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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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

[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

[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四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9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6: 馬(16)🛑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背景:2019年8月尾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後來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凌晨進行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 #王詩麗法官 判入教導所。

-------------------------

申請人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鄭檢控官

🔸上訴方陳詞
黃大狀指本案原先有3申請人,另外2人表示放棄上訴申請,今日只需處理D6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時 :
1)法庭錯誤裁定暴動時間
上訴方代表:
D6在當日23:25時於深水埗C2出口出閘,23:30時到達欽州街711買飲品,23:31時五男在深水埗警署外掟磚,申請方認為構成暴動但過程只有9秒,掟完暴動便結束,CCTV拍到23:34時D6經過海港餐廳,當時已結束掟磚,申請方立場暴動已經完結,而D6被截停/拘捕位置距離深水埗警署外掟磗位置有80米之多,今天有一地圖可供法庭參考。
官:參考盧健民案例暴動具流動性及持續性,我對深水埗好熟悉,警署外欽州街是一大段直路,80米不算遠,D6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情況,是智商問題?如真不知道佢可以作供。
代表:同意盧健民判詞第76及77段

2)法庭錯誤裁定參與暴動或留守鼓勵其他人
代表指D6當時只有16歲,心智尚未成熟,意識不到已經發生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人
官:縱使多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也不意識到要離開?佢有冇作供?無呀!不可以同佢想像理由。
晚上11點,不知佢住深水埗定要坐車去,但見到人羣聚集又有叫囂,除非智商有問題,但佢冇作供呀!
代表:D6外觀同普通路人無異
官:拘捕時衣著點?
代表:穿黑色上衣,籃色衭及黑色背囊內有3M口罩及濾罐...
官:即是只憑衫褲?
代表:我指純粹外觀,沒有戴上口罩或裝備,其他人望去不可以肯定是到來鼓勵狀大聲勢
官:咁要叫示威者上庭才知噃!
代表:希望考慮當時D6只得16歲
官:幾分鐘內佢可以離開,但CCTV見到D6有行來行去,如果真係意識不到,佢可以作供以便法官看看是否心智不成熟,而且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不可以逐樣分析睇,有環境證據疊加效應,法庭已經不停係咁講。
代表:最後希望強調沒有證據D6有說話、標記等鼓勵在場人士

🔹答辯方陳詞
1)澄清被捕時D6外表有黑色上衣,藍色衭及袋有防毒面罩及濾罐裝備
官:申請人代表已經講意思是單憑衣著,但法庭明白一些暴動也有示威者非全身黑色如白衫雜色衭
2)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是在23:12至23:41,即警方驅散時才完結,並非只限5男掟磚短短9秒。D6在23:34時出現海港時仍有示威者用雷射槍照射警署、有叫囂及敲打鐵欄,暴動仍然持續進行。
最後想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是依賴疊加效應環境證據推論D6參與暴動,已經有考慮辯方陳詞
🔸申請方回應
原審法官在證供分析沒處理為何拒絕辯方立場,只考慮不利D6之證據。

📌申請結果
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繼續服刑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發,潘官提醒申請人有權再向高等法院3人合議庭再申請上訴,但會有減時風險,即可能會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