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士巴拿 #索帶 #六角匙 #鎚仔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 非法集結 (D1-5)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五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 #20200101銅鑼灣 的任、張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與案件1991/2020 合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2,D5除外)✅
D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辯方取得進一步文件。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士巴拿 #索帶 #六角匙 #鎚仔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 非法集結 (D1-5)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五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 #20200101銅鑼灣 的任、張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與案件1991/2020 合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2,D5除外)✅
D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辯方取得進一步文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壬(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去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取得進一步文件。原條件繼續保䆁✅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壬(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去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取得進一步文件。原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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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無線電 #噴漆
👥 D1:余(29) D2:嚴(26) D3:吳(55)
D4:任(25) D5:任(23) D6:張(22)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3)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5)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4) 非法集結 (D4, D6)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6)
對D4及D6新加2項控罪(6)及(7)(沒有讀出)
案情摘請參閱有關報導。
以下整合蘋果日報之報導:
(1) D1-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無線電通訊機。
(2) D4-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3)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4) D4,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的 #20200101銅鑼灣 的被告以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5)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一支噴漆。
(6)及(7)沒有在庭上讀出。
————————————
📌D1, D2, D3, D5承認事實,同意自簽$1000,負責$500堂費,守行為12個月換取撤銷控罪。守行為附特別條款不可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及D6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無線電 #噴漆
👥 D1:余(29) D2:嚴(26) D3:吳(55)
D4:任(25) D5:任(23) D6:張(22)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3)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5)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4) 非法集結 (D4, D6)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6)
對D4及D6新加2項控罪(6)及(7)(沒有讀出)
案情摘請參閱有關報導。
以下整合蘋果日報之報導:
(1) D1-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無線電通訊機。
(2) D4-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3)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4) D4,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的 #20200101銅鑼灣 的被告以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5)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一支噴漆。
