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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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
被控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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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修訂控罪(2)及(3)的字眼

⏺️答辯方向
擬承認控罪(1)及(2),控罪(3)擬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答辯,辯方須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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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開庭

📌判刑:即時監禁8星期‼️

口頭判刑原因:
背景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病歷吻合證供,被告同意行為不當,但仍堅持不喜歡狄士尼人引起,無意作出侮辱,法庭認為不吻合後悔說法。上星已收到求情文件,主旨在非同類最嚴重,歴時很短,公開性質同在互聯網相比算影響少,也沒有因政治立場而犯案,而作案也由病情引發少於一分鐘,被告行為包括賽事中由站立變坐下,改唱另一首歌,最後發出噓聲。侮辱國歌罪沒有量刑指引,亦是較新法例,侮辱國旗罪有較多判刑,控罪元素及判刑原則相似,高等法院上訴案例有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後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之後讀出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國旗案量刑判詞,指出適用於國歌可以採納。而上訴庭就侮辱國旗判刑考慮五項元素接納辯方說法非同類最差、沒有預謀及單獨行事及非持續進行。但案發現場人多,原會有可能令其他人情緒激動,但冇證據有引起他人激動。

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及罪責後,不會接受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懲罸。根據背景報告被告過往有不準時服藥影響情緒,本案前2天醫生加藥後被告選擇停藥及獨自往紅館,卻以病情作求情。法庭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身體病況酌情扣減1星期。

📌批准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定罪及判刑上訴,條件如下:
-現金8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於報住地址
-不得接觸控方任何證人

16:45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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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原則性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據了解各被告已服刑約12個月,若能獲得三份一良好行為扣減,應可在數日內獲釋)

(陳詞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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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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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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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理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