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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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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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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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補相 #旺角
2205 #西洋菜南街
1名啡色衫鳩嗚團伯伯連同1紅白藍袋被送上1EU #AM8429 MK1/1
Source: 銀河系哨頻 & 和你報 直播
🛑求資料🛑求詳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補清相 #旺角
2205 #西洋菜南街
共2名鳩嗚團伯伯被帶走

- 相中啡衫伯伯(人稱大聲公)連同1紅白藍袋被送上1EU #AM8429 MK1/1
- 另一名伯伯 人稱何伯/麥當勞叔叔 無相

🛑求資料🛑求詳情🛑求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78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08:15
案發地點:#尖沙咀 科學館廣場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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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陳浩天(29)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時間不詳
👤黎智英🛑已還押逾7日 (#未知案發日期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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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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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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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非即時,深夜捕回》

黃(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87

答辯:
主控向被告讀出控辯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陳述,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在傳召證人前,詢問控方的理據和辯方的爭議點,問控辯雙方是否都係倚賴呈堂的沙田火車站閉路電視片段,因為法庭的視像系統還是VGA制式,質素不佳,辯方表示需要倚賴,因而花時間另行安排另一部流動電視機。

傳召PW1🚹周耀輝🚹
證人上庭就坐前,從褲袋取出一張紙,被裁判官制止。

⚙️控方主問:
在7/9日晚上大約22:00在沙田火車站,準備從A出口入集,乘車返元朗屋企,當時身穿粉紅色T恤淺色短褲,入閘前撞到一個人的膊頭,確認為庭上被告,事前並不相識,被告在近距離,用中等音量,向PW1講粗口問候娘親,覺得好奇怪,唔憤氣,有用粗口鬧番佢,但冇郁手,之後拍咭入閘。

入閘後聽到後面好大聲,望返轉頭被告喺度講嘢,只係聽到一兩個字,//我都有講,冇嘢啊,咁都鬧//,轉身走,行咗幾步望下有冇人‘返啅’,見到四五個人跳閘入嚟追PW1,被告係第一個跳入去,衝到好近PW1身邊,大家互鬧咗幾句,唔記得鬧乜,PW1忍唔住郁手,用右手打被告頭部,被告舉手擋,又用右手打PW1頭部,互相有揮拳打咗幾下,拳來腳往,PW1表示唔記得打咗幾多下,差唔多四五下,中間冇停過,短時間幾秒內發生,唔記得有冇擊中身體。

PW1見到好多人衝埋嚟真係好驚,在褲袋內攞把摺刀出嚟揮舞,諗住嚇嗰啲人唔好衝埋嚟,跳閘嘅人好後生,PW1話自己大佢哋一倍(56歲)。

鎅到被告隻手,佢舉起受傷隻手,向住前邊啲唔知係乜嘢嘅人,後來先至係警察;鎅到之後退後,好驚,走落月台,諗吓就掉咗把刀,深呼吸之後上返上面,就被警察拘捕,事後,右臂有幾度紅痕,應該係爭扎時受傷。

主控引導PW1指出被告在打鬥期間,無退後或離開。

播出第一段CCTV片段P1,和呈上片段的截圖,希望PW1能從片段中確認自己和被告,因為畫面質素好矇,影唔到容貌,PW1又不按指示翻閱文件,裁判官不禁請PW1離席,詢問主控要辨認被告的原因,就算PW1能標示出相片中的被告,法庭也未能確認。

PW1先後在十二張截圖中標示出自己和被告,瞬間後又修正被告沒有在第一張圖出現。

📌辯方盤問:
PW1指與被告撞到膊頭之後,被告在佢耳邊用粗口鬧佢,PW1則去到閘口先轉身,嗌有冇搞錯,當雙方已經離開約10步,有其他人行埋黎睇,有途人同PW1講現場好亂叫佢走,PW1無同人爭執或對駡,繼而入閘。

播出P1到22:23:26,PW1指他入閘前有罵幾句,係想找人來鬧,不是和被告互駡,律師指見到PW1在閘口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一名黑色衫男子對話,PW1不同意,只承認穿黑色衫的男子不是被告。

