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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喚投訴師 #黨鐵 #手足投稿

投訴信可參考以下範本:

本人現投訴港鐵查票職員對乘客使用武力,行為粗暴,對乘客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4月16日8時40分,港鐵職員因查票問題,與一乘客發生衝突,當中有一職員把乘客按在地上施行跪頸,把膝頭跪在該乘客的頸上,意圖危害該乘客生命,對他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重演去年美國黑人被警員跪頸殺害的事件。

本人現在以下查詢:
1. 港鐵職員查票權力源於港鐵附例,請問港鐵附例哪一條條文賦予港鐵職員執行職務時對乘客動用武力?
2. 事件中港鐵職員施行跪頸,是否源於公司對職員的訓練?
3. 港鐵職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可豁免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條文限制?

請港鐵公司作出回應。

另一範本在此:連結

黨鐵意見收集專頁傳送門:
https://www.mtr.com.hk/en/customer/main/feedback.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