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予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予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66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日16~17日09:30,在西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66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日16~17日09:30,在西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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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認罪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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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審訊內容
裁決理由(簡單版)
爭議點:
(1) 是否意外
📁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PW2
法庭認為警員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
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審訊內容
裁決理由(簡單版)
爭議點:
(1) 是否意外
📁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PW2
法庭認為警員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
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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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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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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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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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215後開庭請關注//
👤王(5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王詩麗裁判官
//1215後開庭請關注//
👤王(5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