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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23) #裁決 (#1001屯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簡單口裁決理由大綱: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面罩等物品,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你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縱火燒雜物之用。手把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途人會有的物品,配合當時附近的示威(有PC狗俾人淋腐蝕液體),可見被告有備而來。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已還押17日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案情:
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於12月8日認罪

【速報】
判即時監禁8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郭啟安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法庭頒令案件日程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三星期辯方須回應控方問卷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兩天向法庭提交案件管理之建議
如辯方有任何反對,須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一天向法庭提出

D10,12,13,14,15,17,18表示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可能原因是曾轉律師,或事務律師未交妥,因控方已收齊各被告的收妥文件收據)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答辯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於本年5月24日在夏愨道近海富天橋管有2支士巴拿、2把剪刀及2包索帶,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訊: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2021年2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指於警員跌低後搶槍,並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求警員跌低後影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77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
案發時間:14:30 - 15:15
案發地點:#旺角 雅蘭商場門口,近山東街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男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縱火罪 #攻撃性武器 #1118旺角

*
控罪: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
量刑起點:

控罪1: 5年監禁
控罪2: 2年6個月監禁

在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故:

控罪1: 3年4個月監禁
控罪2: 1年8個月監禁
同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詳細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審訊詳情]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承認事實:
1. 雙方同意承認事實呈堂(P1)
2. 警員2208及警長58747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愛截停被告並檢走其右手所持電筒(身份沒有爭議)
3. 警署17052在上址已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並帶上警車前往中區警署
4. 2019年11月29日14:55,偵緝警員23163在中區警署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燒錄成光碟(P3)及製作文字騰本(P3a)呈堂
5. 陳喬崔 署理警司會以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不爭議專家身份)
6. 2020年1月6日專家證人收到證物P2作測試
7. 專家證人測試證物P2後撰寫了兩份報告(P4,P5) 以65(b)方式呈堂
8. 所有證物確認不受干擾
9. 被告被拘捕時為27歲
10.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PW1 至PW4作供

📌PW1 警長58747 作供
案發當日PW1屬中區活動管理組,當日在愛丁堡廣場晚上7至10時有獲警方發出不反对通知書之和平集會。證人在22:00在政府總部從通訊器收到通知有防暴警員在遮打道截查2名途人時被一二百人包圍需要增援。證人帶領約8至10名隊員於22:05到達遮打道作全方位戒備,當場有百多二百人在叫囂放入、黑警及講粗口,防暴隊不久完成截查將兩人放行。

✏️第一次照射
約22:08時PW1準備離開時見一男子在5、6米距離外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其右手持一黑色物體發出綠色光線照射剛完成截查及增援離開的警員,證人回憶不停照射了20秒左右,而該男子當時身穿黑色褸、淺藍色恤衫及戴口罩。

✏️第二次照射及拘捕
PW1與隊員繼續離開行到第一條行車線時,之前的男子在第二條行車線舉起右手再次無間斷用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約20秒,當時距離約3、4米。證人快步上前截查該男子遇掙扎,於是用左手包住佢仍手持雷射筆之右手,另一同事替他扣上手扣。然後帶上警車後PW1檢取雷射筆後再將被告及證物交給警員11052(PW2)作警戒及拘捕。

📌PW1 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提出當時包圍警員人群雖然有叫囂,但沒有衝突而截查兩途人完成後人群亦自動散去。截查被告時他身上沒有護具如頭盔、護甲或其他裝備。PW1不肯定被告曾否被警察電筒照射面部。

PW1第一次照射是從被告五米距離不算很遠,中間沒有其他人阻隔。被問到為何第一次照射後不上前截停及喝停被告,證人說因為他前邊有欄杆阻礙需要跨過,現場又嘈吵可能被吿不會聽到喝止,再者會加重工作量。而證人回答當第二次被照射射雷射光20秒後他與隊員已經走到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同被告距離3至4米,自己評估過可以截停被告,所以採取行動截停。

