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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劳动者权益 #中风 #心脏病 #长时间工作

【世卫组织、劳工组织:长时间工作导致心脏病和中风死亡人数增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在今天出版的《环境国际》中的最新估计,长时间工作导致74.5万人在2016年死于中风和缺血性心脏病,比2000年增加了29%。

世卫组织和劳工组织对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生命和健康损失进行了首次全球分析,据它们估计,2016年,由于每周至少工作55小时,致使39.8万人死于中风,34.7万人死于心脏病。在2000至2016年期间,因长时间工作导致的心脏病死亡人数增加了42%,中风死亡人数增加了19%。

这种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负担在男性(男性死亡者占到72%)、生活在西太平洋和东南亚区域的民众以及中年或老年劳动者中尤为显著。在有记录的死亡人数中,大多数在60至79岁之间死亡,且其45至74岁期间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5小时或以上。

目前,人们知道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疾病负担约占与工作相关的疾病负担总估计数的三分之一,因此,长时间工作被认为是导致职业疾病负担的最大风险因素。这就让人们的思维转向一个相对新的、对人类健康更具社会心理影响的职业风险因素。

该研究的结论认为,与每周工作35至40小时相比,每周工作55小时或以上的人患中风的风险估计增加35%,死于缺血性心脏病的风险增加17%。

另外,长时间工作的人数也在增加,目前占到全球总人口的9%。这一趋势使更多人面临与工作相关的残疾和早亡风险。

本研究对最新证据进行了两次系统审查和荟萃分析。并对有76.8万多人参加的37项缺血性心脏病研究和83.9万多人参加的22项中风研究的数据进行了综合研究。本研究涵盖了全球、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使用的数据来自1970至2018年期间在154个国家收集的2300多项调查。(世卫组织)
#深圳 #劳动者权益 #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 #三倍工资 #加班 #欠薪 #经营困难

【深圳拟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支付,取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的三倍工资

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初审意见报告。草案提到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草案继续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

草案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者实际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但不适用于第十二条关于支付日延长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的将工资支付期限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无条件扩大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不利于维护员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议审慎修改。经研究,在当前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背景下,适当增加企业调整工资支付期限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对减少因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待遇产生的劳资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积极意义。但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会对劳动者权益带来一定损害。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允许就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适当延长工资支付期限,以统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推动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因此,建议不改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第十二条中“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中的十五日延长至二十日,即:“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草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减少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收入,建议删除。

经研究,草案取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工资的规定有上位法的依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享受标准工时制下的相关加班待遇,与其工作特点是相适应的。因此,建议保留草案的修改内容。(南方都市报)
#希腊 #罢工 #游行 #抗议 #劳动者权益 #远程办公 #育儿假 #性骚扰 #调休 #集体谈判 #加班

【希腊新劳工改革引发全国罢工 上万人上街游行】

6月10日希腊民众举行24小时全国罢工行动,上万民众上街抗议政府计划推行的劳工改革,导致交通和公共服务中断。

当地警方表示,超过1万6000人参与了由工会和反对党在首都雅典多处举办的示威活动。另外,还有1万人在北部的塞萨洛尼基市参与游行,希腊其他大城市也出现示威活动。

希腊政府表示,下周将在议会进行投票的该项改革法案,将推行选择性的灵活工作时间、制定远程办公规则、改善育儿假,还包括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保护措施。

劳工部长哈齐达基斯表示,新规定将允许员工亲自与管理层协商,选择在一年内的部分时期延长工作时间,然后进行更长的休假。这项改革允许员工一天最多工作10小时,以换取额外的有薪假。这是该法案最具争议的部分

工会和反对党说,政府正在寻求将8小时工作制提高到10小时,废除5天工作制和集体谈判协议,并使罢工更加困难,这会破坏集体谈判、扰乱员工的个人生活,使雇主将加班文化正当化来剥削员工,狠批这是“现代奴役”。

此外该法案还将赋予工人在办公时间以外断开联系的权利,并引入 "数字工作卡 "来实时监控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将法定加班时间增加到每年150小时。

此次的全天罢工导致渡轮和地铁暂停服务,首都雅典大部分公共交通陷入瘫痪。希腊国会周三已一读通过该项改革法案。(联合早报)(路透社)(希腊日报)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劳动者权益 #加班 #996 #加班费 #奋斗者计划 #包薪制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伤 #猝死 #仲裁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内详👉最高人民法院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 #众包骑手

【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通过研究自外卖平台出现以来的1900+份有关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8种主要用工模式尽最大可能复盘了整个演进过程。

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

2008年起,随着数字技术与设备的发展,饿了么、点我吧、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平台相继出现并迅速扩张。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模式2)。

除此之外,外卖平台也偶尔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模式3)。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曾经猖獗一时,被众多企业用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没过多久,相关法律的修订对劳务派遣用工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如今劳务派遣的落地场景十分有限,因此也就「不太好用」。

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外卖平台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起初,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骑手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险(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

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区隔风险,外卖平台开始与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将配送业务「外包」,由配送商招募专送骑手并对其进行直接的日常管理(模式6)。经过如此一番操作,与模式5类似,外卖平台和专送骑手之间也隔了一道「防火墙」。

从法律上来说,模式6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的里程碑。与众包骑手不同,专送骑手是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固定工,因此将专送骑手外包给配送商之后,外卖平台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和法律风险),从此坐稳了「讲究轻资产,追求高毛利和边际效应」的互联网平台方地位。

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的根本逻辑是为了彻底甩掉高昂的人力成本、规避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义务。可如此一来,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便落到了配送商的头上。

