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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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A8:李(31) #十二港人案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黃(16)、黃偉然與郭(19)*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而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與郭(19)則於2022年7月14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席前承認控罪。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昨天的答辯聆訊(包括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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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於李(31)昨天(2022年7月14日)因要接受檢測,故未有出庭應訊。而在今天(2022年7月15日),他有出庭應訊,且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現時有案底(即0929金鐘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一直都是努力上進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的一生廣受眾人的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仍有持續進修,沒有怨天尤人。他希望將來可以找到工作,照顧家人。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只是參與者,他即使有提供協助,亦只是受指示搬運物資上快艇,故他並非是次潛逃計劃擔任主導和協調的角色。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中國服刑的事件相同,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刑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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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5:30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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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法庭指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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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1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2/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PW3 從片段辨認2人
作供完畢

📌PW4 政府化驗是專家證人
作供完畢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明早會呈交,雙方預告沒有中段陳詞。

1319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法官押後至明天1000 裁決是否表面證據成位。如成立,D1 會開始作供,主問估約45分鐘,而D2則打算星期四早上才開始作供,主問不長於2小時,審訊星期四一定可以完結。預留11月16日 或17日作結案陳詞,裁決最快在12月初進行。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