而在警車上11052(PW2)也向證人說見到被告用雷射光射向我哋,最後證人將雷射筆交11052保管及拘捕被告。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案情所說與被告距離15至20米而被告只用電筒照射一次,時間非常短之後很快已被截停。

📌PW2 警員11052 作供
PW2確認案發當天22:12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PW2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因中環愛丁堡廣場有和平集會在政府總部待命,晚上22:00從電台收通知中環文華酒店外有警署截查兩名男子時被大量人士包圍需要支援,他與同事於22:05左右到達現場負責分隔包圍人群。之後完成支援22:08離開時見一男子在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約距離6米外右手持黑色物體向警方無間斷射出綠色雷射光,光束約十多秒後消失。PW2沒再留意該人,但之後又見綠色雷射光再次射向警方。證人肯定是同一男子射出光束因為衣着同右手揸雷射筆動作一樣。證人説該男子是穿着淺藍色T恤、黑色外套、綠色長褲及戴淺色口罩。第二次照射後,證人想上前截停該男子,但有另兩同事先接觸被告(58747及1778),最後自己沒有上前。

該男子被58747帶上警車,警長58747(PW1)將手中證物雷射筆交給證人,PW2開著雷射筆射向警車地上測試可發射綠色雷射光朿。

PW2在盤問下承認先後兩次填寫口供,第一次口供是事發6小時後2019年11月29號03:46,第二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即事發後一年。證人同意車上測試雷射筆是第一份口供及記事簿沒有記錄,並回答是忘記了。

📌PW3 偵緝警員23163作供
證人於2019年11月29日下午2:55替被告做錄影會面,另外於同日下午4:44帶被告回家進行搜屋。

📌PW3 辯方盤問
盤問下成人通知被告住使在生計偏僻香校但係車可以去到門口,因下午去及五時許已經回程,沒留意沿路有沒有街燈,照明是否足夠。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作供
證人在2020年1月17日撰寫了一份口供關於測試本案證物雷射筆(P4)。PW4有測試過百支雷射筆經驗,強調案中證物比較特別,較平時不同。該支是較大電筒形,開制啓動後是發出普通白光、跟著每按下分別是普通白閃光、綠色雷射光、紅色雷射光及熄電筒。測試分別用了全充滿電電池(Q1)及跟機電池(Q2),在IEC 60825標準下,測試結果該雷射裝置屬3R級別(低危險性)。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指IEC 60825是國際安全標準,用作測試及分類雷射裝置。而其報告中第十一段大意是該電筒在普通白光模式下可作zoom in/out, 然而在雷頓射模式下不可發揮此功能。PW4同意只針對測試證物之綠色及紅色雷射光,沒有為白色光測試因普通白光對比雷射沒有傷害。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審訊詳情]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結案陳詞 :
辯方爭議證物只是一支有雷射功能電筒,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家居偏僻晚上回家路上漆黑需電筒照明,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將其作非法用途。

至於被告錄影會面說自己被警方強光照射所以用電筒還擊,其意思可以只是用白光照返對方。沒有攻擊或傷人之意思。

對於PW1及PW2之証供辯方認為也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對衣服型容不符(藍色T恤/恤衫),見到錄光後應見紅光舆及PW2在一年後補回口供説檢取雷射筆後有在警車上測試。

PW1及PW2對被告第一次照射不採取行動之解釋未令人信服。而PW2作供説只憑衣著及舉手動作判斷用光束射向警方也有疑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3 PC10072 李錦邦(?) 調查警員作供完畢。

押後至1月12-14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PW1-3作供完畢,詳情候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懷疑警察冒充社工事件

犯法就是犯法,除非你係警察。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規定,非註冊社工不可使用社工名銜,違者最高可被罰五萬元。所以在香港,不能隨便自稱社工,就算取巧地說「社工即是在社會上工作的人」都不可以。

