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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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港援 Hong Kong Aid
⚠️唔好影ARC卡俾人⚠️
我哋近來收到服務使用者及多個機構反映有組織或「人道支援」群組收集尋求庇護者嘅庇護註冊卡(ARC)副本先提供服務或者援助。另一方面又將收集到嘅求助資料發放比其他有意捐獻人士。而有啲組織提供嘅「律師轉介」,實情係將求助個案轉介比冇執業資格嘅不明人士。我哋⚠️絕不建議所有人士遵照建議Send自己嘅個人資料比不明人士/未註冊組織⚠️

我哋完全唔理解相關支援嘅TG Channel點解要收集庇護註冊卡(ARC)呢一類咁重要嘅個人資料。希望大家有需要幫嘅時候都要時刻警醒保護自己,生活有困難嘅時候可以先聯絡同政府合作或者註冊咗嘅慈善機構。

因字數限制,請瀏覽連結以獲得提供生活支援發放/法律服務/住宿嘅部份機構資訊:https://www.hkaid.org.uk/post/【-唔好影arc卡俾人-】/

港援時刻檢討內部資料安全指引,任何服務使用者係使用服務/接受資助嘅時候都唔需要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同埋真確全名。個案記錄會以匿名方式輸入,有關記錄亦都會嚴格遵照英國數據保護法案(UK GDPR)妥善儲存。有關我哋嘅資料保護聲明請瀏覽:https://www.hkaid.org.uk/_files/ugd/c0ee11_34883e4d688b46a6b563034d24790a71.pdf

如果你懷疑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洩漏,我哋會受到監管,你可以經以下方式投訴: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Wycliffe House
Water Lane
WILMSLOW
SK9 5AF
Email: enquiries@ico.gsi.gov.uk
You can also call their helpline (Monday-Friday 09:00-17:00): 01625 545 745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關於求情信〉

我將會在8月中的聆訊承認參與2019年6月12日位於金鐘的「非法集結」。如果你是我的前同事/學生/與我相熟或曾有交往的人,可協助我寫「求情信」:

-求情的目的是讓法官認識案件以外、平日的我,考慮較輕的刑罰
-求情信只會供法官(以及我本人和律師)閱讀,內容及個人資料將會保密

求情信無嚴謹的內容規格,真誠即可,惟請留意以下幾點:
1. 中或英文皆可
2. 如選擇手寫,字體應清晰可辨
3. 對象是法官
4. 可介紹你的個人背景、與我的關係
5. 重點在讓法官認識我的品格、操守或其他你認為法官應該考慮的事情,無需談案情本身或相關的政治問題
6. 盡量輔以實例或事件,請勿謬讚
7. 有簽名作實
8. 可聯合多人同寫,但仍是以真誠為前提

請於8月3日(星期三)或以前將信件寄至:
Yeung Tsz Chun, P.O. Box 88388, Sham Shui Po Post Office, Hong Kong 或
612ytc@gmail.com(有簽名的PDF文件)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絡。萬分感謝!

良臻 楊子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這位烏克蘭國會議員訪問稿,真係寫得非常之好完完全全就係外交典範,可以擺入教科書。

而且烏克蘭士兵嘅每日傷亡數字確實係勁,每日傷亡五百呢個數字係不可接受,情況遠遠比想像中惡劣好多……

而家咁睇嘅話佢哋烏克蘭情報部門點解會有啲背景資料出嚟問題可能都係見到前線傷亡數字咁麻煩,喺度謀後路囉!

https://www.twreporter.org/a/russian-invasion-of-ukraine-2022-their-advice-to-taiwa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中環「和你lunch」兩男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等罪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兩人攜裝備擲磚

【明報】2019年11月13日反修例「三罷」當日,中午有人在中環一帶響應「和你lunch」,兩名男學生及後遭警方截停和拘捕。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辭指,有片段拍攝到兩人向行車路面拋磚,他們攜有裝備到場鼓勵非法集結,而且他們擲磚後逃去,是有意圖及實質參與非法集結。(全文

#20220725新聞 #1113中環 #和你Lunch #非法集結 #禁蒙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蘋果》記者19年快餐店遇襲 警拘最少兩人 三年後警引律政司稱證據不足撤控

【ReNews】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有做現場直播的《蘋果日報》女記者,在 2019 年 9 月 24 日晚在秀茂坪一快餐店,被最少 4 名穿著近似示威者裝束的人襲擊,她在場的胞姐亦被打傷,警方在 20 年 3 月,先後拘捕兩名分別 24 歲和 25 歲的本地男子;事發至今近三年,事主 M 指,警方一度通知她案件將排期上庭,但近日警方稱由於證據不足,包括涉事被告有精神病紀錄,律政司決定撤銷檢控。

到 2021 年 9 月底,警方聯絡她通知案件會排期上庭,由於疫情等影響預計要等三個月到半年,因為被告不認罪,她有機會要出庭作供,到今年 3 月,她再收到警方電話,指為了「簡化法庭程序」,「想問下你同唔同意如果被告認罪就判簽保守行為」,她詢問對方她是否同意對案有何影響,對方回覆「無影響」,但她和姐姐均不同意這安排,「事後先知,如果我同意被告就會守行為結案。」

