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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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簡單口裁決理由大綱: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面罩等物品,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你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縱火燒雜物之用。手把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途人會有的物品,配合當時附近的示威(有PC狗俾人淋腐蝕液體),可見被告有備而來。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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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裁決理由大綱: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面罩等物品,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你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縱火燒雜物之用。手把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途人會有的物品,配合當時附近的示威(有PC狗俾人淋腐蝕液體),可見被告有備而來。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陳浩天(29)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時間不詳
👤黎智英🛑已還押逾7日 (#未知案發日期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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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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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陳浩天(29)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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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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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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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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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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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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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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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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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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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陳浩天(29)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時間不詳
👤黎智英🛑已還押逾7日 (#未知案發日期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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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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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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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潑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2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郵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搭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 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 , 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Reference: CAAR7/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EX=&L1=CA&L2=AR&L3=2020&AR=6_1#A6_1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潑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2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郵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搭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 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 , 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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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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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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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陳浩天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2項罪名不成立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陳浩天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2項罪名不成立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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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昨日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鐘𨌺林🛑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日同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摘要
———————————————
1108開庭
📌以下是黃官就特別事項裁決(即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的自願性爭議)的理由(她早前已裁定被告是自願作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黃官指出雖被告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但不會對他作不利考慮。
黃官認為PW5的證供可信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給予他口供全部比重。
黃官引用HCMA754/2012 區炳威案,指出警察即使用口語宣讀警誡供詞,但被告仍能知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會造成不公。
她認為PW5在考慮到因不熟悉被告住所附近的環境,擔憂自身安全而沒有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沒有紀錄搜過程的部份細節實屬合理,即使曾出現漏寫時間的問題,但在這不是關鍵性問題及並非每次都漏寫下,沒有影響口供公平性。
而且,黃官認為被告已是成年人,在作供時可反映其理解能力不低,相信他不會不明白警誡供詞的內容。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
📌每個控罪的元素:
就侮辱國旗一罪,黃官指控罪所涉及的行為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被告人要故意地損毀、塗鴉、踐踏及焚燒國旗,但現今法例並沒有就「玷污」一詞下釋義,故黃官從不同字典中搜尋其英文定義並得出以下結論:除物質的損失外,亦包括對物件造成不尊重、羞辱、污損和使聲譽受損等的定義。並引用吳恭劭於HCMA 563/1998 ; FACC 4/1999的案例,指出「玷污」一詞含有”Dishonouring”(玷辱)的意思。
就非法集結一罪,黃官指出控罪涉及3種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及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
黃官引用梁國華案(2012) HCMA54/202、周諾恆案(2013) 16 HKCFAR837及一宗 2003年的案例,指出即使案發時沒有實際暴力,但只要有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可算是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思是「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摘自英國案例R v.Howell (1982)1 QB416)
