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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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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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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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夜晚當時的拍片者/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91
案發日期:2020年5月13日
案發時間:晚上8點半至9點
案發地點:沙田新城市喜茶舖外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指於警員跌低後搶槍,並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求警員跌低後影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77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
案發時間:14:30 - 15:15
案發地點:#旺角 雅蘭商場門口,近山東街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要影片/目擊者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6
案發日期:2019年8月10日
案發時間: 晚上10點至翌日凌晨1點
案發地點:#將軍澳 寶琳景林邨(佳景路)浩明苑對出車閘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20200808山頂 #不是手足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狗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不認罪🙄

(2)不小心駕駛
😗認罪😗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認罪😗

9位控方證人,用英文審訊,只傳召PW1,2,4,6,7,預審期一天。有
2段CCTV片段。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於2021年3月2日0930東區七庭0930作英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書記表示1030開庭,請各位靜心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已有💛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15完咗大部份雜案,但未處理手足案,庭內餘約大半個庭嘅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轉介文件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何
D2 雷
D3 黃
D4 *
D5 陳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令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香港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垃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垃場新聞)

~~~~~~~~~~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
,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

正門有約7記者,包括有線,亦有大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

控方開庭後盤問第12證人警務人員4924的學歷(機械工程學士)和在警察學院讀過甚麼課程(電腦/互聯網/手機法證課程)。

控方證人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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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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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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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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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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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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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