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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消息人士指,就2019年12月8日灣仔爆炸品及槍械案,律政司將改控《反恐條例》第11B條「對標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串謀謀殺,兩條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

如消息屬實,將是反送中運動案件首次動用《反恐條例》檢控。除更高刑罰及阻嚇作用外,警方可享有更大調查權,控方亦可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而協助被告犯罪的人士也有機會被指干犯《反恐條例》下的罪行。

#香港新聞
據了解,被指於2019年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篤灰」的李姓被告同被改以《反恐條例》檢控,到底是否被警方及律政司當成用完即棄的安全套則不得而知。

針對李姓被告「篤灰」的指控可參閱友台相關帖文:https://t.me/hongkongerintheworld/7110

#香港新聞
一名45歲女士及一名17歲男學生週日晚上被国安處拘捕,案件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兩人涉嫌於去年5月至12月在港島派發提倡香港人成軍建國的單張。值得留意兩人不是被控国安法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其他反英皇罪行」下的「煽動意圖」罪,初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国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兩人保釋申請,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詞,国安法保釋條件(即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會再作危害中国安全的行為,否則不予保釋)不只適用於国安法罪行,亦適用於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叛逆」及第二部下的罪行。

除本案外,「傑斯」及「快必」案亦是由国安處負責,但以非国安法罪行的煽動意圖罪檢控的案件,兩人現時均還押候訊。


備註:

1⃣就「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的闡述,可見黎智英案判詞第53(c)(ii)段: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491&QS=%2B&TP=JU&ILAN=en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本地法例對「女皇陛下」的提述於主權移交後須被解讀為中国政府(如涉及中国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中国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土地所有權)或香港特區政府。因此,有意見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同是保障中国安全的法例。事實上,03年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亦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為部分框架。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2019年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其中一被告將於明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提堂,法庭日誌確認控罪已修訂為「串謀謀殺」

控方於案件週一提堂時曾透露會改控更嚴重控罪,但未有交代詳情。

如本頻道早前引述的消息指,修訂控罪包括:
👉🏻《反恐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交替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導致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並非所有被告同時被控《反恐條例》,惟均被控上述最少一項控罪。

#香港新聞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見記者,稱《蘋果日報》兩年內刊登了數十篇呼籲外國制裁中國或特區政府的報導,是「串謀計劃」的重要一環。被捕人士則是該報章的東主、出版人及編輯等,對公司的編採方針責無旁貸。

李桂華指國安處已向法庭申請手令,強調國安法搜查令容許檢視新聞材料。保安局局長亦作出凍結令,凍結三間與《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近兩千萬的資產。

#香港新聞
警方已向被凍結資產的三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發出檢控書,要求它們明早委派代表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根據《港區国安法》31條,公司若因危害国家安全而受到刑事處罰,可被下令暫停運作或吊銷營業許可證。發出檢控書可被視為法律框架下「取締蘋果」的重要一步。

警方亦已落案起訴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同樣明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新聞
警方一直有「低調通緝」名單,亦非首次於機場拘捕準備出境人士。反修例示威期間有涉嫌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機場直接被捕,隨後被起訴;亦有前香港眾志成員於前往台灣觀選時於機場被警方拘捕。

《蘋果日報》結業前有傳政權曾定下死線,若不在主權移交紀念日前「封艇」會再作大規模拘捕。估計警方內部早已準備目標名單,旨在恐嚇甚至直接防止《蘋果日報》前員工離港。

(注:一般而言,只有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可扣留護照,惟與《港區国安法》相關的罪行則容許警方扣留護照。)

坊間曾經關注《入境條例》修訂後政權可隨意限制港人出入境,相關擴權固然值得關注,但即使沒有修例,政權仍有方法限制高風險人士離港。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通緝-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出境被捕-林朗彥:她不知被通緝-大狀:警有watch-list

#香港新聞
網絡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代表香港警察召開記者招待會,交代今日拘捕了2名人士。

案情指2人在7月2日分別於2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發表有關「七一銅鑼灣襲警案」的煽動文字。內容主要為鼓吹利用暴力、襲擊、甚至殺害警務人員,及以縱火方式破壞與警察相關的建築物一事。惟記者會中沒有提供煽動文章的數目、煽動字眼及發佈平台等資料。

2名被捕者分別為天水圍的20歲女子及沙田的26歲男子。過程中暫時共搜獲2部手提電話作證物進一步調查。現時調查所得,2人未見有直接關連。

香港警察指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譚補充指,以上文字涉嫌觸犯:
👉🏻煽惑他人犯謀殺罪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煽動意圖罪行

