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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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武肺疫苗】稱中國疫苗有效率達 97% 印尼國營藥廠改口不能確定數據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E6%AD%A6%E8%82%BA%E7%96%AB%E8%8B%97-%E7%A8%B1%E4%B8%AD%E5%9C%8B%E7%96%AB%E8%8B%97%E6%9C%89%E6%95%88%E7%8E%87%E9%81%94-97-%E5%8D%B0%E5%B0%BC%E5%9C%8B%E7%87%9F%E8%97%A5%E5%BB%A0%E6%94%B9%E5%8F%A3%E4%B8%8D%E8%83%BD%E7%A2%BA%E5%AE%9A%E6%95%B8%E6%93%9A/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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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
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陳淑莊與林瑞華等人否認違限聚令及禁酒吧令 排期4.19日開審

【頭條日報】公民黨前議員陳淑莊與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疑於今年4月在旺角參與超過10人的酒吧聚會。兩人和酒吧負責人今在九龍城法院,否認違反限聚令及禁酒吧令共4項傳票。案件排期1月5日預審,4月19日開審,審期預計5天。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雙方會有就事實提出爭議,辯方亦會提出聚集的合理辯解。(全文

#20201210新聞
Forwarded from 卡比 FA
面對現實啦channel 嘅資訊唔係你溝我就溝你㗎啦 都唔明白呢啲有乜好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 何日再重聚 - 拘留所探訪記(8) 】

//法庭有時是個很熱鬧的地方,但今天不一樣,因為已經到了判決的階段,整個法庭只有這一宗案件,開庭前抗爭者坐在被告欄內,和爸爸媽媽隔空點頭,和朋友揮揮手。其實經過一整年的思慮,抗爭相關的官司陸續判決,他心中有數,大約知道會判多少年,而且已經適應了還押的生活,所以他的心情應該還好。但無奈的是即使有一年時間作準備,但到最後一刻大家的情緒立時變得繃緊,明明才剛探訪完,我們還是議論紛紛:「他的頭髮為什麼那麼長」、「為什麼瘦了呀」、「戴了口罩看不到他是否很緊張」、「但我自己已經很緊張呀」、「你到時不要哭」。

律師有條不紊的陳列所有文件和求情信,當律師講到父母的求情信內容,媽媽開始忍不住用紙巾一角拭淚,那封信我讀過,很短很簡單,信中沒有豐富的詞藻,沒有緊密的結構,也沒有撕心裂肺的悲情,卻是父母最真實的感受。「 ......法官大人基於以上求情理由,希望你可以考慮量刑不多於四年......請問法官大人尚有沒有資料需要補充?」

「相當清楚」這位法官說話相當簡潔,我想至少他對律師的陳詞沒有反感,是好的兆頭。然後是一段漫長的寂靜,等待法官檢視文件,法官翻動紙張的聲音透過咪高峰傳到我們的耳內,坐在被告欄的他仍舊望向旁聽席,看著我們每一個,時而點頭,時而睜一睜眼、側側頭,好像想用盡每一秒,每一個表情,每一個小動作和我們溝通。

然後法官用平板而規律的聲線、聲音中沒有高低起伏的讀出案情,當中的描述鉅細無遺得比親歷其境更逼真詳細,可能連抗爭者自己也忘記了當時的細節:晚上何時何分出現在哪裡,哪一隻手拿著甚麼物件、造案後轉身大約多少秒便被制伏、由頭到腳所有的衣物清楚列出,袋中搜到些甚麼......如一場生命回顧,23歲的他本來就是普通人一個,生活不外是打工和拍拖,過去一年和反送中運動依偎在一起,生命變得只有一件大事。

抗爭者的媽媽更頻密的抹眼了;爸爸低下頭,雙手握緊,他背著我,我也不想窺看平時表現平靜的他的表情,當父母親耳聽到兒子為著社會抗爭而被捕的過程,椎心之痛自是理所當然。然後,在退庭離開的時候,他看著我們,堅定地,做了一個「五一」的手勢,懲教人員迅速的按下他的雙手,但他的心意,人人都看到。

願你在裡面平安。//

白夜White Nigh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3
案發日期:2020年7月31日
案發時間:7:10pm前
案發地點:#旺角 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速報
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稍後補回)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所有證人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7.1港島遊行】18歲學生涉管有噴膠 押明年2月再訊

【頭條日報】示威者於本年7月1日發起港島遊行,當日一名18歲學生疑因保管一枝噴膠,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9日再訊,其間准擔保外出。(全文

#2020121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准擔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