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 #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 #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5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9 繼續盤問
3:31完成盤問及覆問
PW18 24103 葉俊銘(音) 有關A8
A1-7 沒有盤問
A8-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59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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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5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9 繼續盤問
3:31完成盤問及覆問
PW18 24103 葉俊銘(音) 有關A8
A1-7 沒有盤問
A8-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59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逆權律師|韋智達擬6月停止執業 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我們真的已到末路」】
曾為黃之鋒、遭警射盲眼的印尼女記者Veby Indah及為變性人婚權案「W小姐」等打官司的逆權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其在港營運了19年的律師行將於6月3日停止在香港執業,消息震驚司法界,本報嘗試聯絡韋智達,但他表示暫時拒絕評論,至6月3日後才能回應。
全文請到Patreon閱覽
https://www.patreon.com/posts/65431360
#逆權律師 #韋智達 #MichaelVidler #SamuelBickett #韋智達律師行 #停止執業
曾為黃之鋒、遭警射盲眼的印尼女記者Veby Indah及為變性人婚權案「W小姐」等打官司的逆權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其在港營運了19年的律師行將於6月3日停止在香港執業,消息震驚司法界,本報嘗試聯絡韋智達,但他表示暫時拒絕評論,至6月3日後才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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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律師 #韋智達 #MichaelVidler #SamuelBickett #韋智達律師行 #停止執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理大衝突11人涉暴動等罪 消防稱現場救火後小巷爆「人踩人」
【頭條日報】理工大學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連串衝突事件,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雨傘等物件堵路,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作供指,當晚接報現場有火警,但在撲滅火種後發生「人踩人」事件,30多人疊成1.7米高的人堆,救出的人士均有不同程度的傷勢,更有個別傷者不清醒需由消防員抬出。另一高級消防隊長則引述,當晚動員122名救護員處理大量傷者,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及後得知有兩人送院時不省人事。
案發當日擔任馬頭涌升降台主管的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供稱,當晚11時半接報油麻地一帶發生二級火後到場,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路道交界警方正與示威者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還擊。其後警方展開追捕行動,示威者爭相走避。
王與隊員於港鐵油麻地站A1出口對出碧街位置,看到一個一米乘兩米大的火堆,撲熄火種後不久便見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發生「人踩人」事件。人堆約1.7米高,內有30多人,王的兩名隊員協助解散人堆,救出的傷者不清醒需要抬走,同時警方則繼續拘捕行動。被問到警方有否協助處理「人踩人」事件,王就指當時僅關注隊員救援任務、簡單評估傷者傷勢及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不清楚現場警員工作。
時任旺角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則指,當晚11時半接報需要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近凌晨12時到達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並接手王其的救援任務。當時警方已經控制場面,逾百名示威者遭制伏,溫憶述其隊員可以評估被捕人士傷勢,但若需移動個別人士必須先徵求現場警員同意。溫後來得悉,當晚一共動用36輛消防車及122名救護員,共有26男7女經救護車送院,兩名男子送院期間不省人事,但不知道當中是否包括警員。(全文)
#20220422新聞 #1118油麻地
【頭條日報】理工大學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連串衝突事件,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雨傘等物件堵路,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其中11人被控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作供指,當晚接報現場有火警,但在撲滅火種後發生「人踩人」事件,30多人疊成1.7米高的人堆,救出的人士均有不同程度的傷勢,更有個別傷者不清醒需由消防員抬出。另一高級消防隊長則引述,當晚動員122名救護員處理大量傷者,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及後得知有兩人送院時不省人事。
案發當日擔任馬頭涌升降台主管的高級消防隊長王其供稱,當晚11時半接報油麻地一帶發生二級火後到場,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路道交界警方正與示威者對峙,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還擊。其後警方展開追捕行動,示威者爭相走避。
王與隊員於港鐵油麻地站A1出口對出碧街位置,看到一個一米乘兩米大的火堆,撲熄火種後不久便見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發生「人踩人」事件。人堆約1.7米高,內有30多人,王的兩名隊員協助解散人堆,救出的傷者不清醒需要抬走,同時警方則繼續拘捕行動。被問到警方有否協助處理「人踩人」事件,王就指當時僅關注隊員救援任務、簡單評估傷者傷勢及向指揮中心要求增援,不清楚現場警員工作。
時任旺角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則指,當晚11時半接報需要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近凌晨12時到達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並接手王其的救援任務。當時警方已經控制場面,逾百名示威者遭制伏,溫憶述其隊員可以評估被捕人士傷勢,但若需移動個別人士必須先徵求現場警員同意。溫後來得悉,當晚一共動用36輛消防車及122名救護員,共有26男7女經救護車送院,兩名男子送院期間不省人事,但不知道當中是否包括警員。(全文)
#20220422新聞 #1118油麻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另外,李官判刑時覆述各被告求情,其中提到鄧和戴分別於湖北和廣西出生。鄧在內地高考成績優異,獲得全額獎學金入讀浸會大學,獨居於香港,母親在疫情期間積極參與湖北抗疫團隊。戴則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時裝品牌策劃及採購課程。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20220422新聞 #1001黃大仙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另外,李官判刑時覆述各被告求情,其中提到鄧和戴分別於湖北和廣西出生。鄧在內地高考成績優異,獲得全額獎學金入讀浸會大學,獨居於香港,母親在疫情期間積極參與湖北抗疫團隊。戴則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時裝品牌策劃及採購課程。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20220422新聞 #1001黃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