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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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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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眾編按:本港七所大專院校的新聞及傳播學系學者聯署,反對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更改「傳媒代表」的定義。聯署的學系來自:浸會大學、中文大學、城市大學、恒生大學、樹仁大學、香港大學和珠海學院。】

//The journalism programmes of our universities have been the cradles of most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in Hong Kong. As part of their education, our students have been covering newsworthy happenings, and they follow the same code of ethics as professionals do by acting fairly and honestly. We cannot accept that they would be barred from covering certain newsworthy events merely because the student or independent media they work for are not registered with the GNMIS.

At a time when Hong Kong’s international image as a free society has come under scrutiny because of a series of developments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osed policy on recognition of press credentials could not have been more ill-advised.//

【Full text】https://bit.ly/2ROFO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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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以往制度沿用多年,警方亦從沒提過記協發出的證件有何問題,是次修訂前警方完全無與記協商討,認為警方做法是變相官方發牌認可制度。記協將會尋求法律意見,了解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原則。

楊健興說,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只是政府發出新聞稿及採訪通知,只是記者工作一部分,與傳媒介定是兩件事,但警方將兩者混淆。對於警方指記者仍能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他擔心警方在公眾地方執法時,將現場大範圍劃為封鎖區,限制部分傳媒採訪,最終會限制了公眾知情權。明日記協將聯同其他傳媒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

【全文閱讀】https://bit.ly/2Eq6x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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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沈官有話兒】警員供稱花了14日、共130小時、定格重覆看50次以上,從片中認出被告。辯方質疑影像清晰度低、不能呈現五官、衣著及裝備均不清楚,片中大部分人上半身被遮蓋,甚至完全蒙面。辯方認為證供有偏見,懇請法庭以不公為由,剔除證供。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質疑,警員提及的衫褲鞋物,大家都能看見,「要不要百多小時先看到」、「不用花百多小時印記在腦海中,(再上庭)告訴我們」、「如果沒有特別知識,為何要聽佢講?」明日再決定是否採納證供。

【全文閱讀】https://bit.ly/3mHQD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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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仍然見不到人!】一個月了。12名港人疑在海上被截獲,遭鹽田看守所扣押至今,無法聯絡家屬、無法會見家屬委托的律師。四名內地律師今早首度集體到鹽田看守所,要求會見被扣押的當事人,質疑拒絕會面是「耍流氓」的手段。

後來有公安向律師表示,四名當事人已另外委託律師,案件負責人亦不會見他們。據了解,四名由家屬委托的內地律師梁小軍、范標文、宋玉生、吳莉,分別代表港人李宇軒、張俊富、鄧棨然、鄭子豪。

【全文閱讀】https://bit.ly/33RWb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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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馬道立反擊:香港司法獨立 司法機構不應被政治化
https://bit.ly/3hWexZm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港版國安法︱二代「美國隊長」9.22商場高叫「光時」口號 遭警方以涉分裂國家拘捕
https://bit.ly/3cpTvS8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警改傳媒定義︱FCC斥奪編採主導權:倘警守紀不應怕鎂光燈
https://bit.ly/3cqfuZa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潘曉穎父母發公開信促陳同佳親身交代自首事宜

#港聞 陳同佳案的死者潘曉穎,她的父母透過傳媒向陳同佳發公開信,要求他親自出來回應何時赴台自首。 (9/23/11:22)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12名港人被扣深圳案 再有四名家屬委託律師被拒會見

#港聞 12名香港人涉嫌偷越邊境,被扣押在深圳,再有四名家屬委託律師要求探望當事人被拒。 (9/23/12:14)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終院:無許可證載客有報酬即犯法

#港聞 終審法院頒書面理據,解釋早前駁回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訴,認為不一定要乘客直接與司機交易才算犯法。 (9/23/13:53) 全文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9月24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09.19
202009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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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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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黃(24)🛑已還押逾2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701銅鑼灣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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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梁,張,*,*,*,*(14-27) #提訊 (#1201屯門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簡,連,卓,溫(19-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2項暴動 刑事毀壞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1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00
👤盧(23) #提訊 (#0801天水圍 製造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34) #提訊 (#0805黃大仙 暴動)
👥陳,李,張,鄧(18-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 3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梁,龔,李🛑各被告已還押20日(16-49) 🔥#判刑 (#0714沙田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續審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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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唐,譽,鄭(23-31)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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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7) #提堂 (#0807深水埗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呂,胡(19-32) #提堂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
👤吳(58) #提堂 (#20200119旺角 抗拒警務人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3) #答辯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蒙面)
👤* #提堂 (#未知詳情 #未知是否手足 企圖刑事毀壞 在合法羈押下逃走 管有攻擊性武器)
👤*(13) #提堂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是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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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答辯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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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蔡(18-38) #提堂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15:00
👥*,楊,麥,丘,*,*,*,李,劉,林(14-22) #提堂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3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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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吳(39) #裁決 (#1113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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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吳(17) #提堂#20200119大埔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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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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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覆核理據:
1)原審裁判官就「未完成的汽油彈」給予過份比重,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意圖一但實行時的刑責

