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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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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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座位安排

唐(23) #港區國安法

【親屬籌】
共2張,1400開始派籌
籌號1-2(2張粉紅):一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共66張,1415開始派籌
籌號1-28(28張橙色):一庭內庭座位
籌號1-38(38張紫色):二庭內庭座位

【記者傳媒】
共32張,1400開始派籌
籌號1-20(20張白色):一庭內庭座位
籌號1-12(12張黃色):二庭內庭座位
1230 #鰂魚涌 東隧港島入口 1交通衝 停泊
1234 #中環 雪廠街近太子大廈 1Van 閃燈向干諾道中方向行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下午案件:1445開始派籌
#0728上環 24人 + #1102灣仔 5人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11(11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現已超過十五人排隊。
1237 #上環 文咸東街 HSBC外 1衝 往西港城方向行駛
AM6352 EUHKI6
1244 #尖沙咀 加拿芬道 Kimberly 26 1衝 閃燈停泊
AM8973 KW1/3
1246 #跑馬地 黃泥涌道馬場外 1交通鐵馬上橋入香港仔隧道往黃竹坑方向行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2者嚴重性不一,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0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招臨時文字直播員,請pm @court_live_bot
Forwarded from (關台)親友上庭先去旁聽嘅廢柴(公開)親友都是自私狗
被捕組跌至147k,直播台跌至62.2K
1308 #火炭 穗禾苑一期巴士總站 對出1衝停泊 車上冇人
AM7718
1307 #石硤尾 大坑西街轉入大坑東道 1衝 往石硤尾站窩仔街方向行駛 PTU B 3/1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首次以專業失德取消教師資格 林鄭形容迎難而上

#港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教育局是首次以專業失德為由取消教師資格,形容個案嚴重,強調政府有責任迎難而上,防止港獨意識滲入教育。 (10/6/13:08) 全文
1323 #九龍灣 啟福道 近九展中石化油站 1衝 入緊油
AM8832 KT 1
1355 #東涌 松仁路 1衝 轉入逸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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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親報平安 流淚說:香港已經變咗

去年積極參與反修例運動的「王婆婆」王鳳瑤,去年8月11日在太古站最後一次公開露面,之後在內地被當局以「尋釁滋事罪」拘捕,獲釋後「取保候審」長達一年,本月初終於回港,現正進行隔離。

王婆婆今日回覆眾新聞查詢,首次公開報平安。背景在戶外的她,拍下影片稱她現時平安,但她在片段中忍不住眼中的淚水,邊落淚邊說:「我們都好平安,因為這裡始終是香港的土地,但是已經變咗。」

眾新聞

https://www.facebook.com/366243453719070/posts/1281018495574890/?vh=e&extid=0&d=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