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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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
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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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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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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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及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完畢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及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完畢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元朗區議員巫啟航宣傳橫額被毀 45歲男子被捕
【頭條日報】警方元朗警區過去兩星期接獲兩宗報案,指有3幅區議員宣傳橫額被盜及毀壞。據悉橫額屬於元朗區區議員巫啟航。
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十二隊人員接手調查案件,並於昨晨(27日)約5時截查一名目標男子,旁邊有兩幅懷疑曾被人以手毀壞的宣傳橫額。經初步調查後,該名45歲姓蕭本地男子因涉嫌盜竊及刑事毀壞被捕。現已獲准保釋候查,並須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01028新聞
【頭條日報】警方元朗警區過去兩星期接獲兩宗報案,指有3幅區議員宣傳橫額被盜及毀壞。據悉橫額屬於元朗區區議員巫啟航。
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十二隊人員接手調查案件,並於昨晨(27日)約5時截查一名目標男子,旁邊有兩幅懷疑曾被人以手毀壞的宣傳橫額。經初步調查後,該名45歲姓蕭本地男子因涉嫌盜竊及刑事毀壞被捕。現已獲准保釋候查,並須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01028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私了內地客與本地男 清潔工囚4年 官斥出於仇恨犯案行為醜惡
【蘋果日報】去年10月5日蒙面法正式生效,有市⺠在旺角聚集抗議,當晚現場有內地遊客及本地男子分別因 「影人相」及移走堵路雜物,被人誤以為是警員,遭毆打「私了」。警方事後拘控一對本地男女及一名埃及籍男子,三人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郭啟安最終判處本地男被告監禁48個月,女被告及埃及男子則各監禁15個月。
法官郭啟安明言,此案明顯涉及政治背景,但強調法庭只會根據法律及公義考慮判刑,不會考慮任何政治因素。郭官指,自去年6月開始,本港的社會運動越趨失控,主要的交通幹道被路障堵塞,導致交通受阻,甚至每當警員及內地人經過或旁觀,均會被示威者襲擊。
郭官續指,兩名事主從未主動襲擊任何人,他們的舉動只是出於自我防衞。郭官認為,首被告案中沒有任何良好動機,純粹出於對警員及內地人的仇恨而犯案。 然而,首被告並非手持刀棍此類具殺傷力的武器,事主亦沒有遭受嚴重傷害,且已痊癒。由於首被告認罪,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考慮到他已向事主賠償,最終判監48個月。
至於次被告及第三被告,郭官指兩人參與程度較低,但其罪行醜惡,行為與惡棍無異。郭官強調,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均不可用私刑執行公義,但考慮到兩被告有悔意及認罪,最終判處二人各監禁15個月。(全文)
法庭文字直播按此
#20201028新聞
【蘋果日報】去年10月5日蒙面法正式生效,有市⺠在旺角聚集抗議,當晚現場有內地遊客及本地男子分別因 「影人相」及移走堵路雜物,被人誤以為是警員,遭毆打「私了」。警方事後拘控一對本地男女及一名埃及籍男子,三人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郭啟安最終判處本地男被告監禁48個月,女被告及埃及男子則各監禁15個月。
法官郭啟安明言,此案明顯涉及政治背景,但強調法庭只會根據法律及公義考慮判刑,不會考慮任何政治因素。郭官指,自去年6月開始,本港的社會運動越趨失控,主要的交通幹道被路障堵塞,導致交通受阻,甚至每當警員及內地人經過或旁觀,均會被示威者襲擊。
郭官續指,兩名事主從未主動襲擊任何人,他們的舉動只是出於自我防衞。郭官認為,首被告案中沒有任何良好動機,純粹出於對警員及內地人的仇恨而犯案。 然而,首被告並非手持刀棍此類具殺傷力的武器,事主亦沒有遭受嚴重傷害,且已痊癒。由於首被告認罪,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考慮到他已向事主賠償,最終判監48個月。
至於次被告及第三被告,郭官指兩人參與程度較低,但其罪行醜惡,行為與惡棍無異。郭官強調,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均不可用私刑執行公義,但考慮到兩被告有悔意及認罪,最終判處二人各監禁15個月。(全文)
法庭文字直播按此
#20201028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今天完畢
3/11 9:30及4/11 全天
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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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完畢
3/11 9:30及4/11 全天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要人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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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97
案發日期:2020年5月6日
案發時間:22:00-23:00
案發地點:天水圍銀座對出空地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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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間:22:00-23:00
案發地點:天水圍銀座對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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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手足登報聲援泰國抗爭及十二港人眾籌】
//我哋係赤柱同荔枝角既手足//
見到泰國既抗爭畫面不禁回想起往日喺前線搏鬥嘅時候
佢哋同我哋香港人一樣 面對強權暴政 無懼犧牲捍衛自由 捍衛自己嘅家
所以我哋好想比泰國既手足知道
We stand together.
亦希望大家可以繼續關注聲援12手足,佢哋嘅處境極之危險 。不單為佢哋身囚異地,更因為我哋對於自由被剝削既痛苦,皮肉之苦及相思之苦體會極深 難以言喻。
希望手足可以早日免於極權所害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幫忙 令我哋得以表達自己嘅意向
(登蘋果頭尾兩版)
而實際行動會根據眾籌數目作出調整
籌得款項將全數支付蘋果日報頭尾版廣告及眾籌平台手續費
🔸蘋果日報頭版費用:$180,000(頭版全頁) $100,000(尾版全頁)
🔸眾籌平台手續費:$20,000 - 30,000
總共約30至31萬
如果所籌得既資金超過實際所需金額,餘額將會捐贈比星火
除咗因爲佢地一直有支援我哋坐緊嘅手足之外,我地亦希望籍此幫助到有需要既手足。雖然扣減後餘額唔多,但小小嘅幫助都好重要
捐款後將會整理財務報表於此網站updates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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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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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哋好想比泰國既手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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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約30至3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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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咗因爲佢地一直有支援我哋坐緊嘅手足之外,我地亦希望籍此幫助到有需要既手足。雖然扣減後餘額唔多,但小小嘅幫助都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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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