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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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持續龜速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
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0957 廣播 1000開庭
中聯辦會唔會今日又出一份聲明,話港府已按我們的指示 ⋯⋯🤣
善惡到頭終有報,多行不義必自斃!
香港一直都好安全,如果某些人做少啲小動作香港更加安全😂
真係好笑,連邊個真正話事都唔知🤣🤣
一早知邊個先係真正特首
符合中國政治環境 咩功都要爭下
水馬圍城移走,換來的是白色恐怖全城!此為虎作倀的毒婦,等天收!
成功爭取到 … 最討厭的人第一名
幾時移走721,831,101 啲黑警?
淪落到移走水馬也成為爭相搶奪的功績,這個政府真的沒救了
我覺得要將10月5號呢個大日子設定為移走水馬日,多一日假期,等市民了解下點解當年會整水馬
Forwarded from 稜•支援
【物資注意事項:肉乾】

最近我哋留意到有唔少家屬都未能夠順利通過懲教署職員對於優之良品肉乾嘅檢查,將肉乾入畀在囚人士。以下我哋分享下一啲入肉乾時要注意嘅地方。

第一個注意點:每一包獨立包裝嘅肉乾包裝上都需要印有保存期限,若未有顯示,懲教署會拒絕接收,而過咗期嘅肉乾同樣會被拒絕接收;

第二個注意點:注意肉乾嘅品質。最近我哋留意到優之良品嘅肉乾未到過期日已經發霉,導致家屬未能夠順利通過懲教署職員嘅檢查。

懲教署以十包肉乾為一個單位,一個星期可以入二十包肉乾。如果有一包唔合格,懲教署係唔會接受整個單位,即係十包肉乾。所以家屬入物資之前一定要小心檢查肉乾有無出現上述嘅問題,避免有一包肉乾出現問題,導致其他九包正常品質嘅肉乾都被懲教署拒收,最後只能夠入十包肉乾。

如果有任何疑問或補充,歡迎係下面留言或者inbox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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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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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本台記者姜牧師「預約被捕」

【Free HK Media】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截查,及後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拘捕。其雙手被反手鎖上手銬,押上警車AM6198離開現場。

2021年10月5日約1:15pm姜牧師收到由灣仔警署重案組第二隊通知,於明天(10月6日)必須回到警署配合警方處理相關程序。(原文

#20211005新聞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終院續就「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聆訊 上訴人律師發言

終審法院就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法律原則的上訴進行聆訊。案件涉及兩名上訴人,分別是旺角暴動案被定罪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 7月反修例運動期間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控方必須先證明,被告是為達到相同的目的而非法集結,從而發生暴動,方可定罪,而旺角暴動案中有不同群眾聚集,部分屬以宣傳選舉為目的,亦有人持盾牌在場,但未能確認盧建民屬於哪一方。李志喜又提到,在盧建民被裁定罪成的部分控罪中,有其他被告脫罪,但原審法官就這方面引導陪審團並不足夠,反而要陪審團分開考慮幾位被告的裁決。案件另一個爭議點是普通法當中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提出,實施共同犯罪計劃的人士必須是一起參與非法集結,並持有共同目的,在上環暴動案中被告距離暴動發生的地點一百多米遠,現場有很多人會因不同原因路過此地,並不能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 戴啟思又指出,暴動罪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如果剔除「共同目的」原則,等同將它變為新的控罪。他表示,執法人員在對干犯暴動罪人士作出拘捕行動前,會先予以警告,如果他們不肯離開現場,才採取行動,反映控罪對不在場人士並不適用。

2021-10-05 13:32:11
有錢佬有錢佬離地,高官有高官離地,法官有法官離地,做香港人真係可悲
Forwarded from 香港綜合資訊頻道
頭條日報獲悉,政府正研究需否訂立「網絡安全法」助穩定社會,由跨政策局負責,旨在從宏觀層面保障本港網絡資訊系統安全,包括一些重要基礎設施,例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電訊設施、水電煤及公共交通設施等,確保其資訊系統運作安全,非只著眼於個人行為。

目前不少在香港運作的網站,其伺服器及資料儲存一般在外地,如果涉及罪行發生,警方申請搜查令後,電訊商、服務供應商或提供者可藉有關資料不受他們管理為由而拒絕提供。

本報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其中第三十七條列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悉現階段政府研究中,未知會否考慮要求電訊商服務供應商等在香港營運涉及和取得的訊息、資料數據,需儲存在本地。
#網絡安全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答辯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有兩段錄影會面紀錄共長70分鐘及一段警方拍攝9分鐘之片段呈堂,辯方不爭議上述片段真確性及自願性。因需時製作片段謄本,控方要求審訊排在11月中之後。辯方表示會傳召2位事實證人,因應證人數目及案情,估計兩天審期足夠。主任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卡片刀在被告身上搜出,辯方回答同意。

案件應控方要求排期至 2021年11月16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並預留17日,如有承認事實需於開審前3天前交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14:43開庭。

香官甫開庭便指出首被告的第二條控罪,亦即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行詳情只提及「摧毀」他人財產,而非提供「摧毀或損壞」的選項,並問控方是否需要加上「或損壞」的字眼😑;最終控方同意修改控罪詳情。

控方遂向首被告重新讀出罪行詳情,並問對方是否認罪,對方否認控罪。香官問辯方是否就修改控罪傳召證人(吓其實原則上喺控方先就修改控罪舉證囉),辯方回答不需要。

香官遂讀出裁決書,由頭開始讀出控辯雙方案情。

速報: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兩名被告即時還押。

(詳情後補)

——————————————————
求情時被告一度低頭飲泣,散庭時向親友揮手後,便轉頭走進羈留室….直播員看見他走進房內便立即低頭抹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六千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鄒幸彤獄中寫陳詞書 官問:監獄可以上網嗎?

【誌 hk.feature】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早上被捕,被警方起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選擇自辯的鄒幸彤不認罪,她對控方提出口頭證據有不認同之處,亦需要時間準備陳詞。期間裁判官陳慧敏問她還押時有否法律書作參考,又問「入面(監獄)有冇得上網㗎?」

因國安法案件被還柙近一個月的鄒幸彤穿著印有米奇老鼠的白色T恤及棕綠色外套上庭,早前她曾發表文章,指懲教署職員禁止她穿上蘋果日報周年紀念及六四T恤上庭。

控方主要依賴3篇來自鄒幸彤Facebook、twitter及明報文章作為證據,另外亦有3個證人可作供。裁判官指,如鄒幸彤同意「承認事實」文件中的陳述,控方就不需要再傳召證人。鄒幸彤指文章是她發表的,但她不同意內容有煽動他人,及不認同控方把文章內容指向禁止的集結(六四晚會)。

同時,鄒幸彤又提出,是次起訴損害她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違憲的侵犯,所以涉及法律問題。同時,案件具政治目的,沒有合理目的(appropriate legitimate aim )。裁判官即時引用黃之鋒 「公民廣場案」的案例(FACC 8/2017),回應指法庭不會爭辯政治觀點,只會考慮其行為有否煽惑,作出法律觀點上的辯論。(全文

#20211005新聞 #20210604維園
更新
1822 #長沙灣 通州街 西九龍法院 1豬閃燈停泊 約10PTU 落地往法院出車位外駐守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