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書生
//新香港下的新法律(草案)愈來愈和內地睇齊,不只條文寫得愈來愈含糊不清,甚至已到 1999 的地步。這兩天被受關注的《2020 年入境 ( 修訂 ) 條例草案》就係一例。
今次受到市民廣泛關注的入境條例草案,最為人注目的是新增的第 6A 條 《關乎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規例》第 (1b) 項:
「保安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這條文具爭議點主要有兩項:
(1). 賦權給保安局長和入境處長,可以禁止香港居民登機或使用任何其他交通工具(例如船隻),變相可能令港人因而無法離境,限制了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
(2). 草案條文沒有具體列明保安局局長在什麼情況下才可發出相關命令;變相說,保安局局長可以隨時命令入境處處長限制任何人登機,而不需要給予任何合理理由。
****
雖然保安局回應指這次修訂是針對「入境人士」(主要是免遣返聲請人),並重申《基本法》第 31 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 8(2) 條已充分保障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
然而,書生查過,所謂《基本法》第 31 條包含了最後一句……//
全文:https://www.patreon.com/posts/50304276
#入境條例草案 #鎖港條例 #保安局 #出入境自由 #香港 #魔鬼在細節 #書生百用
今次受到市民廣泛關注的入境條例草案,最為人注目的是新增的第 6A 條 《關乎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規例》第 (1b) 項:
「保安局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這條文具爭議點主要有兩項:
(1). 賦權給保安局長和入境處長,可以禁止香港居民登機或使用任何其他交通工具(例如船隻),變相可能令港人因而無法離境,限制了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
(2). 草案條文沒有具體列明保安局局長在什麼情況下才可發出相關命令;變相說,保安局局長可以隨時命令入境處處長限制任何人登機,而不需要給予任何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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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保安局回應指這次修訂是針對「入境人士」(主要是免遣返聲請人),並重申《基本法》第 31 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 8(2) 條已充分保障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
然而,書生查過,所謂《基本法》第 31 條包含了最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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