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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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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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暴動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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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
第四天審訊Part 1
第四天審訊Part 2
第五天審訊
結案陳詞
第二天和第三天的審訊內容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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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但控罪1-3罪名成立...

📌特別事項的裁決:

「至於被告當晚被PW3調查時的回應,被告在特別事項上作供講述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廂及被問及多次是否有放火,而被告更指稱自己均沒有回應。可是,被告既說自己坐在後排中間位置,又說被強行拉扯出車廂,但為何他竟又不能說出那坐在他隔離的乘客是如何下車呢,是強行被拉扯呢,還是自願地落車呢,但被告竟說不知道,又推說自己很緊張才沒有留意到。本席認為她並沒有說出事實,她的證供不予被接納。」
 
「可是,即使不接納她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關大律師指出被告的回應並非是在警誡下作出,內容並非逐字逐句的原文,PW3亦沒有作出即時的紀錄,更沒有給被告覆讀等來確認。本席經考慮後,雖然認為被告確實曾作回應,並且是自願說出亦並非在威逼利誘下而作出,但考慮到現場的情況,被告並非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與及這也並非完整及完全準確及給被告確認下的記錄,本席認為不應予以任何比重為適合的處理。」

📌一般事項的裁決:

法庭表示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法庭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裁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頭3項控罪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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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在離開犯人欄時着至親代她好好照顧屋企人...

直播員私心希望下次判刑日時,手足可以第一次看見庭內坐滿的畫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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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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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3)(4)(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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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本案判刑: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控罪4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總刑罰:監禁3年4個月
*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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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候補

📌判刑速報:
A2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三年半監禁。

(鍾精神不俗,離開時有舉起✌🏻手勢、表現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