(6)及(7)沒有在庭上讀出。
————————————
📌D1, D2, D3, D5承認事實,同意自簽$1000,負責$500堂費,守行為12個月換取撤銷控罪。守行為附特別條款不可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及D6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Apple Daily 蘋果日報
元旦日大圍捕 六男女藏對講機雷射筆今提堂
警方今年元旦腰斬民陣遊行,及後在銅鑼灣進行大圍捕,以涉嫌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近300人。事隔八個月,六名男女被指當日藏有對講機及雷射筆等物品,其中一男一女另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押後案件再訊,以待辯方閱覽涉案文件,其間各被告均獲准保釋。 六名被告護士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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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續審 [3/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被告作供完畢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將押後至12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續審 [3/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被告作供完畢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將押後至12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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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送中︱廖子文家屬委託律師被拒探訪 看守所稱廖已自行委託兩名社會律師
【蘋果日報】12港人被拘在深圳鹽田看守所逾97日,其中廖子文的家屬委託內地律師李國蓓,今早(27日)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會面,但看守所警官告知,廖子文自己在看守所內已「自行委託」兩名社會律師。李國蓓質疑,廖子文在案發時未滿18歲,按法規他不能自行委託律師;加上他被羈押在看守所,為何有能力自行聘請內地的社會律師,而家屬毫不知情。(全文)
#20201127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蘋果日報】12港人被拘在深圳鹽田看守所逾97日,其中廖子文的家屬委託內地律師李國蓓,今早(27日)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會面,但看守所警官告知,廖子文自己在看守所內已「自行委託」兩名社會律師。李國蓓質疑,廖子文在案發時未滿18歲,按法規他不能自行委託律師;加上他被羈押在看守所,為何有能力自行聘請內地的社會律師,而家屬毫不知情。(全文)
#20201127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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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元朗
吳(3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陳詞和求情,辯方需在開庭前三天交陳詞大剛,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元朗
吳(3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陳詞和求情,辯方需在開庭前三天交陳詞大剛,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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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3/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前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昨天傳召「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辯方質疑測試方法所用電池能否反映情況。
今天結案陳詞,辯方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雷射筆以傷害人。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譚嘉欣(音譯)屯門警署助理文書主任72582
屯門警署220室為證物室,警不可直接進入證物室取件,每倉庫有一條鎖匙,220室有鐵櫃放置鎖匙,220室有鎖匙鎖門,4名員工才有鎖匙。譚指從紀錄中看到P23(警方證物156)即本案雷射筆在
10月10日15:59至2020年3月6日9:12期間,只有兩次交收出入,分別是PC16505交予職員87418即鄧女士,及鄧女士交予PC16505。後來因儲存空間問題,P23由223室轉去222室。轉移其間有看守,過程無受任何干擾。
❗️辯方指出電腦紀錄系統不是由譚管,如有他人移動證物無入紀錄,譚不會知道。紀錄錯誤的話,譚亦不會知道。❗️
例如有一個紀錄錯誤,3月20日,證供事實是警員16505交報案室,但紀錄中是報案室交予16505。
‼️法官表示表面證供成立,需時判決是否有罪。
被告不作供、辯方無證人作供。
本案被告被控一項罪:245章公安條第2條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時,指第二證人警員不覺得有危險所以當時沒有檢取案中雷射筆,當時並無以此拘捕或警誡被告。控方無無可抗拒合理推論被告人當時意圖用雷射筆以傷害人。律師表示如考慮環境證供,當時沒有任何襲警或攻擊發生,兩位警員證人只說現場有堵路,但現場無任何證明任何人以雷射筆攻擊人。