黃官亦參考了梁國華案(2012),指出「害怕」的意思應為憂慮,而且並不侷限於自身安全,亦可包括社會性。此外非法集結是預防措施,社會安寧被破壞並不是此罪的完素。
📌案情分析:
黃官指出當日被告一群人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的起因是因有一女子遮擋後者的擴音器,因此後者的支持者嘗試搶去前者的背包。她指出PW3和PW4在有參與當中過程,卻表示對雙方搶奪背囊一事不清楚,有避重就輕之嫌,有事隱瞞。尤其PW4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曾改口供及展示理解能力低的一面(不能確定現場人群叫甚麼口號及是否曾與人拉扯國旗),可見其態度不認真,因此不會接納PW3及PW4的口供。
黃官亦認為被告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例如被告稱他因國旗阻擋他視線而掃開它,但片段指出國旗未曾與被告近距離接觸;而且被告在開始時稱國旗因他與其他人有拉扯而傳送至後方,但到中段時改口説不清楚,到最後時再改口稱由其他人把國旗傳送到他手中;此外,若有人在當時用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到事情經過,他在作供時指出當時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亦不合理。在以上情況下,黃官不會接納被告的證供。
📌以下是黃官就不同事實爭議的裁決:
黃官認為由案發過程很快便結束,即使慢放及放大片段均不能完全反映案發時的環境,故不認為片段能完整反映事件的經過。
黃官認為當被告到達鐵馬時,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已取回背包,被告不必為該女子協助取回背囊,由此可見被告前往鐵馬的目的是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相反黃官認為該背包女子及協助她取回背包的一男子因對方人士作過激行為而作自衛的反應是合理,過程中只有被告一人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
黃官不認為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及近距離在被告臉部臉部,因當時國旗正被「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故一直在被告頭上,因此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的說法並不成立。
黃官認為被告知道該紅布是國旗。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國旗時,當中是張開的,箇中的五顆黃星清晰可見;當片段指出被告與一女士在拉扯國旗時,當時國旗中的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在被告的視野範圍中;而且被告從後方跑到鐵馬前時國旗一直在其前方揚起,故黃官認為被告在當時不可能不知道該紅布是國旗。
黃官指出有2條呈堂片段能反映被告拉扯國旗及弄斷旗杆的過程。黃官認為被告有份拉扯致旗桿斷裂,被亦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用作攻擊性武器。此外,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向上拋國旗,使其在數人頭上飄過,及後有一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由此可見被告並不在乎何人會拾起國旗。
黃官認為即使當時被告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但這亦不應是令被告搶奪國旗及作過激行為的理由。
黃官表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為了讓更多人看見他所以跳高拋起國旗,這些是玷污國旗的行為。
黃官就案發時有些時段是否能定義為非法集結作分析。首先是搶背包事件,黃官認為當時被告、一女子及一男子並非同時段在場,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然後是鐵馬前的事件,黃官認為即使3人在此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有爭執,並有挑釁性性質的行為,例如舉中指等,但當時的秩序不算差,未達致擾亂秩序。而在政見分歧下,雙方有爭執在所難免,即使有一女仔有較大身體動作亦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而事實上在這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有較激烈的爭執,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最後是搶國旗,被告與另外2人共同爭奪國旗,可見有共同目的,行為相當可能造成他人有訂明的害怕。
綜合以上,黃官認為控方已就2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名成立。
———————————————
📌判刑考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今情況,可考慮判處短期監禁,但亦不反對法庭為被告索取報告。
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指出法庭有需要拿報告,若沒有其他可行選項,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監禁。
控方引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在2017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判詞,並認為在8項案件相關情節中,本案需特別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和「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控方指出在「侮辱國旗」罪中,若被告伙同他人羞辱國旗及非法取得國旗,而且被告是知道國旗的擁有者,這些都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律師指會留待下次判刑時才回應控方論點及為被告求情。
黃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6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聽取求情及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不排除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
按:被告精神良好,有對公眾人士作回應,感謝大家閱讀此長文。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鐘𨌺林🛑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日同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摘要
———————————————
1108開庭
📌以下是黃官就特別事項裁決(即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的自願性爭議)的理由(她早前已裁定被告是自願作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黃官指出雖被告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但不會對他作不利考慮。
黃官認為PW5的證供可信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給予他口供全部比重。
黃官引用HCMA754/2012 區炳威案,指出警察即使用口語宣讀警誡供詞,但被告仍能知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會造成不公。
她認為PW5在考慮到因不熟悉被告住所附近的環境,擔憂自身安全而沒有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沒有紀錄搜過程的部份細節實屬合理,即使曾出現漏寫時間的問題,但在這不是關鍵性問題及並非每次都漏寫下,沒有影響口供公平性。
而且,黃官認為被告已是成年人,在作供時可反映其理解能力不低,相信他不會不明白警誡供詞的內容。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
📌每個控罪的元素:
就侮辱國旗一罪,黃官指控罪所涉及的行為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被告人要故意地損毀、塗鴉、踐踏及焚燒國旗,但現今法例並沒有就「玷污」一詞下釋義,故黃官從不同字典中搜尋其英文定義並得出以下結論:除物質的損失外,亦包括對物件造成不尊重、羞辱、污損和使聲譽受損等的定義。並引用吳恭劭於HCMA 563/1998 ; FACC 4/1999的案例,指出「玷污」一詞含有”Dishonouring”(玷辱)的意思。
就非法集結一罪,黃官指出控罪涉及3種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及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
黃官引用梁國華案(2012) HCMA54/202、周諾恆案(2013) 16 HKCFAR837及一宗 2003年的案例,指出即使案發時沒有實際暴力,但只要有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可算是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思是「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摘自英國案例R v.Howell (1982)1 QB416)
黃官亦參考了梁國華案(2012),指出「害怕」的意思應為憂慮,而且並不侷限於自身安全,亦可包括社會性。此外非法集結是預防措施,社會安寧被破壞並不是此罪的完素。
📌案情分析:
黃官指出當日被告一群人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的起因是因有一女子遮擋後者的擴音器,因此後者的支持者嘗試搶去前者的背包。她指出PW3和PW4在有參與當中過程,卻表示對雙方搶奪背囊一事不清楚,有避重就輕之嫌,有事隱瞞。尤其PW4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曾改口供及展示理解能力低的一面(不能確定現場人群叫甚麼口號及是否曾與人拉扯國旗),可見其態度不認真,因此不會接納PW3及PW4的口供。
黃官亦認為被告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例如被告稱他因國旗阻擋他視線而掃開它,但片段指出國旗未曾與被告近距離接觸;而且被告在開始時稱國旗因他與其他人有拉扯而傳送至後方,但到中段時改口説不清楚,到最後時再改口稱由其他人把國旗傳送到他手中;此外,若有人在當時用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到事情經過,他在作供時指出當時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亦不合理。在以上情況下,黃官不會接納被告的證供。
📌以下是黃官就不同事實爭議的裁決:
黃官認為由案發過程很快便結束,即使慢放及放大片段均不能完全反映案發時的環境,故不認為片段能完整反映事件的經過。
黃官認為當被告到達鐵馬時,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已取回背包,被告不必為該女子協助取回背囊,由此可見被告前往鐵馬的目的是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相反黃官認為該背包女子及協助她取回背包的一男子因對方人士作過激行為而作自衛的反應是合理,過程中只有被告一人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
黃官不認為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及近距離在被告臉部臉部,因當時國旗正被「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故一直在被告頭上,因此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的說法並不成立。
黃官認為被告知道該紅布是國旗。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國旗時,當中是張開的,箇中的五顆黃星清晰可見;當片段指出被告與一女士在拉扯國旗時,當時國旗中的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在被告的視野範圍中;而且被告從後方跑到鐵馬前時國旗一直在其前方揚起,故黃官認為被告在當時不可能不知道該紅布是國旗。
黃官指出有2條呈堂片段能反映被告拉扯國旗及弄斷旗杆的過程。黃官認為被告有份拉扯致旗桿斷裂,被亦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用作攻擊性武器。此外,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向上拋國旗,使其在數人頭上飄過,及後有一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由此可見被告並不在乎何人會拾起國旗。
黃官認為即使當時被告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但這亦不應是令被告搶奪國旗及作過激行為的理由。
黃官表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為了讓更多人看見他所以跳高拋起國旗,這些是玷污國旗的行為。
黃官就案發時有些時段是否能定義為非法集結作分析。首先是搶背包事件,黃官認為當時被告、一女子及一男子並非同時段在場,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然後是鐵馬前的事件,黃官認為即使3人在此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有爭執,並有挑釁性性質的行為,例如舉中指等,但當時的秩序不算差,未達致擾亂秩序。而在政見分歧下,雙方有爭執在所難免,即使有一女仔有較大身體動作亦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而事實上在這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有較激烈的爭執,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最後是搶國旗,被告與另外2人共同爭奪國旗,可見有共同目的,行為相當可能造成他人有訂明的害怕。
綜合以上,黃官認為控方已就2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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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今情況,可考慮判處短期監禁,但亦不反對法庭為被告索取報告。
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指出法庭有需要拿報告,若沒有其他可行選項,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監禁。
控方引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在2017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判詞,並認為在8項案件相關情節中,本案需特別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和「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控方指出在「侮辱國旗」罪中,若被告伙同他人羞辱國旗及非法取得國旗,而且被告是知道國旗的擁有者,這些都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律師指會留待下次判刑時才回應控方論點及為被告求情。
黃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6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聽取求情及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不排除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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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7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26-2021.01.29]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1.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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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00
👥張,姚,*,唐(15-25) #續審 [7/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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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陳(27) #覆核聆訊 (#20200101中環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0年8月18日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陳,陳(28-29) #續審 [2/1] (#1031銅鑼灣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19) #續審 [2/1] (#0915灣仔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2/4]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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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陳(22) #提堂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曾(28) #提堂 (#20200430旺角 阻差辦公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4) #審訊 [1/2]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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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柯,陳,梅(19-21) #裁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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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鍾(17)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陳(31) #審訊 [1/2]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15) #審訊 [1/1] (#20200506天水圍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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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余俊鑫(35)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項非禮罪 2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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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26-2021.01.29]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1.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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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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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姚,*,唐(15-25) #續審 [7/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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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陳(27) #覆核聆訊 (#20200101中環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0年8月18日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陳,陳(28-29) #續審 [2/1] (#1031銅鑼灣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19) #續審 [2/1] (#0915灣仔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2/4]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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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陳(22) #提堂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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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4) #審訊 [1/2]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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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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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陳,梅(19-21) #裁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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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鍾(17)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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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31) #審訊 [1/2]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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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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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審訊 [1/1] (#20200506天水圍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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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余俊鑫(35)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項非禮罪 2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
Forwarded from HK人民主
LIHKG 討論區
年三十仍有不少手足需在各區法院提堂 包括2名手足將往高院申請保釋
【#上庭聲援 - 2月11日 星期四】
🛑🛑🛑審訊/續審/裁決/判刑/刑期覆核/上訴/保釋申請/還押中/大量手足提堂案件🛑🛑🛑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徐,馬(22-23)🛑兩位已還押近2個月 #申請保釋 (#20201201太子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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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18) #續審 [3/5] (#0831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審訊/續審/裁決/判刑/刑期覆核/上訴/保釋申請/還押中/大量手足提堂案件🛑🛑🛑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徐,馬(22-23)🛑兩位已還押近2個月 #申請保釋 (#20201201太子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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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18) #續審 [3/5]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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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月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2]
[2021.06.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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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6庭
👩🏻⚖️杜麗冰法官
🕦11:30
👤鍾錦麟🛑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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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黎(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關(16-18)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方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楊,湯(20-25) #續審 [6/7] (#083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莫,楊,李(20-33) #續審 [4/8]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黎,趙(17-19) #續審 [4/6]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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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續審 [2/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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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何/娛賓記者(27)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葉(24) #裁決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麥,黃,陸(23-28) #續審 [4/5] (#2020022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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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林(20) #續審 [2/3] (#1103大埔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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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奕鈞(28) 盜竊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庭 🐶馮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2]
[2021.06.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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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6庭
👩🏻⚖️杜麗冰法官
🕦11:30
👤鍾錦麟🛑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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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黎(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關(16-18)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方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楊,湯(20-25) #續審 [6/7] (#083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莫,楊,李(20-33) #續審 [4/8]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黎,趙(17-19) #續審 [4/6]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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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續審 [2/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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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何/娛賓記者(27)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葉(24) #裁決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麥,黃,陸(23-28) #續審 [4/5] (#2020022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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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林(20) #續審 [2/3] (#1103大埔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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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奕鈞(28) 盜竊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庭 🐶馮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