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法庭報導
1️⃣涉阻警入店拉人 黃店「東屋台」姊弟囚21天 上訴遭駁回須即時服刑
https://bit.ly/3MMw1Yf
2019年10月,市民抗議警方的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疑洩漏不明氣體,期間警方欲進入「東屋台」拘捕非法集結人士,店舖負責人的兩姊弟涉阻止警方入店,被控阻差辦公罪,遭裁定罪成判囚21天。高等法院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須即時服刑。法官黎婉姫指,兩名上訴人站在店門外阻擋警方進入,必然導致警方需要使用武力移走兩人才能進入,實質地增加了警方進入店鋪執法的難度。
2️⃣57歲男認FB發文籲投廢票 判囚2個月緩刑2年
https://bit.ly/3MQjFy8
57歲產品主任被指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個人Facebook專頁展示帖文,涉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早前承認兩罪,現判囚2個月,緩刑2年。裁判官鄭念慈指,此類案件嚴重,涉及選舉的案件需考慮即時監禁,而報告指被告因要回內地工作,不適合社會服務令,故只剩下監禁選項。
3️⃣毋忘初心遊行 30歲測量助理非法集結罪成囚4個月 官批無悔意
https://bit.ly/3OYf9zJ
2019年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入夜後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0歲測量助理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個月。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在警方警告後沒有離開,反而攜護目鏡、手袖等物品留在馬路上癱瘓交通,而現場有人照射鐳射筆和叫喊口號,嚴重威脅和破壞社會安寧,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她又批評,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是明顯沒有悔意。被告離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喊:「照顧自己呀」、「撐住呀」。
4️⃣涉葵廣男廁寫「黑警死全家」29歲男辯稱在食店工作需落單 故隨身帶筆
https://bit.ly/38Li2TM
29歲男子被指去年1月在葵涌廣場男廁內,寫上「黑警死全家」及「狗官」等字句,否認兩項刑事毀壞罪。控方指,被告被警員截停後,褲袋中被搜出黑色 Marker 筆。被告今自辯稱,當時於廣場內的班戟店工作,需要「落單」,故日常隨身攜帶黑色 Marker 筆。他亦否認自己帶筆目的是在廁所門板寫字。
5️⃣黎智英涉欺詐案 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稱涉案地段有違法行為 故展開收地程序
https://bit.ly/37ds3sm
6️⃣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 三男事隔兩年半被控今提堂
https://bit.ly/3LKmnoW
1️⃣涉阻警入店拉人 黃店「東屋台」姊弟囚21天 上訴遭駁回須即時服刑
https://bit.ly/3MMw1Yf
2019年10月,市民抗議警方的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疑洩漏不明氣體,期間警方欲進入「東屋台」拘捕非法集結人士,店舖負責人的兩姊弟涉阻止警方入店,被控阻差辦公罪,遭裁定罪成判囚21天。高等法院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須即時服刑。法官黎婉姫指,兩名上訴人站在店門外阻擋警方進入,必然導致警方需要使用武力移走兩人才能進入,實質地增加了警方進入店鋪執法的難度。
2️⃣57歲男認FB發文籲投廢票 判囚2個月緩刑2年
https://bit.ly/3MQjFy8
57歲產品主任被指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個人Facebook專頁展示帖文,涉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早前承認兩罪,現判囚2個月,緩刑2年。裁判官鄭念慈指,此類案件嚴重,涉及選舉的案件需考慮即時監禁,而報告指被告因要回內地工作,不適合社會服務令,故只剩下監禁選項。
3️⃣毋忘初心遊行 30歲測量助理非法集結罪成囚4個月 官批無悔意
https://bit.ly/3OYf9zJ