當律師提出質疑PW1在15/9的口供時,裁判官又叫暫停,詢問辯方質疑口供的作用,和請律師專注重點,PW1的供詞只是重複同一番說話。

播出P1由22:24:00至22:24:16,律師指出在22:24:04時見到PW1與他人爭執,因此先有人衝入嚟,PW1一一否認。

1315-1445 休庭

播P1 @22:23:02,PW1 撞到一名男子,律師指PW1 是
先撞到該名男子,後才撞到被告,PW1 表示唔記得,
律師指其實PW1 在在閘口前有和另一名男子對峙和對駡,被告只係企在旁,入閘後有隔着閘機對駡,PW1一一否認,律師引述PW1 在15/9日的筆錄口供:「我同黃在閘口對駡」,點解今日冇咗對駡,PW1 無正面回應。

PW1 否認律師嘅陳述,他沒有和人推撞,唔知有其它衝突,他急於走,自他入閘到被告跳閘,唔知中間隔咗幾耐,見到有好多人跳閘,唔知被告係咪第一個,佢係第一個接觸PW1。

律師問PW1 用那一隻手打被告,打什麼位置,被告用那一隻擋,如何還擊,大家打咗幾多拳,問得好仔細,但PW1 全部都唔記得。

播P2 (入閘後付費區,影象較P1清晰) @22:24:20,見到有人推開PW1 ,被告舉起隻手,佢係示意比後邊警察知道,PW1 唔知推佢嗰個人幾時出現。

PW1 繼續否認律師嘅陳述,唔知入閘後有藍衫人勸交,有揮舞過把刀,附近冇其他人,離開很遠,打鬥期間冇人阻止,唔知被告行向閘口展示傷勢,唔清楚有藍色衫男子捉住被告,不斷推被告,被告可能有叫PW1 唔好走,唔記得有黑色衫男子推開PW1,唔同意是和其他人打鬥,唔同意認得被告係因為佢有刀傷。

PW1 唔同意律師對佢嘅指出:
- 有碰撞但冇講粗口
- 同另一名黑色衫男子有爭執
- 被告有過嚟制止
- 唔清楚黑色衫男子頸上證件帶被拉扯的事
- 入閘後有一班人同PW1爭吵
- 爭吵期間PW1 有揮拳和义頸
- PW1 先攞刀後被告入閘
- 被告入閘時PW1已經揮刀
- 有一班人連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PW1 推撞
- 發生爭執、打鬥係另有其人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控方因被告不作供,因而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證人周先生重複多次只係互相揮拳,問其他就乜都唔記得,有可能係加鹽加醋,佢話冇同其他人接觸但右手又有紅印,證人的口供紙和在庭上都係話入閘前有回轉身講‘冇嘢係嘛’,但再睇片後又話冇講。

從P1片段見到,22:24:04被告企在閘口,22:24:16被告跳閘,但在此之前有不少人已經跳閘,從P2片段見到,22:24:07途人望向閘口,片段雖然影唔到,但從常理推測係已經有事發生,途人先會望向嗰個方向,應為有人推撞,22:24:12途人開始走,但被告到22:24:17才在畫面出現。

證人在第一張截圖錯誤標示被告,在P1片段中撞到一名男子但又唔記得,對打鬥場面的其他人又唔認得,只係見到刀傷和被捕先認得被告,有冇可能係認錯人,證人筆錄口供和在庭上口供不同,開庭時話因為被告有刀傷,所以認得佢,後來又不同意,經常轉變、混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又一人流亡】避風驛接報已留美尋庇護 梁頌恆:與港家人斷絕關係、辭青年新政職務

【立場新聞】由流亡海外港人黃台仰、梁繼平、林榮基等成立的組織「避風驛」今(11 日)發聲明指,前立法會議員、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在面對嚴厲的政治迫害下,已於 11 月底離港,目前正在美國尋求庇護。梁頌恆晚上在 Facebook 宣布,「與香港的家人斷絕一切關係」,稱自己言行與他們全無關係,並會辭去青年新政的一切職務。
聲明指, 梁頌恆因政治見解關係,先被不當剝奪議員資格及選舉權利,隨後屢遭報復及打壓,並被非政治的名義導致破產和入獄, 又指梁在國安法下,受到政治警察的跟監及滋擾,引述梁說「相信庇護是延續香港民主理念的新起點」。他已於 11 月 30 日離港,翌日到達美國首都華盛頓。
梁頌恆現時身體狀況無恙,起居飲食均已獲基本照應,組織稱將繼續跟進梁頌恆及其他流亡者的情況。(全文)