⚠️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煽惑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
💸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最高監禁2年,期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判監禁最高3年。

⚠️除此以外,2名被捕者亦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因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已頒佈《臨時禁制令》指「禁止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該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


記者會中警方亦避答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否「煽動意圖」。

#香港新聞
永不忘記721元朗恐襲,即使將來小弟移咗民都唔會忘記,721白衣暴徒既暴行罄竹難書

圖片來源:立場

#721
#元朗恐襲
#第2年
#白衣暴徒
#警黑合作
#香港新聞
據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報導,前學生會會長、現屆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及前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主席今晨被香港警務處国家安全處上門拘捕,暫時未知是否與梁健輝先生悼念議案爭議有關。
#香港新聞
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作出保釋申請覆核。

根據第9I條,若律政司作出申請,而獲准保釋的人在場,裁判官必須作出扣押命令,直至覆核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為止。

#香港新聞


簡單講即係容頌禧仍須還柙直至保釋覆核決定有結果為止。

#法律知識
「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將於下週一(9月6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的程序。

根據司法機構的審訊案件表,除鍾雪瑩、蔡凱明及陳玉龍外,其餘十名被告均被改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conspiracy to commit bombing of prescribed objects) 及串謀謀殺。

值得留意蔡凱明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aiding and abetting making of explosive substance with intent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應為反送中案件首次以AACP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procuring) 原則,而非共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 檢控。

#香港新聞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警方突擊檢查旺角餐廳
擾攘接近20分鐘無結果

警方今晚約8時,再度突擊檢查 #旺角 區的餐廳,其中位於 #通菜街#拉麵店#一生懸麵」成為目標之一,目測超過10多名的軍裝突然包圍現場,又有為數不少的便衣警察駐守門外。

事件擾攘約20分鐘,警方於並無發現後便收隊離開,據餐廳職員表示,所有顧客均有使用「#安心出行」,或 #申報個人資料,未知警方近日加強檢查,是否因為盛傳下星期四開始,所有餐廳將需要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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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蘭中心外亂拋垃圾與食環署爭執
市民報稱曾任公安指警員官官相衛

晚上約9時,兩輛警方的衝鋒車及一輛救護車,趕到 #旺角 #雅蘭中心 的地鐵站E1出口外,據報是收到有市民被 #食環署 職員控告,指對方 #亂拋垃圾 而引起爭執,自稱曾於國內「#公安」的男子,疑慮被不公平對待及被食環署職員冤枉。

該名男子喝叱警員需公事公辦,並指要求查看店鋪的閉路電視以證明清白,期間2名涉事的食環署職員不知所蹤,令當事人情緒激動,更指警員「#官官相衛」放走食環署職員。

一名警員回應指無權扣留食環署職員,並表示如果對食環署執法有投訴,大可致電食環署熱線電話,如果再次報警可被控告「#浪費警力」,其後便驅趕當事人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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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氣象巴打隨筆 教育局局長召開記者會,再次警告教師如干犯刑事罪行,可被停職。
【保守黨成員寄語在英港人勿妄自菲薄 必須繼續發聲】

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身兼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研究員的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前在推特(Twitter)發文,寄語已抵達英國的港人勿妄自菲薄,不要自覺「寄人籬下怕麻煩」而停止發聲。

裴倫德在推特以中文(廣東話)表示「好多香港朋友嚟到英國之後,都覺得自己而家係寄人籬下,應該好好地生活唔好帶『麻煩』畀英國。但事實係,英國冇實踐到我地對香港嘅諾言,先導致到你地要離鄉別井」,強調在英港人不應該因為取得BNO Visa移居英國而停止爭取應該權益。

他補充「BNO只係一個亡羊補牢嘅方案,並冇解決到實際嘅問題。香港人你地絕對有資格、有必要要求英國政府向中國追究責任」。

被問到「普通香港人有咩可以做」,裴倫德指最簡單就是「發聲」,他表示「香港人你地每一位嘅聲音都好重要,其他人係唔可以代替你去決定你想香港係點樣,你係應該有權決定我地嘅香港政策應該係點」,要讓地方政府或英國政客知道香港人的訴求。

他同時提供了一個「極低成本大家都可以做的方法」就是「Twitter戰線」,「其中一個我親身見證過有用嘅方法係『Twitter戰線』,retweet同留言畀關於香港嘅tweet、tag政府同政客,係好可以推動佢地做多啲嘢或者起碼知道香港人點諗、需要啲乜」。

裴倫德為保守黨成員,高度活躍於反共及香港事務,他曾積極向Anglia Ruskin University「進諫」,促使其褫奪何君堯的名譽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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