2019年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入夜後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0歲測量助理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個月。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在警方警告後沒有離開,反而攜護目鏡、手袖等物品留在馬路上癱瘓交通,而現場有人照射鐳射筆和叫喊口號,嚴重威脅和破壞社會安寧,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她又批評,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是明顯沒有悔意。被告離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喊:「照顧自己呀」、「撐住呀」。
4️⃣涉葵廣男廁寫「黑警死全家」29歲男辯稱在食店工作需落單 故隨身帶筆
https://bit.ly/38Li2TM
29歲男子被指去年1月在葵涌廣場男廁內,寫上「黑警死全家」及「狗官」等字句,否認兩項刑事毀壞罪。控方指,被告被警員截停後,褲袋中被搜出黑色 Marker 筆。被告今自辯稱,當時於廣場內的班戟店工作,需要「落單」,故日常隨身攜帶黑色 Marker 筆。他亦否認自己帶筆目的是在廁所門板寫字。
5️⃣黎智英涉欺詐案 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稱涉案地段有違法行為 故展開收地程序
https://bit.ly/37ds3sm
6️⃣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 三男事隔兩年半被控今提堂
https://bit.ly/3LKmnoW
Forwarded from 香港人的蘋果
#國際
【台灣新聞攝影大賽】
【己消失香港傳媒奪多個獎項】
由台灣新聞攝影協會舉辦的 2022 台灣新聞攝影大賽,已消失的香港傳媒攝影師獲得多個獎項,包括何家達代表《香港蘋果日報》、《眾新聞》,獲一般新聞類優選;陳傑新,代表《立場新聞》獲新聞人物優選;黎家威,代表《眾新聞》,獲自然環境與科技類第三名。
而在網路影音新聞專題,《立場新聞》囊括三獎,包括劉子康作品《六四32年:留一點光,直至最後一人》,獲第一名,鄧可盈作品《栽種蘋果的人》,獲第三名,莫坤菱,《禁片年代下,只想做電影的人》 ,獲優選。
另外,亦有多名香港記者獲獎,其中林振東代表《端傳媒》獲得年度最佳新聞作品集;《星島日報》蘇正謙獲突發新聞第三名、《明報》林靄怡獲優選;《HK01》張浩維獲新聞人物第一名;《明報》馮凱鍵獲肖像類第二名、自由攝影師 Fred Cheung 獲第三名;《端傳媒》陳焯煇獲圖文特寫類第二名﹐及藝術文化與娛樂新聞優選。
無論平台是否依舊,不少香港記者一直盡責堅守崗位、攝影記者以鏡頭待光追影、記錄瞬間,謹此致敬。
圖片來源:台灣新聞攝影協會
Source: ReNews
Facebook @renewshk
🍎保留一點真相、一些堅持:
https://t.me/appledailyhk26
聯絡團隊為香港歷史出一分力:
@HongKongHistoryBackup_Bot
【台灣新聞攝影大賽】
【己消失香港傳媒奪多個獎項】
由台灣新聞攝影協會舉辦的 2022 台灣新聞攝影大賽,已消失的香港傳媒攝影師獲得多個獎項,包括何家達代表《香港蘋果日報》、《眾新聞》,獲一般新聞類優選;陳傑新,代表《立場新聞》獲新聞人物優選;黎家威,代表《眾新聞》,獲自然環境與科技類第三名。
而在網路影音新聞專題,《立場新聞》囊括三獎,包括劉子康作品《六四32年:留一點光,直至最後一人》,獲第一名,鄧可盈作品《栽種蘋果的人》,獲第三名,莫坤菱,《禁片年代下,只想做電影的人》 ,獲優選。
另外,亦有多名香港記者獲獎,其中林振東代表《端傳媒》獲得年度最佳新聞作品集;《星島日報》蘇正謙獲突發新聞第三名、《明報》林靄怡獲優選;《HK01》張浩維獲新聞人物第一名;《明報》馮凱鍵獲肖像類第二名、自由攝影師 Fred Cheung 獲第三名;《端傳媒》陳焯煇獲圖文特寫類第二名﹐及藝術文化與娛樂新聞優選。
無論平台是否依舊,不少香港記者一直盡責堅守崗位、攝影記者以鏡頭待光追影、記錄瞬間,謹此致敬。
圖片來源:台灣新聞攝影協會
Source: R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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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一點真相、一些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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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團隊為香港歷史出一分力:
@HongKongHistoryBackup_Bot
而家嘅邏輯係: 帶筆出街+牆上有字=刑事毀壞
咁貼街招算唔算刑事毀壞
罰得咁重。即係講得啱呀??你要對號入座都幫唔到你㗎喎
個個去嗰格咩cls
一句說話又煽動!一句口號又煽動!新香港法下,香港人不可以有不滿,只可以多謝黨,感謝中央🤬
唔接受批評,將批評既人都捉住就得
求鬼故作者判監刑期
而家先知,d字都有指紋
咁大大聲話死左人要開香噴同食海底撈慶祝果d呢?
