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周庭(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12月2日被判處監禁10個月)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彭寶琴法官
🕝14:30
👤范(27)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給被告,於11月30日被押解到法庭後再被加控暴動,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0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13/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8/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5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張(27) #審訊 [1/2] (#1128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陳,陳,梁,楊,彭,周(21-34) #續審 [3/10] (#0609金鐘 2項非法集結)
🕒15:00
👤蔡(29)🛑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溫(21) #提堂 (#20200301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謝,區,胡,梁,楊(20-48) #審前覆核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阻差辦公 5項蒙面)
👤陳(31) #提堂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林(20) #審訊 [1/2] (#1027九龍城 企圖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張(20) #裁決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蕭(28)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49) #審訊 [1/2] (#0922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關(44)🛑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0旺角 襲警)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盧(23)🛑已還押6個月 #提堂 (#20200611西貢 管有爆炸品)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續審 [3/1]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戚,張,張,何(18-22) #續審 [2/4] (#1110天水圍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續審 [4/4]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偉麒,潘藝志(47-52) 營辦賭場 協助管理賭場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周庭(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12月2日被判處監禁10個月)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彭寶琴法官
🕝14:30
👤范(27)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給被告,於11月30日被押解到法庭後再被加控暴動,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0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13/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8/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5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張(27) #審訊 [1/2] (#1128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陳,陳,梁,楊,彭,周(21-34) #續審 [3/10] (#0609金鐘 2項非法集結)
🕒15:00
👤蔡(29)🛑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溫(21) #提堂 (#20200301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謝,區,胡,梁,楊(20-48) #審前覆核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阻差辦公 5項蒙面)
👤陳(31) #提堂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林(20) #審訊 [1/2] (#1027九龍城 企圖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張(20) #裁決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蕭(28)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49) #審訊 [1/2] (#0922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關(44)🛑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0旺角 襲警)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盧(23)🛑已還押6個月 #提堂 (#20200611西貢 管有爆炸品)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續審 [3/1]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戚,張,張,何(18-22) #續審 [2/4] (#1110天水圍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續審 [4/4]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偉麒,潘藝志(47-52) 營辦賭場 協助管理賭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判刑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結案陳詞:
📌控方
被告同友人一行五人案發時是去SOHO附近,封鎖蘭桂坊理論不影響前往酒吧消遣,當時路面仍然有交通工具行駛,固辯方證人現場環境證供不可信。反之控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雖然女警PW3說錯交接證物警員編號與PW4不同,然而庭上PW4能清楚交代接收細節,足證證物交收鏈不受干擾。
辯方證人作供說經過金鐘力寶中心當時已經有大批人,有行出馬路、有叫囂、有堵路同叫反政府口號等擾亂秩序行為,當時應該知道已可能參加非法集結。加上PW1也說擔心會重演九三年蘭桂坊事件,而被告用雷射筆射向防線及PW1屬擾亂秩序,是意圖及相當可能使其他人害怕擔心社會安寧受影響。控方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作出身體接觸,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身體受傷也認為是毆打。
由於本案屬於非法集結,控罪(3)不會受蒙面法上訴影響。
📌辯方
就控罪(1)
辯方認為第一有辨認爭議,有疑點會否認錯是被告照射。首先是生理反應,如受強光照射眼睛會產生光點阻礙視線,其次是下意識反應即眨眼,不可能連貫看到同一影像,所以不能肯定疑人沒有視線消失。
第二是現場環境,呈堂片段見到有其他人用雷射光束射向警察方向(有白色同其他顏色)。
就算沒有以上疑點,只用雷射光束沒有作出實際身體接觸不應構成毆打行為。專家證人認同3B級雷射筆有可能傷害,不是一定。PW1也只是眼乾沒有需要接受治療。如此情況屬於毆打是法庭將法律無限伸延。
就控罪(2)
控方只係證明被告停留現場不走,沒有證明有行為作出挑釁。事發時人群有人說粗口、叫囂如光復香港口號同舞動旗幟,警察口供現埸沒有肢體衝突。辯方庭上舉出案例向警察說粗口或侮辱性字句,唔一定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就控罪(3)
如果法庭接納沒有非法集結的話,此控罪也應該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PW1-PW4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證供
(不作詳述,唯一疑點是PW3記錯將證物交給接收PW4之警員編號,但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證人不可信,拒絕接納證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
1.在敘述案發時間不吻合(控方版本約21:00/證人版本指20:00)
2.證人在舉藍旗後已轉身同男朋友離開,沒可能見被告有沒有射出雷射光束
3.庭上片段見警察出藍旗後在被告後邊的人群沒有散去,但DW1身為朋友卻不理被告去向,揚長而去?