2)判刑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的因素

3)答辯人有預謀有準備,曾經指示父親買白電油,在夜深把涉案物件帶上街,顯示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

4)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沒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擇,犯下原則上錯誤

🛑總結:非拘留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良好的監管會對被告有益,建議改判更生中心,一般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因學生要上課及參與課外活動

*答辯人招認(向感化官透露)會到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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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指出:
答辯人當埸管有的,並不是一個已完成的汽油彈,申請方的推論有「跳步」。首先,必須有完整的汽油彈才可到河邊測試,而本案的檢獲的證據(未完成的汽油彈),其實無法支持答辯人的招認。反問申請方是否只憑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就可以咬定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必然用作縱火之用?(答:本案的嚴重性及定罪基礎在於管有物品的意圖,未完成的汽油彈是其中之一)


🎗答辯方補充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檢獲的物品只有錫紙包裹住類似洗衣粉的物品(15g)、金御膳孖蒸空樽、樽內只有少量乙醇殘餘物,身上無火柴或火機,亦無燃料。如彭法官所講,距離完整的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

即使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是製造汽油彈,申請方依賴的縱火罪案例(CAAR1/2020)與本案不相關

🛑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續審,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續審

D1鍾(17)
D2胡(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3⃣️天審訊

D1D2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案情是警方發現一班人聚集在案發現場叫囂堵路,PW1PW3的現場觀察。針對D1,控方依賴PW3供詞,而PW1和PW3的觀察有明顯出入:

1. 陳曉池督察對示威人士的警告
PW1指在現場才聽到陳幫辦的警告,PW3說行車中就在通訊機聽到一次警告。

2. 行車位置和現場環境觀察
PW1指快線有巴士,在十字路口前,自己車在巴士後面的中線,陳幫辦的車在左前方慢線。
PW3說法是他的車第一架到場,停在慢線,PW3與陳幫辦應該是同一架車。
PW1說觀察到黃格內有鐵欄卡板整齊疊著。PW3則說追捕第一被告時無任何障礙物。
PW1說黃格內有60人,PW3說黃格內外有30人左右。

3. 兩人對下車和在場人士的追捕描述
PW1說與隊員下車慢慢推進30秒左右示威者才四散。PW3說自己第一個到場,一兩秒後下車,見到第一被告大叫就開始追捕。
如果PW3第一個到場,不可能出現PW1推進30秒後才四散,不同版本可說是平行時空。

4. PW3作供可信性存疑
PW3說第一眼見到被告有戴口罩,但沒有在任何書面供詞作出過這紀錄,當時蒙面法生效,示威者有無口罩是重要事項,不可能不紀錄,但在庭上才首次提出該供詞,可信性存疑。

PW3說現場D1與其他人說「走呀,不要被警察拉到」,但現場有四架警車,PW3和隊員已經下車追捕,D1不可能留在原地叫人走才自己走。對於D1身旁幾多男子,PW3在不同階段不同表述,不斷更改版本,令人覺得很不可靠。
整體考慮包括特別事項供詞,盤問之下發現,他習慣在記事冊後補時間,而非補錄,多次出現遺漏錯誤,亦導致庭上口供和書面紀錄有多個出入,令人質疑現場觀察和紀錄會否誇大甚至虛構,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D2結案陳詞撮要🌟
1. PW1可信性
控方依賴PW1供詞,見到被告現場出現,追捕後在下一個路口拘捕。對於PW1供詞有幾個觀察。
第一個觀察,他在拘捕後短時間內做的口供紙,說當時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六十人,而在法庭其口供是六十人都在黃格內,盤問下,他說不清楚黃格指的是什麼。這是辯解。
第二個觀察,PW1說路障的鐵欄和卡版整齊地排列在十字路口。以常理內說不能短時間內完成。案發時段路面有很多車,盤問時我問他,警察如何開車到現場,他的答案是其他駕駛者讓路給警車,但根據PW2的講法,路面情況順暢,亦沒看到有車輛讓路。PW3說追D1時橫跨十字路口沒有任何障礙,如果當時路上有整齊排列的鐵欄卡版路障,他一定會留意到。
第三個觀察,PW1如何辨認到D2,他的講法是見到D2除了黑衫黑褲黑鞋,還有黑色背囊、遮和面罩,如果法庭留意他客觀距離,PW3說在警車上與黃格隔10-15米,第一個到達現場,PW1應該是他之後到,距離D2最少15-20米,面罩是否那樣明顯呢?另外,PW2在盤問下指有很多示威者迎面而來,身上有些是有黑色背囊,也有示威者帶著遮,D2裝束並非明顯。
三個觀察見到D1講法有內在有不可信性。