幾時拉埋抹黑巿民係黑暴既大公文匯坐監6個月?
重過警察犯毒
佢果支筆根本就同牆上嘅筆唔同,一支箱頭筆一支白枝筆,咁決定性嘅証據當睇唔到?????
真正文字獄。
個陳官同黑警有路?咁肉緊判得咁重
從邏輯學上去判斷,如果無黑警既話,無人會有事架喎🤔
吓,我睇到嗰D寫句只會衷心祝福成真,吾會激發情緒喎
寫黑社會死全家都激發其他人情緒。
壞人無好報,你唔係壞人咪得囉🤣🤣🤣
唔通DLLM就真係DLLM咩
難道法官閣下覺得全部警察都黑?別有用心。
教人用騰條打仔果啲點解無事既?
咁鵝頸橋底班人直頭要終身監禁啦
寫「中國好偉大」駛唔駛坐6個月 叫陳慧敏就驚你架la 八婆
痴撚線身有筆入面有字就入?成班冚家鏟😡😡😡
法官大人擺到明係容許文字獄,佢地就係毀滅香港百年基石之千古罪人
咁貼街招算唔算刑事毀壞
罰得咁重。即係講得啱呀??你要對號入座都幫唔到你㗎喎
個個去嗰格咩cls
一句說話又煽動!一句口號又煽動!新香港法下,香港人不可以有不滿,只可以多謝黨,感謝中央🤬
唔接受批評,將批評既人都捉住就得
求鬼故作者判監刑期
而家先知,d字都有指紋
咁大大聲話死左人要開香噴同食海底撈慶祝果d呢?
幾時拉埋抹黑巿民係黑暴既大公文匯坐監6個月?
重過警察犯毒
佢果支筆根本就同牆上嘅筆唔同,一支箱頭筆一支白枝筆,咁決定性嘅証據當睇唔到?????
真正文字獄。
個陳官同黑警有路?咁肉緊判得咁重
從邏輯學上去判斷,如果無黑警既話,無人會有事架喎🤔
吓,我睇到嗰D寫句只會衷心祝福成真,吾會激發情緒喎
寫黑社會死全家都激發其他人情緒。
壞人無好報,你唔係壞人咪得囉🤣🤣🤣
唔通DLLM就真係DLLM咩
難道法官閣下覺得全部警察都黑?別有用心。
教人用騰條打仔果啲點解無事既?
