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逆權律師|韋智達擬6月停止執業 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我們真的已到末路」】
曾為黃之鋒、遭警射盲眼的印尼女記者Veby Indah及為變性人婚權案「W小姐」等打官司的逆權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其在港營運了19年的律師行將於6月3日停止在香港執業,消息震驚司法界,本報嘗試聯絡韋智達,但他表示暫時拒絕評論,至6月3日後才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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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律師 #韋智達 #MichaelVidler #SamuelBickett #韋智達律師行 #停止執業
曾為黃之鋒、遭警射盲眼的印尼女記者Veby Indah及為變性人婚權案「W小姐」等打官司的逆權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其在港營運了19年的律師行將於6月3日停止在香港執業,消息震驚司法界,本報嘗試聯絡韋智達,但他表示暫時拒絕評論,至6月3日後才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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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律師 #韋智達 #MichaelVidler #SamuelBickett #韋智達律師行 #停止執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理大衝突11人涉暴動等罪 消防稱現場救火後小巷爆「人踩人」
【頭條日報】理工大學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連串衝突事件,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雨傘等物件堵路,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作供指,當晚接報現場有火警,但在撲滅火種後發生「人踩人」事件,30多人疊成1.7米高的人堆,救出的人士均有不同程度的傷勢,更有個別傷者不清醒需由消防員抬出。另一高級消防隊長則引述,當晚動員122名救護員處理大量傷者,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及後得知有兩人送院時不省人事。
案發當日擔任馬頭涌升降台主管的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供稱,當晚11時半接報油麻地一帶發生二級火後到場,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路道交界警方正與示威者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還擊。其後警方展開追捕行動,示威者爭相走避。
王與隊員於港鐵油麻地站A1出口對出碧街位置,看到一個一米乘兩米大的火堆,撲熄火種後不久便見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發生「人踩人」事件。人堆約1.7米高,內有30多人,王的兩名隊員協助解散人堆,救出的傷者不清醒需要抬走,同時警方則繼續拘捕行動。被問到警方有否協助處理「人踩人」事件,王就指當時僅關注隊員救援任務、簡單評估傷者傷勢及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不清楚現場警員工作。
時任旺角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則指,當晚11時半接報需要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近凌晨12時到達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並接手王其的救援任務。當時警方已經控制場面,逾百名示威者遭制伏,溫憶述其隊員可以評估被捕人士傷勢,但若需移動個別人士必須先徵求現場警員同意。溫後來得悉,當晚一共動用36輛消防車及122名救護員,共有26男7女經救護車送院,兩名男子送院期間不省人事,但不知道當中是否包括警員。(全文)
#20220422新聞 #1118油麻地
【頭條日報】理工大學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連串衝突事件,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雨傘等物件堵路,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作供指,當晚接報現場有火警,但在撲滅火種後發生「人踩人」事件,30多人疊成1.7米高的人堆,救出的人士均有不同程度的傷勢,更有個別傷者不清醒需由消防員抬出。另一高級消防隊長則引述,當晚動員122名救護員處理大量傷者,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及後得知有兩人送院時不省人事。
案發當日擔任馬頭涌升降台主管的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供稱,當晚11時半接報油麻地一帶發生二級火後到場,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路道交界警方正與示威者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還擊。其後警方展開追捕行動,示威者爭相走避。
王與隊員於港鐵油麻地站A1出口對出碧街位置,看到一個一米乘兩米大的火堆,撲熄火種後不久便見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發生「人踩人」事件。人堆約1.7米高,內有30多人,王的兩名隊員協助解散人堆,救出的傷者不清醒需要抬走,同時警方則繼續拘捕行動。被問到警方有否協助處理「人踩人」事件,王就指當時僅關注隊員救援任務、簡單評估傷者傷勢及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不清楚現場警員工作。
時任旺角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則指,當晚11時半接報需要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近凌晨12時到達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並接手王其的救援任務。當時警方已經控制場面,逾百名示威者遭制伏,溫憶述其隊員可以評估被捕人士傷勢,但若需移動個別人士必須先徵求現場警員同意。溫後來得悉,當晚一共動用36輛消防車及122名救護員,共有26男7女經救護車送院,兩名男子送院期間不省人事,但不知道當中是否包括警員。(全文)
