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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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於一宗上訴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上訴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於一宗上訴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上訴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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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簽保1000守行為18個月,撤控。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簽保1000守行為18個月,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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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2020年6月12日砵蘭街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至於1月19日索取文件
🟨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 答辯
D1(3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11-7宵禁
禁足令
D2 (15) GAG ORDER匿名令
✅保釋條件✅
人士擔保2000(媽媽)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9-7宵禁
禁足令
D3 ❎另案在押❎沒有保釋申請,不需要8天
#王詩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2020年6月12日砵蘭街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至於1月19日索取文件
🟨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 答辯
D1(3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11-7宵禁
禁足令
D2 (15) GAG ORDER匿名令
✅保釋條件✅
人士擔保2000(媽媽)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9-7宵禁
禁足令
D3 ❎另案在押❎沒有保釋申請,不需要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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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少年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527深水埗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a)
‼️被告認罪‼️
法庭有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0930時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少年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527深水埗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a)
‼️被告認罪‼️
法庭有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0930時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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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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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陳浩天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2項罪名不成立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陳浩天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2項罪名不成立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