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香港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垃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垃場新聞)
~~~~~~~~~~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
,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香港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垃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垃場新聞)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
,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374049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黃罩評分唔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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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電子報
戳破中國疫苗謊言? 47名中國工人在烏干達集體中鏢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中國醫藥集團(簡稱「國藥集團」子公司中國生物技術公司,CNBG)等中國生技企業研發的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苗,在存在隱憂的情況下,仍以「緊急使用」為由替百萬人接種,如今傳出47名已施打過疫苗的中國工人在非洲烏干達集體染疫的消息,形同戳破中國疫苗有效性的謊言。據《中新社》報導,中國駐烏干達大使館網站5日發佈公告稱,烏干達一家印度企業發生新冠肺炎聚集性感染,導致在該企業務工的47名中國公民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使館提醒旅烏僑社僑胞和在烏中資機構務必高度重視,引以為戒,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嚴防聚集性感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
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
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
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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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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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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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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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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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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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
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
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
🛑押後到12月24日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兩人繼續還押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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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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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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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12月24日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兩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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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處理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處理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73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9日
案發時間:大約下午4點44分
案發地點:#中環 遮打道終審法院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73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9日
案發時間:大約下午4點44分
案發地點:#中環 遮打道終審法院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0:30 PW1 開始作供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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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0:30 PW1 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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