咁鵝頸橋底班人直頭要終身監禁啦
寫「中國好偉大」駛唔駛坐6個月 叫陳慧敏就驚你架la 八婆
痴撚線身有筆入面有字就入?成班冚家鏟😡😡😡
法官大人擺到明係容許文字獄,佢地就係毀滅香港百年基石之千古罪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透露尚未收齊文件正於律政司協商,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透露尚未收齊文件正於律政司協商,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6月預審⚠️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48
案發日期:2019年8月29日
案發時間:晚上 放映會後
案發地點:#深水埗 欽洲街與基隆街交街行人路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48
案發日期:2019年8月29日
案發時間:晚上 放映會後
案發地點:#深水埗 欽洲街與基隆街交街行人路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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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
⚠️尋被截查的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60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案發時間:10:10- 10:30 PM
案發地點:#屯門 建生輕鐵站及建生商場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尋被截查的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60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案發時間:10:10- 10:30 PM
案發地點:#屯門 建生輕鐵站及建生商場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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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要案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65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 04:30 - 05:10 PM
案發地點:#金鐘 夏愨道
需要影片:手足於夏愨道被控暴動,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金鐘道一帶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案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65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 04:30 - 05:10 PM
案發地點:#金鐘 夏愨道
需要影片:手足於夏愨道被控暴動,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金鐘道一帶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D1:尹/D100網台主持傑斯 (52) 🛑已還押逾12個月
D2:利(52)
法律代表分別為:陳大律師 及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6)-(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8)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2人同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1)(3)(4)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央」,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又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D1將會承認控罪(1)(6)(9)(10),而控罪(2)-(5)(7)(8)則留法庭存檔。D1同意沒收令及案情。
D2同意沒收令,即2個銀行戶口。其控罪(9)(10)將留法庭存檔。至於較早前的銀行戶口凍結令,與本案不相關的銀行戶口稍後將會由警方解除凍結。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安排2022年8月1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答辯及求情,預計需時1天中文審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D1:尹/D100網台主持傑斯 (52) 🛑已還押逾12個月
D2:利(52)
法律代表分別為:陳大律師 及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6)-(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8)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2人同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1)(3)(4)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央」,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又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D1將會承認控罪(1)(6)(9)(10),而控罪(2)-(5)(7)(8)則留法庭存檔。D1同意沒收令及案情。
D2同意沒收令,即2個銀行戶口。其控罪(9)(10)將留法庭存檔。至於較早前的銀行戶口凍結令,與本案不相關的銀行戶口稍後將會由警方解除凍結。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安排2022年8月1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答辯及求情,預計需時1天中文審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辯方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辯方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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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即CCTV及警員證供;申請押後。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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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即CCTV及警員證供;申請押後。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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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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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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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2020年七一中央圖書館外聚集 4拒保男子今涉非法集結被捕
【東網】於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咸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
警方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於今日(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本地男子(21至40歲),他們已被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於本月19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20505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東網】於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咸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
警方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於今日(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本地男子(21至40歲),他們已被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於本月19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20505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Forwarded from 戰鬥烽火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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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守亞速鋼鐵廠嘅亞速營指揮官指揮官普羅科片科係3個鐘頭前發放影片,表示會繼續防守亞速鋼鐵廠。
普羅科片科:『榮耀歸於烏克蘭!馬里烏波爾守軍已經同擁有優秀嘅敵人部隊作戰咗70日。自2022年4月25號以嚟,我哋一直係亞速鋼鐵廠內保持全面防守。敵人攻入鋼鐵廠嘅範圍已經2天,正在爆發激烈血腥嘅戰鬥。我為我哋嘅士兵以無人性嘅努力嚟阻止敵人嘅攻擊而感到自豪。我感謝全世界對馬里烏波爾守軍嘅大力支持,呢個係我哋士兵應得嘅。而家嘅情況極具挑戰性,但即管係咁我哋仍然會繼續防守。』
普羅科片科:『榮耀歸於烏克蘭!馬里烏波爾守軍已經同擁有優秀嘅敵人部隊作戰咗70日。自2022年4月25號以嚟,我哋一直係亞速鋼鐵廠內保持全面防守。敵人攻入鋼鐵廠嘅範圍已經2天,正在爆發激烈血腥嘅戰鬥。我為我哋嘅士兵以無人性嘅努力嚟阻止敵人嘅攻擊而感到自豪。我感謝全世界對馬里烏波爾守軍嘅大力支持,呢個係我哋士兵應得嘅。而家嘅情況極具挑戰性,但即管係咁我哋仍然會繼續防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