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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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案情:被告人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人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故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人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案件背景:被告人在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當時他被控「管有爆炸品」,被告人在庭上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至今一直被還押懲教看管。直到2019年10月22日,控方在案件提堂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在2019年11月25日,控方改控被告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令本案在2020年3月2日開始提訊日及轉介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在2020年12月7日提訊日時,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會認罪。直到2021年4月9日,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主審法官陳慶偉正式聽取被告人對控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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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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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準備好答辯:🛑認罪🛑

控方先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按:為甚麼控方的失誤要由被告人承受?)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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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不在庭上重覆求情內容,但有數點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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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因此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 🛑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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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鐘嘉豪案主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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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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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陳(72) #20200124油麻地

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控罪3: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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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以下控罪所訂的量刑起點:

控罪1:1年監禁
控罪2:1年監禁
控罪3:$6000罰款
(*)三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他1/3刑罰扣減,因被告的年齡及對社會的服務再給予1個月刑罰扣減,故法庭最後判處被告7個月監禁+$6000元罰款。

(*)被告人先前已還押約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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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希維裁判官
#判刑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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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英語聆訊
#1006深水埗

D1:張 (32)
D2:鍾 (2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2暴動
(2)D1-2有意圖而傷人
(3)D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有意就控罪(1)及(2)認罪,控罪(3)將會交由法庭存檔;並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擔保。

D2須時提供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再作商討。

保釋事宜:
⚪️(獲批)D1要求撤銷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月10月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維持保釋,D1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英語聆訊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 #20200114旺角
🛑已還押超過16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火柴盒 (match fire)。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59克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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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

*因此,控方會將控罪2和3存檔法庭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被告仍需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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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案情及求情內容後補......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6星期,至 2021年9月27日 1000 作判刑

(按: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刑期覆核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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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詳情 (22:00會再補充)🔽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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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速報‼️
控罪(2) 有意圖而傷人
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扣減1/4
刑期為9年監禁🔴

(3) 傷人
法庭一開始指量刑起點為4年,辯方指出傷人19刑期最高刑罰應為3年。
其後更正指量刑定為3年,認罪扣減1/4至27個月監禁🔴

兩項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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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