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
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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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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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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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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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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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 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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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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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14:30
👤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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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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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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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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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錢(25) #審訊 [1/1] (#2020011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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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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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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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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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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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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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14:30
👤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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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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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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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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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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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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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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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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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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