配送商为了继续向外「甩锅」,开始将全部或部分配送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多个公司甚至个人 ;且关键在于,大多数配送商与外卖平台一样,在这些表面的「防火墙」安排之下毫未放松对骑手的劳动控制。

从骑手的角度来看,其面临的是一张巨型法律关系网络,其中:外卖平台和A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工资、C和D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的是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

正是由于「原本集中于单一雇主的管理特权功能分散到多个商业实体」,骑手的劳动关系通过人为的网络状外包被彻底打碎。这不但导致骑手分不清用人单位是谁而大大增加维权成本,就连法院也因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而判决骑手败诉。外卖平台与大量配送商正是借此操作在不同程度上逃脱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我们已经看到,当外卖平台将专送骑手这堆「烫手的山芋」向外抛给配送商之后,并不意味着山芋就不烫手了;相反,由于中间多出了交易成本,它们只会变得越来越烫,并迫使配送商继续向外抛出。而抛到最后,「烫手的山芋」只能由骑手自己吞下去——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的终极形态「个体工商户模型」也就此诞生(模式8)。

回过头来看,外卖平台与专送骑手之间已经筑成三道「防火墙」,分别是配送商、灵活用工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算是「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

内详👉(致诚劳动者 @微信)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996 #作息 #统计 #劳动者权益 #WorkingTime

【公司作息文档 WorkingTime 停止运营,遭多平台屏蔽删除

公司作息文档 WorkingTime 近日已停止运营,‌‌因为遭到 #知乎#微信#金山#百度 等多平台的屏蔽或删除。

据此前报道,这份名为“公司作息Working Time”的在线协作文档收集了数千条不同公司的作息情况,并且细分到了岗位和部门。具体内容包括了上下班时间、午餐晚餐时间、一周工作天数、周三周五是否特殊以及新人是否要写周报等。

但是10月13日起这份表格就遭到不同平台的封禁,比如10月15日腾讯封禁 GitHub 地址、10月19日相关的知乎问题被删除、10月24日QQ、百度、夸克、UC、微信屏蔽了官网和 GitHub 的链接,而到了10月28日,该项目的小程序和公众号被永久封禁。

据该项目官网介绍,”由于本项目的公众号,共享文档,小程序均遭到永久封禁,本项目已暂停运营“。

该团队还表示,”目前,团队已将最新的数据上传至 Github,供大家下载查看“,”官网有可能被封禁,我们能保证的唯一永久地址是 GitHub“。

截至发稿前,该文档已收集到6649条作息情况。(乌鸦观察)

#更新 11月1日20时18分,该项目删除了几乎所有信息,并将项目标记为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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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5 为抵制996,四位应届生创建“公司作息表”,涉及百度腾讯等大厂
#工资 #盒马 #山东 #济南 #劳动者权益 #泄密 #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

【盒马以泄密为由开除工资单被同事看到的员工

山东济南一名男子因工资单被同事看到,被盒马鲜生以泄露机密开除,事件在18日登上热搜。

名为“小郑”的员工并非有意泄露工资,而是被人偷窥。

事件引起网友讨论,有网友质疑,因泄露工资而被开除并不合理,并由此引发了职场是否存在过多“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导致企业必须对薪资进行严密管理的讨论。另外也有人指出,是被偷看工资的人被开除而非偷窥者,似乎也有些蹊跷。

盒马鲜生后来回应称,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手册等里有明确规定。对于小郑的工资信息是否是故意泄露,该工作人员则未详细说明。

盒马鲜生工作人员表示,济南历城区仲裁委员会已委托调解员联系盒马进行庭前调解,针对小郑的仲裁诉求,“我们会积极推动相关方进行调解,并按照仲裁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付建则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制定的工资保密协议,导致同工同酬不能横向比较,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以泄露工资为由辞退员工,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陈芳芳律师也表示:盒马鲜生以泄露工资为由辞退郑某,涉嫌违法解除,郑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联合早报)(九派新闻 @微博)(北京青年报)(36氪)
#富士康 #劳动者权益 #奖金

【富士康称补贴政策变动系信息输入错误所致,承诺薪资与招工海报一致】

11月22日,富士康工人表示,富士康招聘时薪酬包含工作满30天发放3000(奖金,下同),60天再发3000,随当月发放,而签合同的时候富士康单方面变更为3月12日(2023年)必须在职,且中途不能因为任何理由缺勤超过7天半,否则不发放奖金。第二期3000元则为23年5月份。

11月24日,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园区内部分新入职员工对于补贴政策可能发生变动而产生担忧,经内部调查,该问题是因入职流程中的电脑信息输入错误导致,公司表示歉意,并承诺公司薪资政策与官方招工海报完全一致。

声明还显示,对于想要离开郑州园区、返乡的员工,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关怀补贴。(界面新闻)(第一财经)
#快递 #投递方式 #送货上门 #驿站 #投递 #倾销 #可回收 #劳动者权益 分类收费,给多少钱办多少钱的事

【快递公司需按用户下单时选择的投递方式进行投递 可按不同投递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11月7日,中国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通过标准修订推动快递投递方式、下单方式等服务规范化、多元化。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6日。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将投递分为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它方式四种类型,强调用户应在下单时选择投递方式,快递服务主体应按用户选择的投递方式提供投递服务

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 2 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 8:00—20:00 时间段进行;2 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 8 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 2 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快递服务主体应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运输方式、服务时限、投递方式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形成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差别化的价格体系。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投递的时限为合同城快递服务 3 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 7 天,国际快递 21 天。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快递服务主体应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

快递服务主体还需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等,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