到今年 7 月中,她再收到警方電話,通知她律政司決定因為證據不足決定撤銷檢控,案中被告只有一名男子,而對方律師提供「好厚嘅證據」,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紀錄及入住精神病院舍,「就覺得唔夠證據唔告」,而同案其他被捕人早前已因證據不足「放咗」。

有熟悉刑事程序的大律師指,一般而言被告有精神病紀錄並非撤銷檢控的原因,若被告有精神病史,應交由法庭決定被告是否有答辯能力,若確定無答辯能力可能會交由精神病院所看管,有答辯能力則會繼續聆訊,並在判案時再考慮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全文

#20220725新聞
Forwarded from 香港人的蘋果
#國際
【中國留學生法國遊行 抗議Dior「抄襲」】
【卻遭「反示威」:裙子事小,人權事大】

約50名在法國的中國留學生,上周末在巴黎香榭麗舍大街的Dior(迪奧)專賣店附近,舉牌抗議Dior推出的一款最新的裙子款式,挪用了中國傳統服裝的設計,呼籲Dior停止文化掠奪,道歉及承認這款裙子源於漢服文化,事件引發中法民眾關注。

網上影片顯示,不少身穿漢服的留學生手持英文標語抗議,並高呼「請尊重我們的文化」、「停止文化挪用」等口號。

綜合傳媒報道指,有10多名中國籍的民主人士反擊,質疑留學生不為中國的人權問題發聲。有捍衛中國人權的活動人士在現場舉牌抗議,寫有「裙子事小,人權事大」、「人權不可或缺」等標語,抗議北京在新疆以及西藏的鎮壓。有反示威者呼籲,中國政府尊重維吾爾族人,尊重藏人的文化。

有反示威者說:「1989年六四時他們沒有發聲、維吾爾人、香港人被壓迫時他們也沒有發聲,如今為了一款裙子集合起來,看來就是裙子比人權重要。」有法國當地民眾稱,留學生有權利抗議,「不過只因這件事就來抗議有些搞笑」。

事件源於Dior一條標價2.9萬元人民幣的半身裙,有網民指出該款裙子疑似抄襲中國的「馬面裙」,但產品說明中卻強調該裙是「全新設計」和具有獨創性的「標誌性設計」引發爭議。

Source: RFA Cantonese
自由亞洲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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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62歲婦認撕毁10張選委會宣傳單張罰款2000元

【明報】62歲女文員涉在去年撕爛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的傳單,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情顯示,容海恩去年在大圍街站派發傳單期間,被告取去她手上的傳單並撕毁其傳單,警誡下稱「我睇完張宣傳單張唔啱用咪撕爛佢囉」。她今(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案情指,2021年9月11日,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及其助手在港鐵大圍站D出口外擺放街站,宣傳202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並花費635港元打印4000張A4尺寸的彩色傳單。容海恩向被告派發傳單時,被告說「我唔要一張,我要一疊」,並從容手上取了10張傳單並撕毀傳單。容海恩遂報警處理,被告被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稱「我睇完張宣傳單張唔啱用咪撕爛佢囉」,其後她於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全文

#20220725新聞 #20210911大圍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辛偉誠:中國是最大和長期威脅 外交部指拿中國說事不能解決自己問題

#兩岸國際 英國前財相辛偉誠表示,中國是英國在經濟和安全方面的最大威脅,一旦成功當選保守黨黨魁接任首相,將會對華採取強硬態度。 (7/25/18:34)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人的蘋果
#港聞
【中四女生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官:被告沒有逃避或玩弄程序公義】(Part 1/2)

港警於2019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市民發起「營救理大」,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其中於尖沙咀厚福街被捕的10人在區域法院審訊,案發時16歲的女生於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指她成長坎坷,但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證據顯示她有領導或參與直接襲擊,她只是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故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完畢後向被告說「希望你珍惜呢個機會」。女被告稱「明白,多謝法官。」她進入囚室前手按左襟點頭示意,並向親友揮手。

本案其中一名被告吳詠詩,她案發時僅16歲,現年19歲,就讀中四,她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辯方周一(25日)進一步求情時指,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有決心重新開始,並「積極想讀返書」,報告指,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全面紀律訓練,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維時約80分鐘,覆蓋尖沙咀多條街道,亦是當年11月17日及11月18日暴動的延續,暴徒及示威者藉在理大附近搗亂,分散警方封鎖能力,營救在理大內的人,是有預謀、有組織,更有人使用爆炸力更強的特製汽油彈。

不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或參加暴力行為,她只是曾經以裝備及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李官指,2019年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的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廿歲的年青人,就如本案被告,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參與者被煽動違法,其至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動行為,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作出任何支持,都是有罪,而具罪責非輕。

Source: RFA Cantonese
自由亞洲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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