據悉在12月10日早上,畫家在赤柱監獄被傳召去公務探訪室(七)見兩名公務人員。甫開始,兩人向畫家説自己是社工,畫家表示懷疑,要求他們展示證件,他們不置可否;畫家再問他們屬哪個部門,他們說:警務署。畫家認為是警察扮社工,即時破口大罵,兩人見勢色不對,提早完結公務探訪。

這我們的手足畫家就是如此剛烈,如今鋃鐺入獄,仍然無改性格,遇上不平事就會破口大駡,嘈到拆天,要兇佢要罰佢要佢收口都不容易。今回警察可謂揀錯對象了。

公務探訪一定有白 紙黑字記錄,懲教署可以澄清12月10日是否有公務人員以公務探訪形式探訪畫家;警務署需調查是否有警務人員冒充社工,以正視聽。可惜監房之內,囚友勢孤力弱,不然可以報警處理有警務人員涉嫌冒充社工行騙…。

邵家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方:反修例示威中至今拘捕逾萬人 679人須承擔法律後果

【商業電台】警方在社交網站公佈,截至上月底,在反修例示威活動中共拘捕10171人,並檢控了2389人。被檢控的首三位罪行分別為「暴動」,有695人被控,其餘為「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 (全文

#20201211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今日詳細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縱火罪 #攻撃性武器 #1118旺角

*
控罪: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
簡短判刑理由:

胡官認為被告在當天的衣着是為了避免因被人認出而被拘捕,可惜諷刺地卻因一些特別特徵而被人認出且被拘捕。她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住警方前進,此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萬一丟中目標,所造成的火勢及後果不能預計,且有機會加劇當時的局勢。

胡官表示法庭在考慮所有求情信,案情及案件因素(例如涉案攻擊性武器的種類及傷害性)後,決定把控罪1的量刑起點訂為5年監禁,而控罪2則為2年6個月監禁。在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故給予1/3刑期扣減,此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被告則控罪1需監禁3年4個月,而控罪2則是監禁1年8個月,同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
按: 被告的精神狀態不錯,有給予回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手足: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0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給香港人:

同大家分享一個最近發生嘅故事,其實不嬲都會有人走來扮手足,R嘢,我哋牆內手足已經好幾次阻止咗偽手足,咁有一個所員(稱為A)就走來自稱係手足,我哋一直對A都心存懷疑,但因為A冇R任何野,冇傷害手足,我哋又仲查緊,就畀A一齊坐。

有一日, A就寫去某(前)立法會議員(稱為B) ,話係手足請求幫助,B就走咗嚟公務探訪A。探完之後, B就不經求證出post話A係「被遺忘嘅手足」希望牆外可以多加關注,加幫A搵筆友。

翌日,懲教就搵咗一騎傾偈,一騎因為私人原因,發生咗一啲唔開心嘅事,但已經係一個月之前,一騎已經冇事,都唔想講比人知。點知A就係一騎未經同意之下,將佢嘅私事話晒比B知,而B就立刻轉告懲教,令到一騎要見心理,差啲要入小欖。

A亦開始R各基金資助,包括私飯,我哋感到好奇怪,都係因為一騎之事,展開追查,發現A之前喺某區議區(稱為C)做過助理,C立刻搵B,話A此人極有問題,冇可能係手足,但B就話經過可靠消息同人士,已確實A係手足,咁C好彩係半信半疑之下, send咗信警告我哋有關A嘅為人,最後我哋真正確定A唔係手足,而B口中所指可靠消息同人士,只係喺其他義工口中得知,毫無自己查證!

