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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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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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鍾翰林仍被拘留在中區警署 暫未知可否保釋

【拾玖新聞】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昨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學生動源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前召集人鍾翰林現仍被拘留在中區警署,暫時未知是否可以保釋。鍾翰林7月底曾被國安處人員拘捕,警方當時指,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其後獲准保釋。(原文

#20201028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28日 星期二】下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0 希望有街坊到場聲援呢,多謝已經到咗嘅旁聽師呀💛
Forwarded from 真•香港再重光
果然612係有用手足錢幫藍屍白卡仔,但考慮到612又有曾幫被捕人士,因此日後會否罷捐612請自行判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
[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請確保手機響鬧裝置已關掉,謝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 黃
D2: 唐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20年2月13日在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背景:
今年2月13日,有網民發起黃大仙「斧山一日遊」行動,在富山邨聚集並反對將東九龍普通科門診診所作武漢肺炎指定診所,有人在區內遊行堵路。防暴警員衝入富山邨平台,更一度進入富仁樓上樓搜查,行動期間拘捕多人。事隔近7個月,案件於9月3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但須遵守嚴格保釋條件,包括禁止離港及宵禁等。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並申請取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作以下更改:
D1及D2取消宵禁令獲批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好,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中四女生承認攜汽油彈原料 上訴庭解釋改判社服令理由

【香港電台】一名中四女生承認去年國慶日前夕在天水圍攜帶汽油彈原料,被判12個月感化令,上訴庭其後應律政司的申請,改判她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日頒下判辭,解釋判刑理由。

上訴庭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有預謀犯案,情節屬於嚴重類別,她亦曾向感化主任承認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即使被告只是一時貪玩犯案,但判刑應反映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以阻嚇性刑罰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只側重被告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原文

#20201028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2:33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竟疏忽打錯被告人的英文名字,申請修訂控罪書。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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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反送中被捕者近半月大增105 警至今拘過萬人 22%被落案

【蘋果日報】警方今日(28日)公佈,自去年6月9日至今年10月中,有10,144人因涉「反送中運動」示威活動被拘捕,較半個月前大增105人,或與10.1警隊大舉圍捕市民有關。而遭檢控人數則為2,285人,檢控比率約22.53%。

被檢控人數則有2,266人,佔被捕人數約22.57%。被檢控的首三位罪行分別為「暴動」(691人)、「非法集結」(403人)及「藏有攻擊性武器」(329人)。相比警方先前公佈的資料,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人數再度較半個月前減少2人。

而在被控人士當中,有664人已完成司法程序,有557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被定罪、簽保守行為、獲頒照顧或保護令。(全文

#20201028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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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006旺角

D1羅
D2黃
D3埃及籍手足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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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如下:
D1:4年
D2:1年3個月
D3:1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