#20201211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一直等候的送車師

「喀喀喀」三下響聲後是法官進場
眾人肅立鞠躬
面對日益腐化的法治
這樣莊嚴的禮儀顯得有點反諷

終於來到判刑這天

宣判時
現場肅靜得有點窒息
法官的咪總是那麼不靈光
聲線細弱而朦朧
呼吸大力一點
身體一下扭動令椅子發出聲響
都會蓋過法官的朗讀

今天的當事人早已認罪
還押超過一年
判決的刑期是意料之內
所以庭內沒有太多傷感或激動的情緒

退庭一刻
眾人一句一句的「加油」「撐住」
又有些五一手勢
一一向他暫別

然後送車
大部分都是旁聽後下來的
但有幾個是專程送車的
他們並不認識被送者

送車師原本不知道今天有這件案
(法庭直播TG的審訊預告不會列出低調應訊者)
他們是習慣了每天來法庭看看通告
看到案件
便靜候囚車
有人下午一時便到了
有年輕又有銀髮
有車便追著
追上一條街
然後回來再等

兩架囚車先後離開了
其實大家都不確定車上是何人
天漸黑 風漸起
原本旁聽的人都差不多離去了

但送車師說
他們會待到晚上七時
因為不想錯過了任何一架
一般看到停車場的懲教車停泊位關閘
他們才離開
不讓一人孤單

希望手足知道
大家都在

九龍灣講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1 今日係4月6號,我今日先收到3 月中嘅信,隔咗成半個月先到我手,即係話又開始耐咗先收到信,都幾sad 。好奇怪,唔知點解啲信成日都唔跟次序咁收。不過真係冇諗過有啲信要隔成2個禮拜有多先收到。分分鐘我呢一封信要過埋月中先收到,唔好太掛住我XD

今日睇咗 #隻哥基瞓到好似死咗咁 個post,勁cute!!!!

重點1:幫我多謝612,佢哋幫咗我好多~
重點2:隻史迪仔我畫咗勁耐!

強烈譴責香港政府無啦啦捉咗我去坐監,幫我安撫我媽情緒,我唔想佢有啲咩事,但本人在此謹以至誠宣誓,**我絕對唔會自殺或尋死**。

#2 辛苦大家又香港一日遊,又入唔到嚟見我。入唔到庭最大原因應該係因為嗰日同時有另外出名嘅手足上court啫,另外就係因為同案多同學去睇佢呀。其實我唔知有咩人嚟睇我,我諗唔到我嗰班有邊個會想嚟XD 但大學hall嗰啲就應該係因為我先嚟?不過其實我都冇諗過佢哋會咁好。嚟睇邊個都好,好多謝大家抽時間嚟。

話說以前成日比人笑我個名MK,我就幫自己改咗個英文名for 正式場合用。點知後來又真係同啲人熟咗,但大家叫慣咗嗰個名就由佢LOL 但我都係鍾意人哋叫我做天空/sky!

上庭見你地唔到有啲sad,miss you guys so much! 下次送車我會試吓大叫返你哋轉頭,睇吓你哋聽唔聽到。// Apr 2020

#手足家書 #還押 #還押手足 #抗爭 #光復 #時代 #反送中 #唯一出路

skylines_at_daw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此部分為DW2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DW2(PD4即CPK1的拍攝者)作供🌟

🌟辯方主問🌟
DW2於案發當日大約於0700到達金鐘一帶參加當日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當時並不認識被告。DW2當日從事網上媒體的工作,在拍攝PD4前看見有一名男子被捉,於是用電話進行拍攝。

🎞️辯方播放PD4🎞️
播放至03分48秒暫停,片中有人說「快(lan2)啲過嚟」,DW2確認說話者正是自己。當時因為看見警員突然衝向群眾截停部分人,希望叫朋友前來一同觀察,因為當時PD4是FB的直播片段,因而希望有人看到直播會趕至現場。DW2表示拍攝時正在奔跑,因為不知道警員會否截停自己,因而奔跑至距離比較遠的地方。會害怕警員是因為當日已經有兩次拘捕的事件發生,然而事前群眾並沒有作出任何衝擊的行為。

DW2表示案發當日並沒有聽到有人曾大叫黑警。在拍攝PD4期間視線本來望向警員,後來因為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繼而望向人群,看到有人戴上手套。然後有警員衝向群眾,從後捉住被告。DW2表示沒有看到被告曾推相關警員,後來被告與警員兩人移動至花槽處時因有警員遮擋視線,便看不到之後發生了何事。

DW2表示當日並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沒有聽到有警員叫被告停下,也看不到被告在被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