至雷射筆可否用以攻擊人,律師指控方專家不是用被告人雷射筆的電池去測試,而是另以充滿電的電池測試,兩種電池功率有差別,專家無做測試試差別會否影響得出雷射筆功率的結果,故結論可能有問題,有可能該雷射筆根本不能用來以傷人。證物鏈亦有問題,因此證物可能曾被人干擾,控方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被告人無案例。
控方未能證被告管有雷射筆以傷害人。
控方回應第二證人當時無檢取雷射筆,因為在套中所以無危險。當時在被告身上找到的其他物件,萬用刀、面具、噴漆。
萬用刀不在本案中被指為攻擊性武器,辯方指控方自相矛盾。
控方指因為雷射筆當日繫於被告腰,所以指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
辯方回應被告腰上也有電筒,唔通話可以用黎扑人咩。🌝🌝🌝
押後至12月24日2:30pm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六法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3/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前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昨天傳召「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辯方質疑測試方法所用電池能否反映情況。
今天結案陳詞,辯方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雷射筆以傷害人。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譚嘉欣(音譯)屯門警署助理文書主任72582
屯門警署220室為證物室,警不可直接進入證物室取件,每倉庫有一條鎖匙,220室有鐵櫃放置鎖匙,220室有鎖匙鎖門,4名員工才有鎖匙。譚指從紀錄中看到P23(警方證物156)即本案雷射筆在
10月10日15:59至2020年3月6日9:12期間,只有兩次交收出入,分別是PC16505交予職員87418即鄧女士,及鄧女士交予PC16505。後來因儲存空間問題,P23由223室轉去222室。轉移其間有看守,過程無受任何干擾。
❗️辯方指出電腦紀錄系統不是由譚管,如有他人移動證物無入紀錄,譚不會知道。紀錄錯誤的話,譚亦不會知道。❗️
例如有一個紀錄錯誤,3月20日,證供事實是警員16505交報案室,但紀錄中是報案室交予16505。
‼️法官表示表面證供成立,需時判決是否有罪。
被告不作供、辯方無證人作供。
本案被告被控一項罪:245章公安條第2條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時,指第二證人警員不覺得有危險所以當時沒有檢取案中雷射筆,當時並無以此拘捕或警誡被告。控方無無可抗拒合理推論被告人當時意圖用雷射筆以傷害人。律師表示如考慮環境證供,當時沒有任何襲警或攻擊發生,兩位警員證人只說現場有堵路,但現場無任何證明任何人以雷射筆攻擊人。
至雷射筆可否用以攻擊人,律師指控方專家不是用被告人雷射筆的電池去測試,而是另以充滿電的電池測試,兩種電池功率有差別,專家無做測試試差別會否影響得出雷射筆功率的結果,故結論可能有問題,有可能該雷射筆根本不能用來以傷人。證物鏈亦有問題,因此證物可能曾被人干擾,控方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被告人無案例。
控方未能證被告管有雷射筆以傷害人。
控方回應第二證人當時無檢取雷射筆,因為在套中所以無危險。當時在被告身上找到的其他物件,萬用刀、面具、噴漆。
萬用刀不在本案中被指為攻擊性武器,辯方指控方自相矛盾。
控方指因為雷射筆當日繫於被告腰,所以指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
辯方回應被告腰上也有電筒,唔通話可以用黎扑人咩。🌝🌝🌝
押後至12月24日2:30pm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六法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本港疫情反彈,政府將於明日刊憲,由周六(28日)至下月11日期間,註冊醫生或有限度註冊醫生可向懷疑感染病人,發出強制檢測指示,違例人士若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食衞局昨晚已經向私家醫生發信,指27日起可於網上申請樣本瓶,每次申請上限為50個檢測瓶、5個大便瓶。而在醫生向患者發出強制檢測指示時,須在網上系統填寫資料。而在檢測令發出後,患者需要在2日內完成檢測,並於一星期內交回報告。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私家醫生對於強制檢測令的反應普遍正面,政府會尊重各私家醫生的臨床判斷,冀醫生可以按照每個病人評估及接觸病史決定病人是否需要做檢察測,並向需要檢測的病人發出指示,以盡快收回檢測瓶。
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指,強制檢測令會要求病人在檢測令發出後2日內完成檢測,一星期內交回報告。他續指,如果病人未如期完成檢測,違反強制檢測令,或會被罰2000元。政府亦可向違例人士發出強制檢測令,若不遵從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楊超發稱,預料全港約4000名私家醫生計算,若每名醫生每日發出兩、三張強制檢測令,全港每日就可能要做多約1萬個檢測。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食衞局昨晚已經向私家醫生發信,指27日起可於網上申請樣本瓶,每次申請上限為50個檢測瓶、5個大便瓶。而在醫生向患者發出強制檢測指示時,須在網上系統填寫資料。而在檢測令發出後,患者需要在2日內完成檢測,並於一星期內交回報告。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私家醫生對於強制檢測令的反應普遍正面,政府會尊重各私家醫生的臨床判斷,冀醫生可以按照每個病人評估及接觸病史決定病人是否需要做檢察測,並向需要檢測的病人發出指示,以盡快收回檢測瓶。