#20220422新聞 #1118油麻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另外,李官判刑時覆述各被告求情,其中提到鄧和戴分別於湖北和廣西出生。鄧在內地高考成績優異,獲得全額獎學金入讀浸會大學,獨居於香港,母親在疫情期間積極參與湖北抗疫團隊。戴則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時裝品牌策劃及採購課程。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20220422新聞 #1001黃大仙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另外,李官判刑時覆述各被告求情,其中提到鄧和戴分別於湖北和廣西出生。鄧在內地高考成績優異,獲得全額獎學金入讀浸會大學,獨居於香港,母親在疫情期間積極參與湖北抗疫團隊。戴則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時裝品牌策劃及採購課程。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20220422新聞 #1001黃大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求情指D10年輕、背景良好,在本案參與程度低,沒有暴力威脅行為或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周詳計畫、不是主導的積極角色。本案也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辯方呈上其哥哥、上司、中學校長和同學的求情信,讚揚其學習及工作態度和為人,希望法庭採納3年為基準酌情輕判。
👦🏻D11 劉 (26)
案發時24歲,現年26歲,未婚。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案發前與有長期病患的母親同住。2018與職業訓練局基礎文憑畢業,其後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憑,現就讀土木工程學士三年級。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包括DCCC781/2021,DCCC376/2020及DCCC611,612/2020。求情指本案不算嚴重,即使D11身穿保護衣物、帶備大量急救用品,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號召、帶領角色,也沒有詳細計畫,其他暴動者也沒有因為得知D11能提供急救因而士氣大振繼續抗爭。D11倍不是沒有狂奔反抗,反而轉身向警察高舉雙手。沒有證據D11有組織參與暴力,也沒有藏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案件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
辯方呈上D11母親、姐姐、女友、學院講師、輔導主任及朋友的求情信,認為其有使命感、有愛心、力求上進、孝順好學服務社會。另外提供其過往四年聖約翰救生隊出勤紀錄及母親的醫療報告。D11母親患有第四期腎病,病情嚴重(腎病共分五期),亦有情緒問題。其姐姐是單親媽媽,D11努力讀書照顧家庭之餘也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指姑勿論法庭的裁決原因,也不能抹煞他希望幫人的良好出發點。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五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了三大原則:
1. 不可憑個別參與者有或沒有作出行為,需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
2. 有否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
3. 要大力阻嚇此等暴力行為。
非所有案件嚴重性均一樣,必須考慮暴力使用程度,有否預謀,參與人數。
79段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
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五年減為4.5年,20160209,60警員驅散旺角100-200名群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示威者持續攻擊、拳打腳踢,最後29名警員受傷。同屬警民衝突,案情明顯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有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雖然不小,不同時段涉及過百至近千人,涉及一段作為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龍翔道。唯發生在1001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約40分鐘,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構成的滋擾較少。雖然有汽油彈、磚頭激烈行為,但沒有警員和任何市民受傷,財務受損破壞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中並無任何一人為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激烈行為,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屬參與程度低犯罪者。根據裁決理由,各被告人除D11,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人數一份子,相關時段地點一起以群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上述被告人鼓勵形式參與,D11以救護員形式參與。
參考全部區院判刑案件,粗略來説,一般採納3-4年判刑基準。正如梁天琦案判詞80段,每宗案情不同,其他指導性不大,但仍為參考,特別是Tang案最後四年半判刑基準。有關案情已經簡述,明顯比本案嚴重。上訴人前線施襲者,有別本案所有被告。
本案各被告背景大同小異,本席接納各人良好背景年輕人,衝動、不成熟、沒有考慮後果,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反省後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皆希望繼續工作、進修,服務社會、照顧家人。本案不屬於最嚴重暴動,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不屬主導,是擁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年輕人,法庭會在法理容許下酌情處理。
📌判刑
D1:
採納3年半(42個月)為判刑基準。法官指明白雖然一般情況下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其年紀、背景,本案屬於嚴重控罪,審訊後定罪沒有額外減刑,但法庭可考慮每宗情況給予適當酌情權。如CACC130/2017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無案底、因一念之差犯案,而扣減刑期兩個月。加上被告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因上述理由減刑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D4、5、7、8、9、10:
六人背景情況不完全一樣但相類似,因同案判刑基準不應有別,一併處理。六人情況與D1有兩處大分別:
1. 六人均為年輕女性
2. 有別於全副武裝,如D1配戴面罩、口罩、護手袖、護膝等,6名女被告只有部分裝備。
法庭作出合理推論,基於性別及缺乏全副武裝,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風險較低,鼓勵其他激進暴徒程度較低,罪責較低。
採納39個月為基準,因上述情況,加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