🎞️辯方播放PD2(即CPK2)🎞️
播放至02分44秒暫停,片中看見DW2背著背囊及戴著口罩,辯方律師詢問其戴口罩的原因,DW2表示因為私隱問題,而且當日的群眾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控方盤問🌟
DW2表示當時聽到警員說「認住戴手套嗰幾個」後曾望向群眾,後看見被告有戴上手套。控方詢問DW2拍攝時是否「眼望向邊就拍攝向邊」,DW2表示不一定,警員衝前捉住被告時其附近有一名女生跌倒,因而便注意了該名女生。DW2表示自己其後奔跑至較遠的地方,當PW1接觸到被告時,自己已經跑離了現場、鏡頭亦移開了,自己並沒有目擊被告與PW1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經過。DW2表示自己亦未能全數聽到兩人的對話。

🌟辯方覆問🌟
🎞️辯方播放PD2(即CPK2)以供DW2指認自己及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潑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2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郵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搭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 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 , 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Reference: CAAR7/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EX=&L1=CA&L2=AR&L3=2020&AR=6_1#A6_1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是為第九部分。🌟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中控辯雙方都有影片呈堂,而控方呈堂的片段則是被告被控制之後拍攝的。辯方呈堂的影片,無論是質素或角度,對於本案最關鍵的場面(即PW1攔截被告之後發生的事情)都拍不到,就算拍到都是一瞬即逝;其質素也是差的。DW2當時雖然也是身處現場,但是其證供裡顯示DW2不曾目睹PW1和被告之間發生事情的全部,DW2說自己拍攝影片直至PW1跑向被告之後就沒有了。當然,DW2在跑動的時候也有拍到被告和PW1,不過那些也只是一瞬間而已。本案最關鍵的是PW1和被告的證供,控方指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DW2的證供⭐️
根據DW2的證供,他本身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時DW2在現場因為某些原因便拍攝了影片,其後並上載至個人的FB帳戶,供友人觀看。PD4中顯示DW2當時距離PW1也是近的,當然,根據DW2的證供就是他未能募集被告和PW1之間發生的所有情節,但其當時仍然身處現場,耳朵還是可以聽到相關的聲音。那些PW1聲稱曾發生的警告及群眾曾大叫的黑警DW2都聽不到,在此要求法庭考慮PW1證供的可信性。

⭐️針對被告戴口罩及跑走⭐️
在辯方主問的階段中問及當時群眾中有多少人戴了口罩,被告和DW2的說法均是佔了群眾的大部分。在控方盤問時問及兩位當時戴口罩的緣由,被告表示要防止胡椒噴霧;DW2則表示基於私隱問題,兩者均是合理的說法。可見當天在現場戴口罩是中性的證據,法庭不能基於被告有戴口罩而對其作出不利的推論。
問及被告當時為何要跑走時,其表示因為害怕被警員拘捕,DW2的說法亦是如此。根據呈堂影片可見,當時現場也是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跑走的。然而,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被襲擊的情況是在被告跑走後才發生的,因而不能指證被告當時跑走是為了逃跑。

⭐️針對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分歧/矛盾⭐️
-根據PD3(8),看到PW1起跑時其右邊有一個市民戴著口罩。根據PD3(11)(PD4的01分39秒),PW1當時仍然在跑,他身旁也有為數不少的群眾戴著口罩。PD3(16-19)顯示了PW1追截到被告的過程,當PW1從起步到碰到被告只是三秒間的事情。PD3(20-21)很明顯的看到PW1是把被告推向花槽的方向(截圖的右邊)。根據PD3A(1)(PD4的01分49秒),看到花槽被告已經被制服了。從PD4的01分39秒-49秒間的十秒鐘,被告已經被推至花槽邊並且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是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說被告當時很快地就被PW1制服了。PW3表示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在地的過程不超過二十秒;PW4則表示PW1起跑直到把被告制服在地是20-30秒間的事。辯方表示「被告在不夠30秒內被PW1追到失去平衡,然後掉倒」的說法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對照PW1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箇中是否已經構成了法律疑點。

-PW3表示聽不到被告曾說黑警、看不到被告曾推PW1亦看不到PW1曾後退一大步。PW2則表示沒有印象PW1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等,聽不到PW1向被告要求搜身亦聽不到PW1說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辯方表示以上種種都是PW1-4證供中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顯示出PW1並不是法庭可以完全信賴的證人。

-PW2的證供雖然有形容被告曾揮動雙手,但表示那是沒有規律的揮動,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而PW1則表示被告當時想要攻擊自己,辯方指出這是兩人證供之間的分歧,PW1誇大了自己的證供。