4.證人DW1 說一行五人打算往大館酒吧,但案發後失散,四人仍買宵夜返回民宿對被告不聞不問,有違常理。
5.五人包括辯方證人當時有手機可以上網查詢地圖知道黃大管附近酒吧有其他路線選擇不應停留在窄小街道
控罪(1)
裁判官引述案例,湯寶臣法官判詞同意襲擊以毆打為基礎,法律上毆打定義是刻意把不合法力量加諸另一人身上,就算傷害輕微也符合「襲擊」條件。就本案被告使用之雷射光束裝置配合原本電池,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檢查後確定屬3B級別直射可能令人受傷,計算後該裝置在16.14米內可能會造成傷害,而PW1作供提及當時同被告距離約5米,故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符合襲擊條件。
控罪(2)
法庭倚賴PW1證供外,還有頭9分鐘呈堂片段。
片段見到警察一早叫在場人士散去但防線前大部份是沒有穿奇裝異服人士(當晚是萬聖節),而且不停有人叫喊,舉中指,講粗口等再加上用不合法力量如雷射光束,全部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有共同目的,可能挑釁侮辱其他持不同意見人士,激起強烈反應出現暴力行為機會大增,亦可令在場其他人擔憂受攻擊等。
控罪(3)
呈堂片段見到當時戴黑色鴨嘴帽,口罩,穿黑衭參與非法集合。
基於上述分析
❗️控罪(1)(2)(3)全部成立❗️
📌求情:
家庭及個人背景部份私隱不作公開。
✏️呈上兩封分別由老師及學長求情信形容被告行為良好,一時疏忽犯案。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因本案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監禁式刑罰會對精神有所損害(官回應:邊個判監會精神冇損害)
✏️PW1沒有永久性傷害,受傷輕微
✏️非法集結沒有預謀,規模小,沒有財產破壞
✏️被告不是領導者角色
✏️沒有案底
判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是經過審訊定罪,沒有刑期扣減理由,又提出上星期高等法院覆核鐘嘉豪非法集結一案,指罪行並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會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 襲警 :3個月(1.5個月分期執行)
(2)非法集結 :6個月
(3) 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個月(與控罪2同期執行)
總刑期: 7個月15日❗️
📌證物處理:
P1雷射筆P3口罩及P10電池均充公;P2 黑色鴨嘴帽交還被告;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被告大律師沒有提出保䆁上訴要求申請。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判刑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結案陳詞:
📌控方
被告同友人一行五人案發時是去SOHO附近,封鎖蘭桂坊理論不影響前往酒吧消遣,當時路面仍然有交通工具行駛,固辯方證人現場環境證供不可信。反之控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雖然女警PW3說錯交接證物警員編號與PW4不同,然而庭上PW4能清楚交代接收細節,足證證物交收鏈不受干擾。
辯方證人作供說經過金鐘力寶中心當時已經有大批人,有行出馬路、有叫囂、有堵路同叫反政府口號等擾亂秩序行為,當時應該知道已可能參加非法集結。加上PW1也說擔心會重演九三年蘭桂坊事件,而被告用雷射筆射向防線及PW1屬擾亂秩序,是意圖及相當可能使其他人害怕擔心社會安寧受影響。控方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作出身體接觸,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身體受傷也認為是毆打。
由於本案屬於非法集結,控罪(3)不會受蒙面法上訴影響。
📌辯方
就控罪(1)
辯方認為第一有辨認爭議,有疑點會否認錯是被告照射。首先是生理反應,如受強光照射眼睛會產生光點阻礙視線,其次是下意識反應即眨眼,不可能連貫看到同一影像,所以不能肯定疑人沒有視線消失。
第二是現場環境,呈堂片段見到有其他人用雷射光束射向警察方向(有白色同其他顏色)。