2. 如果不接納PW1供詞,可否作出無可抗拒推論,D2是否一定在集結中出現(並參與堵路),我的結論是不可以。
拘捕和案發位置隔了一個街口,無論當時穿什麼裝備,D2在什麼情況下去到那個街口,是難以知道,這是開放四通八達的街口。D2是正在離開、準備參與或單純路過,法庭無法排除這些可能。

3. 控罪方面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本身並不犯法,無合理辯解對公眾造成阻礙才是犯法,案例HKCFAR 137指控方要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個元素,第一對公眾造成阻礙,第二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無合理解釋。在和平示威中,法庭要裁定示威規模是否合理,是否造成阻礙,雙方無爭議這是示威活動,三名警察證人都以示威者稱呼被告。PW1承認無人受傷、無物件被破壞,沒證據證明發生暴力事件。如果有暴力,我相信控罪將是非法集結而非阻街。另一案例,楊李雲案中包致金法官的觀察,法庭的考慮因素有:公眾的合理容忍、附近有無其他類似阻礙發生、阻礙規模和時間。
當時不是大規模阻街,只有一個十字路口;不是很長時間,七分鐘,短時間內附近地方亦沒發生其他阻礙。2020 HKLRD 71 (蒙面法上訴庭裁決),亦提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

控方在辯方陳詞後補充,以上案例並不適用,因用雜物堵路已不是和平示威。

押後至10月5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裁決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裁判官在庭上首先總結審訊內容,在此不贅,可參考以下連結:
· 9月9日審訊重點1
· 9月9日審訊重點2
· 9月14日審訊重點

裁判官指PW1及PW2作供清晰,坦白作答,沒有不合理之處。2名警員坦白承認當日並無襲擊他人之事,路障中未有印象有鐵馬在內,而警車亦可駛經路障慢行,顯示2警沒有誇大其詞以加強控方案情。即使2警在地圖標示上有出入,裁判官亦接納其解釋。裁判官接納2警證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並傳召被告的老師——大學副教授作供。教授從2016年起教導被告,並於2019年指導被告完成畢業作品。教授指出索帶及六角匙均屬媒體創作行內常用工具,亦需在被告的畢業作品使用。裁判官同意這方面的供詞,但指出以上供詞不能實際連繫案發當日被告的行蹤。正如教授亦承認他並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日的行蹤,他的作供純屬估計。因此,裁判官並不接納有關物品用於畢業作品的說法。

裁判官指仍需考慮以下環境證供來判斷被告的意圖:

一、物品的性質和狀態
控罪指稱的1包索帶已開封,內含79條、每條長13厘米的索帶。裁判官運用司法認知,裁定索帶可用作束縛物品以築成路障。路障既可作防守,亦可作推進。

至於1包六角匙尚未開封,但可以用手輕易拆開包裝使用。裁判官運用司法認知,裁定六角匙可用於扭鬆欄杆以築成路障。

二、物品存放的位置
有關物品均位於被告的背囊內,可輕易取出。即使有包裝,仍然容易拆開。

三、被告的行為
雖然被告身穿淺色上衣,並非黑衣,但被告蒙面,戴著鴨嘴帽及手袖,明顯用於掩飾身份。被告手戴手套,方便搬運重物;背囊內有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均為常見示威者裝備。被告更攜帶了雨傘,見到警員時逃跑,種種跡象均指向被告實質上就是一名示威者。

四、管有物品的周遭環境
控方案情指在牛頭角道玉蓮臺對開有路障,但當中並沒有鐵馬,而車輛可以慢駛經過。路障附近未有發現示威者,亦沒有出現對峙或衝突。

基於以上分析,裁判官裁定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束縛物品,亦有意圖使用六角匙扭鬆欄杆的螺絲。然而,從周遭環境推論,被告並無意圖使用上述物品築成路障與警方對峙,可能只是作保護之用。因此,並未達至惟一合理推論。

另一方面,就著被告管有物品的用途是否被《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即本案控罪)所禁止,控方陳詞指條文中的「非法用途」涵蓋任何非法用途。裁判官不同意控方說法,認為無論在Tang Chi-ming v R或梁有勝案中,也指向條文中定義的「非法用途」受「同類原則」所局限。即使在1983年的修例中刪除「該等」(such)一詞,亦無改變「其他合適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定義以成為一個獨立類別。

