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已結業的《立場新聞》前總編鍾沛權、前署任總編林紹桐,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指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開審,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在庭上指,將爭議控罪本身是否合憲,提出《立場》是傳媒機構,是「public watchdog」,「如果佢逢親整篇文章,你就話佢犯罪,咁就唔使做啦?」、「佢報道殺人犯,唔等於佢支持個殺人犯㗎?」
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控辯雙方基本爭議大,包括時間因素,控方證物中《立場》發布的 17 篇文章,其中 10 篇都在被告被捕六個月以外發布,辯方認為這 10 篇文章不應作為檢控基礎。
辯方亦會就憲制方面提出爭議,質疑控方認為,煽動罪不需要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只要證明發布的是煽動刊物,會令控罪不合憲,太模糊及不確定;余若薇今在庭上指,會提出質疑控罪本身,是否違反了基本法對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被告本身是傳媒機構,傳媒有責任監察社會,「如果佢逢親整篇文章,你就話佢犯罪,咁就唔使做啦?」
本案由國安法指家法官郭偉健審理,他指原本預審程序由另一名法官謝沈智慧處理,但他上星期六收到謝沈智慧通知,因為疫情隔離問題,要由他接手處理案件。
2021 年 12 月 29 日,警察拘捕《立場新聞》前總編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林紹桐,《立場新聞》同日宣布停止運作,刪除所有內容;經超過十個月還押,兩人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方將傳召 36 個證人,預計審訊需時 20 日。
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控辯雙方基本爭議大,包括時間因素,控方證物中《立場》發布的 17 篇文章,其中 10 篇都在被告被捕六個月以外發布,辯方認為這 10 篇文章不應作為檢控基礎。
辯方亦會就憲制方面提出爭議,質疑控方認為,煽動罪不需要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只要證明發布的是煽動刊物,會令控罪不合憲,太模糊及不確定;余若薇今在庭上指,會提出質疑控罪本身,是否違反了基本法對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被告本身是傳媒機構,傳媒有責任監察社會,「如果佢逢親整篇文章,你就話佢犯罪,咁就唔使做啦?」
本案由國安法指家法官郭偉健審理,他指原本預審程序由另一名法官謝沈智慧處理,但他上星期六收到謝沈智慧通知,因為疫情隔離問題,要由他接手處理案件。
2021 年 12 月 29 日,警察拘捕《立場新聞》前總編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林紹桐,《立場新聞》同日宣布停止運作,刪除所有內容;經超過十個月還押,兩人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方將傳召 36 個證人,預計審訊需時 20 日。
2021 年 12 月 29 日,警察拘捕《立場新聞》前總編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林紹桐,《立場新聞》同日宣布停止運作,刪除所有內容;經超過十個月還押,兩人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需時 20 日。
2019 年 11 月,《立場新聞》一名攝影記者於太古城採訪示威活動時,被警察指控阻差辦公一度被捕,後來未有被起訴,《立場》當日刊登社論「歷史會判我們無罪」,該社論節錄如下:
揭露真相、針砭時弊、監權監暴,是社會大眾授予我們的天職,也是我們在紛擾時代之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正是由此,嚴辭譴責警方無理濫捕的同時,我們必須嚴正呼喊:我們無畏無懼,恐嚇、暴力、拘禁,都無阻我們自由的筆桿和鏡頭。
因為我們深信,在真相面前,權力構築的謊言蒼白無力;因為我們深信,是非黑白正邪善惡,社會的亮眼自有明辨;因為我們深信,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2019 年 11 月,《立場新聞》一名攝影記者於太古城採訪示威活動時,被警察指控阻差辦公一度被捕,後來未有被起訴,《立場》當日刊登社論「歷史會判我們無罪」,該社論節錄如下:
揭露真相、針砭時弊、監權監暴,是社會大眾授予我們的天職,也是我們在紛擾時代之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正是由此,嚴辭譴責警方無理濫捕的同時,我們必須嚴正呼喊:我們無畏無懼,恐嚇、暴力、拘禁,都無阻我們自由的筆桿和鏡頭。
因為我們深信,在真相面前,權力構築的謊言蒼白無力;因為我們深信,是非黑白正邪善惡,社會的亮眼自有明辨;因為我們深信,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加拿大港人發起聯署 要求政府延長及擴大「救生艇計劃」
✍️請支持及參與聯署:https://www.change.org/p/extend-expand-the-hong-kong-pathway-open-work-permit-scheme-%E7%88%AD%E5%8F%96%E5%BB%B6%E9%95%B7%E5%8F%8A%E6%93%B4%E5%A4%A7%E5%8A%A0%E6%8B%BF%E5%A4%A7%E6%95%91%E7%94%9F%E8%89%87%E8%A8%88%E5%8A%83?recruiter=1282263977&recruited_by_id=3c317f50-547f-11ed-9ab1-ad63042044bc&utm_source=share_petition&utm_campaign=share_for_starters_page&utm_medium=copylink
有加拿大港人發起聯署,致函加拿大外交部長及移民部長,要求延長及擴大救生艇計劃。聯署信呼籲政府取消開放式工作簽證(OWP)的「5年內畢業」限制、新增「人權鬥士」保護類別、移除提交香港「良民証」的要求,以及延長計劃的申請時限。
香港監察希望你支持是次聯署行動,向加拿大政府爭取延長及擴大救生艇計劃,以保護更多被暴政打壓的香港人。
🌟• Support Us •
https://donorbox.org/defend-hong-kong-s-freedoms
#HongKongWatch #香港監察
✍️請支持及參與聯署:https://www.change.org/p/extend-expand-the-hong-kong-pathway-open-work-permit-scheme-%E7%88%AD%E5%8F%96%E5%BB%B6%E9%95%B7%E5%8F%8A%E6%93%B4%E5%A4%A7%E5%8A%A0%E6%8B%BF%E5%A4%A7%E6%95%91%E7%94%9F%E8%89%87%E8%A8%88%E5%8A%83?recruiter=1282263977&recruited_by_id=3c317f50-547f-11ed-9ab1-ad63042044bc&utm_source=share_petition&utm_campaign=share_for_starters_page&utm_medium=copylink
有加拿大港人發起聯署,致函加拿大外交部長及移民部長,要求延長及擴大救生艇計劃。聯署信呼籲政府取消開放式工作簽證(OWP)的「5年內畢業」限制、新增「人權鬥士」保護類別、移除提交香港「良民証」的要求,以及延長計劃的申請時限。
香港監察希望你支持是次聯署行動,向加拿大政府爭取延長及擴大救生艇計劃,以保護更多被暴政打壓的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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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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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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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 - - - - - - - - - - - - - -