-PW1聲稱被告很用力地推了他的胸口,一兩個小時後他的胸口依然有紅、痛,但其並沒有要求去驗傷或是拍照紀錄。PW1辯稱當時沒有想過要收集證據留待日後起訴被告,還表示自己的膚色較黑,拍照不能顯現出胸口的紅。辯方認為PW1的這些解釋全部合理,因為PW1根本沒有受到襲擊,PW1因而偽造一些襲警案常見的傷勢報告。希望法庭能多加考慮PW1沒有驗傷及拍照紀錄的原因。

⭐️針對被告與PW1身形的差別⭐️
P6(10)顯示了被告和PW1身形的差別。PW1高1米85,體重180多磅,他的體格明顯是強壯的,因而他跑步時很快便追上被告了。被告則高1米75,體重130多磅,兩者之間明顯存在著50多磅的差距。被告在被PW1捉住上臂的情況下再用力推其胸口,讓PW1後退一大步的可能性存疑,PW1的說法存有故有不可能性。再者,當時PW1身上有裝備,那麼PW1體重便更重了。

⭐️針對PW1更改證供⭐️
PW1曾經就著自己有否推被告之花槽處的議題更改證供。在盤問初期,辯方問及PW1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以致被告失去平衡跌倒,PW1否認曾推被告。在看過PD4後(見備註),PW1改口說被告是在被截停至自己「推」他去花槽期間曾手舞足蹈。最後,PW1在覆問階段亦同意在主問階段沒有用「推」字,並表示當時因為被告手舞足蹈,所以需要推被告至花槽處。

⭐️針對PW1證供的可信性⭐️
根據PD4(A)(即PD4的謄本)的編號24處,被告曾說「救命呀,打人呀」。這個是片段中的02分29-31秒發生的事,距離被告被截停(即01分39-42秒處)距離了四十多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大喊救命的時候是已經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控方也沒有爭議,而這個時間線是跟PW1證供的有所出入。
正如控方所說的,PW1證供的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PW1表示自己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及手套、群眾曾叫黑警,但CPK1、2、3中都聽不到,唯一的說法就是上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相反,在片中聽到有人說「留意帶手套嗰幾個」、「曱甴」、「捉佢過嚟」等,這些都是警員說的,PW1、2卻表示當時沒有聽到,但兩人當時都在場。片中也沒有錄到PW1曾發出任何警告或是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合作等等,PW1說到自己當時很冠冕堂皇地執行職務,實則上他並沒有說過相關的說詞。PW1的證供與CPK1、2、3以及被告的證供是完全沒有辦法磨合的,可見其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並不能讓法庭肯定案發當時的事實為何。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其後指出PW1曾改口供用「推」字,香官隨即表示其沒有。經翻查錄音後,證實PW1曾改口供。論仔細聽清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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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在0900派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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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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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被判監
🛑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
⚠️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6
案發日期:2019年9月15日(星期日)
案發時間:晚上7:12分
案發地點:#銅鑼灣 港鐵站C出口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陳肇始︰確保疫苗安全及有成效才購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當局已與3間新冠病毒疫苗製造商達成初步協議,除了科興生物的100萬劑疫苗下月抵港外,由內地復星醫藥引入,德國BioNTech與美國輝瑞合作的疫苗,亦可於首季交付。至於阿斯利康同牛津大學合作研發的疫苗,則預計明年中才可分批來港。陳肇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會在確保疫苗安全、品質有保證和有成效後才購買,當局已展開緊急立法工作處理疫苗在港註冊問題,亦已開展疫苗注射的籌備工作,會盡快為優先群組接種。至於醫護人員、院舍院友及員工、長者及長期病患者幾類優先群組中,哪一類會最先獲接種疫苗,陳肇始說未有定案,亦要視乎疫苗到港的最終劑量,以及是哪一種疫苗。她舉例BioNTech的疫苗要在-70度下冷藏,需要較多中央統籌,運輸時間要求較精準,可能要由中央處理接種。長者方面,陳肇始說,60歲以上人數有180萬多,當局初步構思是年紀較大的先打針,再逐個年齡層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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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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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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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因另罪而已還押7日

控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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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警方需要處理與案超過千條推文及相關會面錄像(包括本地及海外),並申請把案件押後2021年4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訊。蘇官批准。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蘇官指出考慮到被告潛逃風險大,重犯機會高,一但定罪後的刑期長,控罪性質嚴重,故拒絕批准被告保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被告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