裁判官指出1989年 Ip Pui Leung一案雖然是討論攻擊性武器,但該案亦肯定Tang Chi-ming有關「同類原則」的應用,認為修訂後的第17條實質上沒有改變,梁有勝一案第12段亦再次引用「同類原則」去詮釋「非法用途」當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有關,有關修例並無擴大「非法用途」的範圍。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指有關物品能用於毀壞物品,屬「入侵住宅」分類。裁判官亦認為控方說法未有指稱被告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束縛人身」或「傷害人身」,裁定案情亦不涉以上2類別。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指基於其無罪判決以及曾向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但不獲接納,認為審訊過程所招致的花費是不必要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證物P1至P13及P16至P21充公;P14、P15及D1至D3交由法庭存檔。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林鄭冀公眾不再對司法機構作不恰當評論

#港聞 律政司回應指,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但必須尊重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亦不應肆意抨擊司法人員。 (9/23/23:06)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駐港公署嚴正警告外國記者會停止插手香港事務

#港聞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聲明,就香港外國記者會反對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嚴正警告外國記者會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9/23/23:11) 全文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外交部無限上綱】警方修改《警察通例》重新定義「傳媒代表」撃起業界反彈。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周三(23日)發聲明堅決反對新認證措施,形容對自由身及學生記者沉重打擊,但去年反修例運動,他們面臨的危險與其他記者一樣。新認證措施不僅是能否獲邀進入封鎖線內,未被認可的記者更可能因出現非法集會或騷亂現場,而面臨被捕的真實可能。聲明指出,一支以紀律為榮、堅信守規的警隊,應毫不懼怕記者的監督。

聲明公開大半日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晚上發稿表示強烈不滿,措辭嚴厲地斥責FCC插手香港事務、用心險惡,稱任何機構都不得「打著新聞自由幌子」謀求法外特權,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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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楊健興://筆者80年代加入《南華早報》時褚簡寧,Michael Chugani,已是星級記者,常常有獨家新聞,其後曾替《 南華早報》和《信報》做駐美記者,歷任《虎報》編輯及《東快訊》總編輯,近年以自由工作者身份主持電台節目,訪問高官名人,在中英文報章寫專欄。Mike有超過40年新聞工作經驗,但根據新修訂的《警察通例》,他並不符合重新界定記者定義,不能在警方設定的封鎖區內採訪。

相信沒有任何人質疑褚簡寧的記者身份,但官方界定下,他在封鎖區沒有記者身份,隨時觸犯法律,可說荒謬絕倫。由官方界定記者是大倒退,香港大步走向封閉、內地極權管治下規管媒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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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健興【香港這一天】結集:http://bit.ly/2Cj8v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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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湯家驊指不公平質疑將影響法庭獨立性及破壞法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強調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對法官或法院的批評要有理可據。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最近有部分人單從結果角度去看與政治有關的案件,湯家驊認為,如果對判決感失望,就歸究於法官的政治取向,是對法庭作不公平的質疑,影響法庭獨立性和破壞法治,形容是非常嚴重的事。湯家驊說,近來有個別政治勢力向司法系統施壓,提出要成立機構監察法官審判的意見。他明白有個別政治團體會對案件裁決結果感憤怒,但希望有關政團理解,在目前敏感的社會環境對法庭作出批評,對維護一國兩制是沒有幫助,如果有人對裁決感不滿可引用上訴或投訴機制。

2020-09-24 09:10:48 (1)
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保守黨裴倫德:英國律師管理局將聆訊 是否除名何君堯https://bit.ly/340qFUC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周浩鼎指英美皆有量刑委員會 梁家傑稱未聞可凌駕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強調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對法官或法院的批評要有理有據。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在馬道立的聲明中看不到司法機構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下級法院正確運用法律原則。周浩鼎認為,過去涉及反修例的案件,司法機構不論處理保釋申請、裁決和判刑事情,接二連三引用錯誤法律原則,令人覺得法庭行事不公,導致公眾認為司法機構被政治化。他強調自己以往對法庭的意見都是有理有據,也不太同意「量刑是法院獨立行使的職能」等說法,又指出英國及美國皆有成立量刑委員會,制定量刑指引。在同一節目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說,法庭量刑時要檢視所有證據,如果成立量刑委員會將削弱司法權,形容是斬了一個人的「左右手」,又質疑未有聽聞過在普通法地區有一個可以凌駕法院的量刑委員會。

2020-09-24 09: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