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指,強制檢測令會要求病人在檢測令發出後2日內完成檢測,一星期內交回報告。他續指,如果病人未如期完成檢測,違反強制檢測令,或會被罰2000元。政府亦可向違例人士發出強制檢測令,若不遵從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楊超發稱,預料全港約4000名私家醫生計算,若每名醫生每日發出兩、三張強制檢測令,全港每日就可能要做多約1萬個檢測。
黃罩評分唔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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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
2位被告同意修訂後的案情(參見註1)並且表示承認控罪。練官裁定2位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案發經過,並呈上與案件相關的相片和截圖。然後控方在庭上向2位被告申請共$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練官表示此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被告並不是不問世事的人,而本案是在暴力社會事件期間發生,而且破壞的程度亦與暴動相似。
控方指出2位被告沒有案底。他續指出本案沒有類似背景的案例參考,但上訴庭有下指引指法庭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
D1的求情理由: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雖然家境一般,但成員間的關係密切。被告在案發時正修讀與達成夢想相關的課程,唯在留下案底後已不斷實踐夢想。被告亦是個孝順的孩子,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即使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減少,被告亦沒有減少作為家用的金額。被告的生活簡單,除了基本社交活動外就是健身。律師呈上被告的僱主及父母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工作認真,守時,有責任感,樂於助人,有向國際培幼會和聯合國難民署捐助金錢,視救災扶危為理想,僱主亦承諾在被告重獲自由後重新聘用他。
律師指出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為次要,進入港鐵站的目的只是找D2並叫他逃跑,在案發期間沒有使用過槌仔(本身是D2交予D1),只是把梯子及槌仔丟在路軌上,即使後來被制服,D1也展示合作的誠意。(一開始已跪地舉手投降)
D1在制服後頭部受傷需要鏠針,後來明白到他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受阻,令市民不便,承諾以後不會重犯,而且承諾賠償$20000,雖然金額少,但是是展示誠意的表現。
律師認同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的性質不同,不適宜採用原訂的量刑起點,但希望考慮案發時是封閉環境,沒有令市民受影響或驚嚇,與暴動的性質不符,加上終審法院在梁曉陽案中判詞指出如對20-21歲的罪犯判刑,應避免採用監禁方式處理。
練官表示上訴庭已為此類案件的判刑下指引,應以阻嚇式刑罰處理。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具正面人格,有良好家庭背景,在有案底後已不能從事理想職業,對被告已是沉重的教訓。
練官指出上訴庭在楊家龍案中已為法庭下指引,表示法庭不能姑息暴動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即使要判處一個有良好家庭支援及背景的被告即時監禁對社會是悲劇,但為了對有意效妨者造成阻嚇,法庭需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式刑罰。
律師回應指認同這原則,但指出被告在本案的目標並不是執法者,而是港鐵。他最後希望法庭可以在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時,可以考慮到被告良好的背景,可以輕判,律師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勞教中心,讓他接受短期且震憾的教育。
D2的求情理由:
律師認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重要,以及他在本案的破壞性質嚴重。
律師藉一封求情信以指出D2的犯案原因。D2在案發當天觀看到有關警方以暴力制服示威者的網上片段,一時衝動而作出本案行為。選取將軍澳站作為破壞目標是D2認為此舉可以令警方行動受阻(警方曾乘搭港鐵到目的地驅趕示威者),當時D2手持的武器亦只是從將軍澳附近的地方拿取。雖然律師指出此想法可能不尋常,但這是事實。
律師指出D2的成長背景十分差,間接令他面對大量的精神及心理疾病,這些問題在他被捕後一瞬間復發(...隱去部份內容...)母親亦表示在案發前一段日子中看到D2的情緒不穩,處事急燥。律師認為此可能是加重D2在本案行為的因素之一,因此建議法庭可先為D2索取精神或心理醫生的報告,再作判刑。
律師指出在少量的案例中,每一宗的判刑都無一致方向,可見判刑的長短取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使本案最後的判刑高於量刑標準亦屬合理。他續指雖D2在本案的破壞程度堪比暴動,但並沒有鼓動其他人犯法。他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D2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寛大的刑期扣減。
控方沒有陳詞回應,只指出上訴庭在處理近期與本案有鄰近背景的案件中已下指引,年輕並非一個主要的求情理由。
證物處理:控方已把此用書面方式呈上法庭,辯方沒有反對。
練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進行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法庭會為D1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D2索取精神科報告。(抱歉此部份資訊在之前出錯了🙇🏼♂️)(此文已隱去被告私隱)