就算沒有以上疑點,只用雷射光束沒有作出實際身體接觸不應構成毆打行為。專家證人認同3B級雷射筆有可能傷害,不是一定。PW1也只是眼乾沒有需要接受治療。如此情況屬於毆打是法庭將法律無限伸延。
就控罪(2)
控方只係證明被告停留現場不走,沒有證明有行為作出挑釁。事發時人群有人說粗口、叫囂如光復香港口號同舞動旗幟,警察口供現埸沒有肢體衝突。辯方庭上舉出案例向警察說粗口或侮辱性字句,唔一定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就控罪(3)
如果法庭接納沒有非法集結的話,此控罪也應該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PW1-PW4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證供
(不作詳述,唯一疑點是PW3記錯將證物交給接收PW4之警員編號,但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證人不可信,拒絕接納證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
1.在敘述案發時間不吻合(控方版本約21:00/證人版本指20:00)
2.證人在舉藍旗後已轉身同男朋友離開,沒可能見被告有沒有射出雷射光束
3.庭上片段見警察出藍旗後在被告後邊的人群沒有散去,但DW1身為朋友卻不理被告去向,揚長而去?
4.證人DW1 說一行五人打算往大館酒吧,但案發後失散,四人仍買宵夜返回民宿對被告不聞不問,有違常理。
5.五人包括辯方證人當時有手機可以上網查詢地圖知道黃大管附近酒吧有其他路線選擇不應停留在窄小街道
控罪(1)
裁判官引述案例,湯寶臣法官判詞同意襲擊以毆打為基礎,法律上毆打定義是刻意把不合法力量加諸另一人身上,就算傷害輕微也符合「襲擊」條件。就本案被告使用之雷射光束裝置配合原本電池,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檢查後確定屬3B級別直射可能令人受傷,計算後該裝置在16.14米內可能會造成傷害,而PW1作供提及當時同被告距離約5米,故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符合襲擊條件。
控罪(2)
法庭倚賴PW1證供外,還有頭9分鐘呈堂片段。
片段見到警察一早叫在場人士散去但防線前大部份是沒有穿奇裝異服人士(當晚是萬聖節),而且不停有人叫喊,舉中指,講粗口等再加上用不合法力量如雷射光束,全部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有共同目的,可能挑釁侮辱其他持不同意見人士,激起強烈反應出現暴力行為機會大增,亦可令在場其他人擔憂受攻擊等。
控罪(3)
呈堂片段見到當時戴黑色鴨嘴帽,口罩,穿黑衭參與非法集合。
基於上述分析
❗️控罪(1)(2)(3)全部成立❗️
📌求情:
家庭及個人背景部份私隱不作公開。
✏️呈上兩封分別由老師及學長求情信形容被告行為良好,一時疏忽犯案。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因本案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監禁式刑罰會對精神有所損害(官回應:邊個判監會精神冇損害)
✏️PW1沒有永久性傷害,受傷輕微
✏️非法集結沒有預謀,規模小,沒有財產破壞
✏️被告不是領導者角色
✏️沒有案底
判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是經過審訊定罪,沒有刑期扣減理由,又提出上星期高等法院覆核鐘嘉豪非法集結一案,指罪行並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會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 襲警 :3個月(1.5個月分期執行)
(2)非法集結 :6個月
(3) 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個月(與控罪2同期執行)
總刑期: 7個月15日❗️
📌證物處理:
P1雷射筆P3口罩及P10電池均充公;P2 黑色鴨嘴帽交還被告;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被告大律師沒有提出保䆁上訴要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