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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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不是聲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staycation沙龍 #提堂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控罪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8樓某室內以威脅手段,即向女子X表示會將她的個人資料和一段色情短片上載到網上,促致女子X在該酒店作非法的性行為。

警方調查完畢,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修訂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K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導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時再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7旺角 #新案件 #提堂

D1 彭(21)/ D2 馮(18)
D3 梁(24)/ D4 朱(38)
D5 陳(23)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及一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各項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

代表D1 & D3 的律師申請押後至8月23日,以索取法律意見,其他被告同意押後。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二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再次陳詞,辯方回應。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回應指:
- 關於8月11日截圖,控方確認曾展示截圖硬照,但只定格於某一秒,該男由被告親自輸入密碼,及由被告開啟迷你倉門,讓其取走木製箱狀物體,並指該男子從沒進入迷你倉。

- 關於9月2日截圖,被告曾同女子進入迷你倉走廊內,該女子亦沒進入迷你倉。由被告輸入密碼。

辯方回應:
需2個密碼才能進入該迷你倉。即凡有該2組密碼亦可進入迷你倉。
現時沒見到被告有接觸過該箱。沒證據顯示被告有見到該2個箱內之物品。
控方剛才所指見到被告所接觸之箱好大可能是案情第4段所指的紅酒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接觸及運輸過該箱。法庭不宜喺控方未有充份證據時反對其保釋。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3:梁(24)🛑已還押21日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2今天較早時間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_____

📌求情
D3已經深切反省,對於本案令父母失望感到非常後悔,但父母表示會繼續支持D3。而且,D3之後可能要面對護士管理局的聆訊,已經受到極大教訓。D3明白監禁式刑罰於本案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檢控出現嚴重延誤,作出適當扣減。另外,D3法律代表指兩項控罪均於同一日發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判刑整體性,將控罪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首先,法庭並不認為本案的檢控延誤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獲指派處理另一單有多達27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無可避免地對D3構成壓力。D3案發時為中文大學護理系學生,畢業後曾經出任公立醫院註冊護士,但因本案轉為私人機構兼職護士。本案案發時有數千人參與示威,並有超過100人在馬路上聚集,有人毀壞公物及私人財產,雖然沒有證據指出控罪中的物品曾經被使用,但法庭仍然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判刑
控罪3: 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4: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基於量刑整體性考慮,控罪4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但由於本案出現嚴重檢控延誤,法庭酌情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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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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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