🔥最終刑期36個月🔥
D11:
法庭不認為D11情況比D1嚴重,有考慮其義工及社會服務,以三年半為量刑基準。相同情況,扣減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未來見;)❤️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求情指D10年輕、背景良好,在本案參與程度低,沒有暴力威脅行為或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周詳計畫、不是主導的積極角色。本案也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辯方呈上其哥哥、上司、中學校長和同學的求情信,讚揚其學習及工作態度和為人,希望法庭採納3年為基準酌情輕判。
👦🏻D11 劉 (26)
案發時24歲,現年26歲,未婚。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案發前與有長期病患的母親同住。2018與職業訓練局基礎文憑畢業,其後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憑,現就讀土木工程學士三年級。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包括DCCC781/2021,DCCC376/2020及DCCC611,612/2020。求情指本案不算嚴重,即使D11身穿保護衣物、帶備大量急救用品,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號召、帶領角色,也沒有詳細計畫,其他暴動者也沒有因為得知D11能提供急救因而士氣大振繼續抗爭。D11倍不是沒有狂奔反抗,反而轉身向警察高舉雙手。沒有證據D11有組織參與暴力,也沒有藏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案件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
辯方呈上D11母親、姐姐、女友、學院講師、輔導主任及朋友的求情信,認為其有使命感、有愛心、力求上進、孝順好學服務社會。另外提供其過往四年聖約翰救生隊出勤紀錄及母親的醫療報告。D11母親患有第四期腎病,病情嚴重(腎病共分五期),亦有情緒問題。其姐姐是單親媽媽,D11努力讀書照顧家庭之餘也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指姑勿論法庭的裁決原因,也不能抹煞他希望幫人的良好出發點。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五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了三大原則:
1. 不可憑個別參與者有或沒有作出行為,需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
2. 有否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
3. 要大力阻嚇此等暴力行為。
非所有案件嚴重性均一樣,必須考慮暴力使用程度,有否預謀,參與人數。
79段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
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五年減為4.5年,20160209,60警員驅散旺角100-200名群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示威者持續攻擊、拳打腳踢,最後29名警員受傷。同屬警民衝突,案情明顯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有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雖然不小,不同時段涉及過百至近千人,涉及一段作為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龍翔道。唯發生在1001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約40分鐘,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構成的滋擾較少。雖然有汽油彈、磚頭激烈行為,但沒有警員和任何市民受傷,財務受損破壞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中並無任何一人為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激烈行為,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屬參與程度低犯罪者。根據裁決理由,各被告人除D11,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人數一份子,相關時段地點一起以群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上述被告人鼓勵形式參與,D11以救護員形式參與。
參考全部區院判刑案件,粗略來説,一般採納3-4年判刑基準。正如梁天琦案判詞80段,每宗案情不同,其他指導性不大,但仍為參考,特別是Tang案最後四年半判刑基準。有關案情已經簡述,明顯比本案嚴重。上訴人前線施襲者,有別本案所有被告。
本案各被告背景大同小異,本席接納各人良好背景年輕人,衝動、不成熟、沒有考慮後果,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反省後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皆希望繼續工作、進修,服務社會、照顧家人。本案不屬於最嚴重暴動,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不屬主導,是擁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年輕人,法庭會在法理容許下酌情處理。
📌判刑
D1:
採納3年半(42個月)為判刑基準。法官指明白雖然一般情況下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其年紀、背景,本案屬於嚴重控罪,審訊後定罪沒有額外減刑,但法庭可考慮每宗情況給予適當酌情權。如CACC130/2017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無案底、因一念之差犯案,而扣減刑期兩個月。加上被告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因上述理由減刑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D4、5、7、8、9、10:
六人背景情況不完全一樣但相類似,因同案判刑基準不應有別,一併處理。六人情況與D1有兩處大分別:
1. 六人均為年輕女性
2. 有別於全副武裝,如D1配戴面罩、口罩、護手袖、護膝等,6名女被告只有部分裝備。
法庭作出合理推論,基於性別及缺乏全副武裝,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風險較低,鼓勵其他激進暴徒程度較低,罪責較低。
採納39個月為基準,因上述情況,加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
🔥最終刑期36個月🔥
D11:
法庭不認為D11情況比D1嚴重,有考慮其義工及社會服務,以三年半為量刑基準。相同情況,扣減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未來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