——————————————
按:手足的精神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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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修訂後的背景及案情:
背景:在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後,多個港鐵站於前一日傍晚遭示威者惡意破壞,令多個港鐵站不能運作而暫停服務,因此港鐵在當天宣布全部列車服務暫停。當中將軍澳站內的設施因被嚴重破壞而不能運用,因此須於10月5日至11日期間關閉,以進行檢查维修。
案情:在2019年10月7日20:05時,有大批人士於將軍澳站外聚集,將軍澳站站務主任為安全起見乘搭專用列車撤離,最後檢查時所有出入口均已上鎖和用鋼板木板圍封,而玻璃幕門亦完整無缺。
在同日晚上約11時,一名高級港鐵站務主任從閉路電視中看到有數名黑衣人士非法進入將軍澳站,其中有人用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站内設施,因此向上司及警方匯報。而在10月8日00:12時,分站主任及一名警員就完成上述事件完成搜查後乘專用列車離開。
在及後兩名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非法進入將軍澳站,當中D2戴口罩,黑色帽,穿背心和短褲且手持鐵筆,經將軍澳站A出口捲閘旁遭人撬開的破窗進入站內,而身穿藍色衫,戴口罩及手持鐵槌的D1則未幾跟隨D2進入。
D2其後前往 1 號及2號月台,並用鐵筆不斷敲擊打碎月台的玻璃幕門,及將梯子扔到列車路軌上。D1其後亦前往下層月台,把梯子及鐵槌扔到列車路軌上,2人其後返回上層大堂,並於 A 出口附近逗留,未幾警察接報到場,2人從B出口逃走不果,警方拘捕兩人。
在0030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藍色口罩,八達通及流動電話。在004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口罩,鴨嘴帽,手套及流動電話。
D1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野」。而D2在警誡下則表示「係我用鐵筆係月台打爛幕門,同丟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D1)事」。2人在日後補錄會面紀錄時簽署並同意上述內容。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下破壞14 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 4 道月台玻璃幕門有明顯的刮痕,港鐵事後須支付$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 D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D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D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練錦鴻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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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同意修訂後的案情(參見註1)並且表示承認控罪。練官裁定2位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案發經過,並呈上與案件相關的相片和截圖。然後控方在庭上向2位被告申請共$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練官表示此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被告並不是不問世事的人,而本案是在暴力社會事件期間發生,而且破壞的程度亦與暴動相似。
控方指出2位被告沒有案底。他續指出本案沒有類似背景的案例參考,但上訴庭有下指引指法庭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
D1的求情理由: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雖然家境一般,但成員間的關係密切。被告在案發時正修讀與達成夢想相關的課程,唯在留下案底後已不斷實踐夢想。被告亦是個孝順的孩子,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即使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減少,被告亦沒有減少作為家用的金額。被告的生活簡單,除了基本社交活動外就是健身。律師呈上被告的僱主及父母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工作認真,守時,有責任感,樂於助人,有向國際培幼會和聯合國難民署捐助金錢,視救災扶危為理想,僱主亦承諾在被告重獲自由後重新聘用他。
律師指出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為次要,進入港鐵站的目的只是找D2並叫他逃跑,在案發期間沒有使用過槌仔(本身是D2交予D1),只是把梯子及槌仔丟在路軌上,即使後來被制服,D1也展示合作的誠意。(一開始已跪地舉手投降)
D1在制服後頭部受傷需要鏠針,後來明白到他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受阻,令市民不便,承諾以後不會重犯,而且承諾賠償$20000,雖然金額少,但是是展示誠意的表現。
律師認同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的性質不同,不適宜採用原訂的量刑起點,但希望考慮案發時是封閉環境,沒有令市民受影響或驚嚇,與暴動的性質不符,加上終審法院在梁曉陽案中判詞指出如對20-21歲的罪犯判刑,應避免採用監禁方式處理。
練官表示上訴庭已為此類案件的判刑下指引,應以阻嚇式刑罰處理。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具正面人格,有良好家庭背景,在有案底後已不能從事理想職業,對被告已是沉重的教訓。
