【微观史学】
微观史学是相对于宏观史学而言的的历史研究。
微观史学多指对一个人物、一个事件、一种组织或制度等等所做考证、排比、叙述性的历史研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具体的、局部的和专门的。它在研究对象上与宏观史学的差别并不是主要的,二者有可能出现重叠;但主要差异在于研究的方法和角度,因为微观史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阐述史实。如对鸦片战争的研究,如果是从背景到战争经过再到后果的事无巨细一概论之的编年式研究,即属微观史学;而若从政治、经济、文化、中外关系的发展来看鸦片战争在整个近代历史的地位,则属宏观史学。一般说来,象“论明代内阁制度”、“论汉武帝削藩”或“论美国内战原因”这类题目,均属微观史学。但历史的微观研究是宏观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微观史学是相对于宏观史学而言的的历史研究。
微观史学多指对一个人物、一个事件、一种组织或制度等等所做考证、排比、叙述性的历史研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具体的、局部的和专门的。它在研究对象上与宏观史学的差别并不是主要的,二者有可能出现重叠;但主要差异在于研究的方法和角度,因为微观史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阐述史实。如对鸦片战争的研究,如果是从背景到战争经过再到后果的事无巨细一概论之的编年式研究,即属微观史学;而若从政治、经济、文化、中外关系的发展来看鸦片战争在整个近代历史的地位,则属宏观史学。一般说来,象“论明代内阁制度”、“论汉武帝削藩”或“论美国内战原因”这类题目,均属微观史学。但历史的微观研究是宏观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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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股东,指的是热心网友在网上精神入股实体店,帮助经营困难的店主们出谋划策的行为。2023年8月,在社交媒体平台,出现了许多热心网友,他们在一条条创业者的求助帖下出谋划策,精神入股实体店,帮助经营困难的店主们“搞钱”,被亲切地称为“云股东”。
#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法律知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四种情形之一;2.进行诈骗活动;3.数额较大。
对于机器不能被骗,刘宪权教授认为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其与一般机械性机器的区别点主要在于,ATM机具有相当程度的“识别”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ATM机实际上是代替业务人员处理相关金融业务,开展诸如辨认、自动存取款等简单业务活动。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还是张明楷老师的说法更有说服力。
并且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流还是以恶意透支为主,能够占犯罪的90%左右。那么这类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算信用卡,根据〔参考案例第472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二是什么情形下,算恶意透支,这个在实务中很容易就被被滥用,关键在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且这类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四种情形之一;2.进行诈骗活动;3.数额较大。
对于机器不能被骗,刘宪权教授认为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其与一般机械性机器的区别点主要在于,ATM机具有相当程度的“识别”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ATM机实际上是代替业务人员处理相关金融业务,开展诸如辨认、自动存取款等简单业务活动。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还是张明楷老师的说法更有说服力。
并且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流还是以恶意透支为主,能够占犯罪的90%左右。那么这类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算信用卡,根据〔参考案例第472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二是什么情形下,算恶意透支,这个在实务中很容易就被被滥用,关键在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且这类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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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离婚率:为什么中美真的是一对好基友,以及任何婚姻长度都无法打败包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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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sex-positions.online/zh-cn/
冷知识 @knowledge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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