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及8月24日1127時(香港港鐵大厦A出口)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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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及8月24日1127時(香港港鐵大厦A出口)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2/1]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雙方今日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15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被告議員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2/1]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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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今日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15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被告議員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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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D1謝(20),D3*(14)罪名成立,還押至11月21日與其他被告一同判刑。(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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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直播台】判入教導所。(姚勳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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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資訊部】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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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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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D1謝(20),D3*(14)罪名成立,還押至11月21日與其他被告一同判刑。(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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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直播台】判入教導所。(姚勳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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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資訊部】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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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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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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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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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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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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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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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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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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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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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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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萬聖節中國主題熱爆】
【「胡錦濤」鋒頭一時無兩】
在日本,今年慶祝萬聖節,中國主題成為熱爆題材,有人打扮成「大白」模樣,也有人打扮成「穿著龍袍的維尼熊」,也有民眾扮成「連花清瘟膠囊」,而最別出心裁的,可謂是在中共二十大閉幕當天被架走的「胡錦濤」。
綜合社媒報道,在今年萬聖節,東京涉谷舉辦的街頭萬聖節活動,有外國民眾發揮創意,穿上西裝打上紅領帶,別上出席證扮演在中共20大「被離場」的胡錦濤。該名外國民眾臉部鼻青臉腫,手也被手銬銬住,似乎想表現胡錦濤在被請離後的狀況。網友們紛紛稱讚「真的很會玩」、「笑死我了,在中國沒人敢這樣玩」、「這個榮登冠軍了吧」。
相關照片曝光後瞬間引起網友熱議,但相關照片在中國受到審查,中國網友在牆內也看不到這些照片。
#萬聖節
#胡錦濤
#大白
#維尼熊
【「胡錦濤」鋒頭一時無兩】
在日本,今年慶祝萬聖節,中國主題成為熱爆題材,有人打扮成「大白」模樣,也有人打扮成「穿著龍袍的維尼熊」,也有民眾扮成「連花清瘟膠囊」,而最別出心裁的,可謂是在中共二十大閉幕當天被架走的「胡錦濤」。
綜合社媒報道,在今年萬聖節,東京涉谷舉辦的街頭萬聖節活動,有外國民眾發揮創意,穿上西裝打上紅領帶,別上出席證扮演在中共20大「被離場」的胡錦濤。該名外國民眾臉部鼻青臉腫,手也被手銬銬住,似乎想表現胡錦濤在被請離後的狀況。網友們紛紛稱讚「真的很會玩」、「笑死我了,在中國沒人敢這樣玩」、「這個榮登冠軍了吧」。
相關照片曝光後瞬間引起網友熱議,但相關照片在中國受到審查,中國網友在牆內也看不到這些照片。
#萬聖節
#胡錦濤
#大白
#維尼熊
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立場》案開審|余若薇質疑部份文章超半年檢控期限 檢控官懶理再呈3篇文章被指「偷襲」】
全文請到Patreon免費閱覽
https://www.patreon.com/posts/74019586
去年12月29日遭港警國安處搜捕的網媒《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被控一項串謀發佈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兩被告還柙超過10個月,周一(3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鍾、林二人不認罪,《立場》母公司沒有代表出庭,也屬於不認罪。案件原本由謝沈智慧女法官處理,但謝官感染武漢肺炎需要接受隔離,於上周六臨時改由審理羊村繪本案的法官郭偉健接手。控辯雙方就「檢控期限」法律爭議完成陳詞,郭官指需要考慮,押後案件至周二(11.1)裁斷,至於「煽動意圖」及「控罪有否違憲」的問題,則可於審訊時處理。
#立場新聞 #余若薇 #國安處 #鍾沛權 #林紹桐 #羊村繪本案 #煽動罪
全文請到Patreon免費閱覽
https://www.patreon.com/posts/74019586
去年12月29日遭港警國安處搜捕的網媒《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被控一項串謀發佈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兩被告還柙超過10個月,周一(3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鍾、林二人不認罪,《立場》母公司沒有代表出庭,也屬於不認罪。案件原本由謝沈智慧女法官處理,但謝官感染武漢肺炎需要接受隔離,於上周六臨時改由審理羊村繪本案的法官郭偉健接手。控辯雙方就「檢控期限」法律爭議完成陳詞,郭官指需要考慮,押後案件至周二(11.1)裁斷,至於「煽動意圖」及「控罪有否違憲」的問題,則可於審訊時處理。
#立場新聞 #余若薇 #國安處 #鍾沛權 #林紹桐 #羊村繪本案 #煽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