練官指出上訴庭在楊家龍案中已為法庭下指引,表示法庭不能姑息暴動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即使要判處一個有良好家庭支援及背景的被告即時監禁對社會是悲劇,但為了對有意效妨者造成阻嚇,法庭需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式刑罰。
律師回應指認同這原則,但指出被告在本案的目標並不是執法者,而是港鐵。他最後希望法庭可以在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時,可以考慮到被告良好的背景,可以輕判,律師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勞教中心,讓他接受短期且震憾的教育。
D2的求情理由:
律師認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重要,以及他在本案的破壞性質嚴重。
律師藉一封求情信以指出D2的犯案原因。D2在案發當天觀看到有關警方以暴力制服示威者的網上片段,一時衝動而作出本案行為。選取將軍澳站作為破壞目標是D2認為此舉可以令警方行動受阻(警方曾乘搭港鐵到目的地驅趕示威者),當時D2手持的武器亦只是從將軍澳附近的地方拿取。雖然律師指出此想法可能不尋常,但這是事實。
律師指出D2的成長背景十分差,間接令他面對大量的精神及心理疾病,這些問題在他被捕後一瞬間復發(...隱去部份內容...)母親亦表示在案發前一段日子中看到D2的情緒不穩,處事急燥。律師認為此可能是加重D2在本案行為的因素之一,因此建議法庭可先為D2索取精神或心理醫生的報告,再作判刑。
律師指出在少量的案例中,每一宗的判刑都無一致方向,可見判刑的長短取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使本案最後的判刑高於量刑標準亦屬合理。他續指雖D2在本案的破壞程度堪比暴動,但並沒有鼓動其他人犯法。他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D2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寛大的刑期扣減。
控方沒有陳詞回應,只指出上訴庭在處理近期與本案有鄰近背景的案件中已下指引,年輕並非一個主要的求情理由。
證物處理:控方已把此用書面方式呈上法庭,辯方沒有反對。
練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進行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法庭會為D1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D2索取精神科報告。(抱歉此部份資訊在之前出錯了🙇🏼♂️)(此文已隱去被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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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修訂後的背景及案情:
背景:在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後,多個港鐵站於前一日傍晚遭示威者惡意破壞,令多個港鐵站不能運作而暫停服務,因此港鐵在當天宣布全部列車服務暫停。當中將軍澳站內的設施因被嚴重破壞而不能運用,因此須於10月5日至11日期間關閉,以進行檢查维修。
案情:在2019年10月7日20:05時,有大批人士於將軍澳站外聚集,將軍澳站站務主任為安全起見乘搭專用列車撤離,最後檢查時所有出入口均已上鎖和用鋼板木板圍封,而玻璃幕門亦完整無缺。
在同日晚上約11時,一名高級港鐵站務主任從閉路電視中看到有數名黑衣人士非法進入將軍澳站,其中有人用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站内設施,因此向上司及警方匯報。而在10月8日00:12時,分站主任及一名警員就完成上述事件完成搜查後乘專用列車離開。
在及後兩名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非法進入將軍澳站,當中D2戴口罩,黑色帽,穿背心和短褲且手持鐵筆,經將軍澳站A出口捲閘旁遭人撬開的破窗進入站內,而身穿藍色衫,戴口罩及手持鐵槌的D1則未幾跟隨D2進入。
D2其後前往 1 號及2號月台,並用鐵筆不斷敲擊打碎月台的玻璃幕門,及將梯子扔到列車路軌上。D1其後亦前往下層月台,把梯子及鐵槌扔到列車路軌上,2人其後返回上層大堂,並於 A 出口附近逗留,未幾警察接報到場,2人從B出口逃走不果,警方拘捕兩人。
在0030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藍色口罩,八達通及流動電話。在004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口罩,鴨嘴帽,手套及流動電話。
D1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野」。而D2在警誡下則表示「係我用鐵筆係月台打爛幕門,同丟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D1)事」。2人在日後補錄會面紀錄時簽署並同意上述內容。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下破壞14 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 4 道月台玻璃幕門有明顯的刮痕,港鐵事後須支付$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 D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D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D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正義姐遇襲案】涉摑政見不同女子 女售貨員認打鬥罪候判
【頭條日報】今年2月銅鑼灣時代廣場「和你lunch」活動期間,一批手持國旗巿民與示威者起爭執,被稱為「正義姐」的女子藍雪寶疑遭襲擊,事後2青年和2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其中42歲售貨員李秋芝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全文)
