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公司的依赖,有可能日后会成为大麻烦。减少依赖并不是说不使用这些服务,而是通过自建服务,做服务的备份,一旦这些互联网公司不靠谱了,至少还可以通过备份服务让应用起死回生,否则,会被完全拿捏。
Forwarded from KAIX.IN (dimlau)
https://shuax.com (备份 https://archive.ph/GBXwj )
经常看到大家从类事件得出的总结是「以后要少说话」「以后行事得多谨慎」,而很少提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边这个链接里提到的事情可能不算很好的例子毕竟也涉及到伤害她人的内容比如裸贷照片。但是他是否违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我看来本身存疑(该罪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且为主观故意),警察取证的流程本身也有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链接里这位作者说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所以就配合调查了。但我觉得,我们应该只配合那些在流程上完全依法合规的调查:妳的隐私排在配合调查之前;想看妳的电脑,他们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和案(事)件有密切关联。
很多人说我喜欢装外宾,但是如果这么做就叫装外宾,那我的确希望大家都装外宾。因为只有这种外宾的足够多,我们才能做这个国家的主人。离开中国大概是个好选择,但是如果不离开,就最好多读些法律方面的书——遇事请律师的前提也是自己懂些法律。
经常看到大家从类事件得出的总结是「以后要少说话」「以后行事得多谨慎」,而很少提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边这个链接里提到的事情可能不算很好的例子毕竟也涉及到伤害她人的内容比如裸贷照片。但是他是否违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我看来本身存疑(该罪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且为主观故意),警察取证的流程本身也有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链接里这位作者说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所以就配合调查了。但我觉得,我们应该只配合那些在流程上完全依法合规的调查:妳的隐私排在配合调查之前;想看妳的电脑,他们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和案(事)件有密切关联。
很多人说我喜欢装外宾,但是如果这么做就叫装外宾,那我的确希望大家都装外宾。因为只有这种外宾的足够多,我们才能做这个国家的主人。离开中国大概是个好选择,但是如果不离开,就最好多读些法律方面的书——遇事请律师的前提也是自己懂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