一騎當然大怒,搵B質問,但B竟然話同懲教講係一個設計俾佢可以公務探訪一騎,仲要翌日post話探咗一騎,大食人血饅頭。

冇FC到就當手足,B(呢單)已經唔係第一次。上次係一個有精神病嘅縱火狂徒,冇FC就當手足。俾咗一個有私人地址嘅女大學生筆友佢,嗰名大學生仲要嚟咗探佢,罔顧筆友嘅安全,上次可以話係初犯唔小心,咁今次呢?已經有人提醒之下,仲可以流言當FC,諗都唔諗就鳩衝!A嘅控罪係欺詐,如果A拎咗筆友之後借錢呃錢咁點?除咗牆內手足聲明受損,仲會令對方有金錢損失。

仲有,你完全冇問過一騎,就自把自為,差啲累死手足!你唔識問咗先?事後仲要藉口,你自認柒咗,say sorry咪算囉,藉口之餘,仲開post ?牆內手足唔撚係俾你用嚟消費嘅工具!你要開心,大可15分鐘探訪問咗當事人先,而唔係聽完一個未經FC嘅「手足」講完,就同懲教講。人哋冇坐過就話,你坐過監,一個出書講坐監、開電台講坐監、打囚權抬頭嘅(前)立法會議員,竟然可以唔經思考,多次做出如此白癡戇鳩低級之錯誤!叫我哋如何放心將「囚權之路」交俾你?手足喺牆內已經每日受牢獄之苦,絕對唔係俾你拎嚟消費嘅工具!

如果今次一騎因為你去咗小欖咁點?又打囚權開記招?無FC鳩衝出嚟柒,罔顧牆內手足、筆友、基金安全,消費手足,三個錯誤連續發生係囚權係天命嘅你身上,唔該你檢討下先搞囚權!

仲有,某義工對我哋牆內「捉鬼」有所怪責。首先,已經FC某大channel admin 係篤灰出賣手足,就好似早前連登講某手足篤灰層龍一樣,牆內手足係再三FC,有證據先會講,大家就話我哋「捉鬼」,有手足甚至犧牲安全用自己案情去證實,換來竟然係「捉鬼」同依然當個篤灰撚係手足。事事要證據,有證據仲要屌!係咪要牆內手足犧牲自己大爆案情先信!手足已負上風險去考證,之後呢?如果大家再唔聽,仲當篤咗十幾個手足入嚟嘅人係手足,咁不如我下court直接同班差佬握手比心心啦!比佢哋篤嗰啲手足仲喺度坐緊呀!十幾年呀!

尚千赴戎
木何懼火
Forwarded from 流亡手足心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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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屍成日講話要報仇、還眼,點解而家啲曱甴開始行番咇,明明係革命最好時機,但係點解都冇一隻橫死街頭嘅?

我直接解答啦,因為已經冇人比佢哋外判啦,有心有力嘅都俾你搞到頹撚晒

你地嘅「香港人,報仇!」之類嘅廢話應該都講到厭啦,依家俾啲新意,搞個「香港人,移民!」幾撚威啊

老實講我覺得黃店俾人搞真係唔抵可憐,世上的革命根本冇一個會好似香港咁樣,中途搞個乜嘢黃色經濟圈黃店,呢個簡直係對革命嘅最大侮辱,食到啲人一啲反抗能力都冇,淨係識喺度食食食

世上撚有一場革命係食下食下就會勝利嘅咩?
世上撚有一場革命,係中途會鼓吹去參加政府嘅選舉嘅咩?
世上又撚有一場革命,係全盤外判比年青人去做,等到佢哋死晒之後,自己變成鵪鶉,一啲都唔敢反抗,淨係識返工同移民?

明知全部都係唔公平嘅事,但冇諗過反抗,全部淨係諗住之後點樣移民,成日話支那人冇一個係無辜,根本上香港人先至係冇一個係無辜

除左手足同呢一代年輕人以外,依家根本上都冇一個係無辜,全部扺撚死,屌

記住移左民之後唔好返嚟啦,即使香港光復左你都唔好返嚟啊,返嚟嘅話正契弟啊

#讀者投稿
Forwarded from Deleted Account
個個都話會反抗 個個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