#20201127新聞
【頭條日報】今年2月銅鑼灣時代廣場「和你lunch」活動期間,一批手持國旗巿民與示威者起爭執,被稱為「正義姐」的女子藍雪寶疑遭襲擊,事後2青年和2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其中42歲售貨員李秋芝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全文)
#20201127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12港人送中︱移送檢察院起訴 家屬:寧願盡快判刑「好過無了期等待」
【蘋果日報】內地律師對《蘋果》指,檢察院審查起訴需時1個半月,其間可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然後再可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才送法院起訴;即是說當局最多可將案件拖長至6個半月。
有份協助12港人家屬的鄒家成引述被捕人之一黃偉然、鄭子豪家人的回覆,質疑當局若然是「陽光司法」為何多番阻撓家屬律師會見當事人,並再強調堅拒官派律師的立場,他們呼籲當局盡快判刑,至少讓在港的家屬可以知道服刑刑期,「好過無了期等待」。李宇軒的妹妹亦表示,12港人被秘密關押已3個月,12人與外界斷絕聯繫外,亦不能面見家屬委託的律師,又要撰寫讚美看守所、聲稱已獲官派律師的家書,「擺明就係終於迫到所有人認罪,砌夠證據,班齊腳可以做case」,她批評內地的司法程根本不是公平公正。(全文)
#20201127新聞
【蘋果日報】內地律師對《蘋果》指,檢察院審查起訴需時1個半月,其間可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然後再可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才送法院起訴;即是說當局最多可將案件拖長至6個半月。
有份協助12港人家屬的鄒家成引述被捕人之一黃偉然、鄭子豪家人的回覆,質疑當局若然是「陽光司法」為何多番阻撓家屬律師會見當事人,並再強調堅拒官派律師的立場,他們呼籲當局盡快判刑,至少讓在港的家屬可以知道服刑刑期,「好過無了期等待」。李宇軒的妹妹亦表示,12港人被秘密關押已3個月,12人與外界斷絕聯繫外,亦不能面見家屬委託的律師,又要撰寫讚美看守所、聲稱已獲官派律師的家書,「擺明就係終於迫到所有人認罪,砌夠證據,班齊腳可以做case」,她批評內地的司法程根本不是公平公正。(全文)
#20201127新聞
Forwarded from 12港人關注組
【遙望看守所】
「今早帶著悲傷和期待的心情來到碼頭。悲傷的係怕等會見到關押我兒的地方,會讓我更加傷痛,而又期待親眼見到佢依家所在位置。
人人都說母子連心,所以好希望我兒感應到媽媽在對面海,望住你為你祈禱,如果可以的話願上天減我壽十年,來換取我兒一世平安😭😭😭😭😭」
#BringThemBack
#save12hkyouths
#save12
「今早帶著悲傷和期待的心情來到碼頭。悲傷的係怕等會見到關押我兒的地方,會讓我更加傷痛,而又期待親眼見到佢依家所在位置。
人人都說母子連心,所以好希望我兒感應到媽媽在對面海,望住你為你祈禱,如果可以的話願上天減我壽十年,來換取我兒一世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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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止2020.11.07]
[20201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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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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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暫沒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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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暫沒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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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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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林鄭月娥在電台節目上又提到疫情初期,一直未能找到指定酒店作強制檢疫,指是因為去年的社會事件,凡是支持及配合政府的企業都會被暴力及起底影響,酒店東主「掂下政府都唔肯」,指即使酒店業主願意,員工都不願意;早期醫管局想設立特別診所,亦並塗鴉、焚燒破壞,形容香港經歷去年困難的時候抗疫,比其他地方困難多很多
😡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881903.com/news/amp/local/2368010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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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電台 881903
林鄭月娥:有需要時願推強制用「安心出行」|本地|商業電台 881903
林鄭月娥:有需要時願推強制用「安心出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若強制市民進入處所要使用「安心出行」手機應用程式,必會引起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