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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辯方求情指黃之鋒屬「積極參加者」】
【案發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

「初選47人案」本周五(5日)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被告求情。由第3批被告、即6名九龍東區初選參與者作求情陳詞,包括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及施德來。

黃之鋒一方在求情時指。黃只是參加者。沒有參與組織初選。但稱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屬加刑因素。認為其刑責屬「積極參加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辯方強調。黃之鋒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並指黃的最大求情因素是他及早認罪,故應獲全數3分1的刑期扣減。黃選擇不為自己撰寫求情信。

辯方引用呂世瑜案的終審上訴裁決,指法庭量刑須把本地法律原則跟國安法並行應用,同意法庭可把《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量刑分級制及最低刑期應用於本案。黃之鋒雖在案發時提到「國際線」爭取外國勢力支持,但強調僅涉當時社會運動背景,與控罪無關,重申本案控罪只涉及本地「謀劃」。

辯方請法庭考慮黃之鋒在案發期間另因多宗案件被判囚,應酌情減刑。包括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未經批准集結案、2019年10月5日反蒙面法示威非法集結案,以及2020年6月5日六四燭光晚會未經批准集結案。法官陳仲衡質疑,前兩宗案在保釋期間干犯,屬加刑因素;辯方回應指,黃之鋒在有關案件中均認罪。惟法官質疑黃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黃之鋒
#47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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