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灣仔 #答辯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依賴3段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0930起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灣仔 #答辯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依賴3段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0930起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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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元朗 鳳翔路 1豬 閃燈轉入青山公路元朗段 往元朗警署方向行駛
AM8295 YL 2
AM8295 YL 2
Forwarded from 連登巴絲 - 怒漢推Po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保釋申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保釋申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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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上環 新街市街安泰街交界 1交通鐵馬 停泊 1肥交通警 落地罰企
AM7455
AM745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521 #上環 新街市街安泰街交界 1交通鐵馬 停泊 1肥交通警 落地罰企 AM7455
1526 #上環 新街市街 1交通鐵馬 直行入德輔道中 往中環方向行駛
AM7455
AM745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突發❗️12港人被失蹤事情發展:這是一宗證據確鑿 、兩地合作的綁架人質事件
對於12港人事件,過去黑警多次強調:
1.黑警事前毫不知情。
2.8月23日上午7時許,12人於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並開出。
3.上午約7時30分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
4.上午8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 海浬,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5.上午9時許在中國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 E)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 26 海浬。
但根據最新資料顯示:
1.一隻屬保安局的飛行服務隊的定翼機B-LVB於8月23日4:19am於赤鱲角機場出發。
2. 4:30am-7:30am 於西貢、東龍洲、果洲群島一帶盤旋。
3. 7:30am後於香港水域界線附近一直繞圈。
4. 8:14am 於中共所指的拘捕位置(21°54'00''N,114°53'00'' E)附近收隊。
客觀資料與黑警單方面提供的資訊明顯有很大出入,既然飛行服務隊當日早已在相關海域附近巡邏監察,為何黑警及港共一直謊稱事前毫不知情?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港共刻意將12港人送中,從而成為中共的 #政治籌碼 !這是一宗 #證據確鑿 、兩地合作的「 #綁架人質事件 」!
事件發生至今,中共禁止家屬委託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目的要阻止12人向外界透露事件真相。中共就是一個懼怕真相暴露於世人,並以謊言遮掩一切的邪惡政權。不論中共花多少力氣維穩,謊言都會逐一被港人穿破。謊言是經不起時間考驗。
港共政權官員立即現身面對家屬,面對群眾,面對真相!
#save12hkyouths
#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
資料來源:9點半蘋果新聞報道 (第一宗新聞報道)
鄒家成
#save12hkyouths #願平安歸手足
對於12港人事件,過去黑警多次強調:
1.黑警事前毫不知情。
2.8月23日上午7時許,12人於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並開出。
3.上午約7時30分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
4.上午8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 海浬,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5.上午9時許在中國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 E)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 26 海浬。
但根據最新資料顯示:
1.一隻屬保安局的飛行服務隊的定翼機B-LVB於8月23日4:19am於赤鱲角機場出發。
2. 4:30am-7:30am 於西貢、東龍洲、果洲群島一帶盤旋。
3. 7:30am後於香港水域界線附近一直繞圈。
4. 8:14am 於中共所指的拘捕位置(21°54'00''N,114°53'00'' E)附近收隊。
客觀資料與黑警單方面提供的資訊明顯有很大出入,既然飛行服務隊當日早已在相關海域附近巡邏監察,為何黑警及港共一直謊稱事前毫不知情?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港共刻意將12港人送中,從而成為中共的 #政治籌碼 !這是一宗 #證據確鑿 、兩地合作的「 #綁架人質事件 」!
事件發生至今,中共禁止家屬委託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目的要阻止12人向外界透露事件真相。中共就是一個懼怕真相暴露於世人,並以謊言遮掩一切的邪惡政權。不論中共花多少力氣維穩,謊言都會逐一被港人穿破。謊言是經不起時間考驗。
港共政權官員立即現身面對家屬,面對群眾,面對真相!
#save12hkyouths
#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
資料來源:9點半蘋果新聞報道 (第一宗新聞報道)
鄒家成
#save12hkyouths #願平安歸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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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1556 #金鐘 金鐘道東行線 近統一中心 1衝 直行往警總方向行駛
AM7766 ST 1/1
AM7766 ST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