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此部分被告(DW1)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辯方主問🌟
被告是一名電梯從業員,身高1.75米,體重60kg(註:足夠的營養攝取對身體健康尤其重要)。
🎞辯方展示P6供被告辨認自己🎞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上頭盔。被告表示自己被按在地上期間曾被掐住脖子,期間因為呼吸困難而掙扎。其形容PW1比自己高、魁梧。
被告表示當日出現在金鐘是為了參加集會,當日他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有戴口罩。大約07:15到達金鐘一帶,然後閒逛至案發現場附近,後見到有一名男子被警員拉到後面(即接近馬路邊的鐵欄),繼而被「撻」到地上;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表示當時現場有其他市民圍觀,戴口罩的市民佔大多數。
期間有警員上前協助(相信是指協助制服該名男子)。過了一會,有警員叫圍觀的群眾退後,群眾有跟從指示。後聽到有警員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被告未有為意警員是否指自己。及後再聽到有警員說「繼續戴口罩戴手套(不是exact wording)」,就像是在諷刺群眾。然後很快地就有警員衝向群眾,被告見到身邊的群眾紛紛跑走,於是跟隨;被告表示不知警員突然衝向群眾的緣由。被告表示當日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也沒有聽到有群眾叫「黑警」。
被告表示其後被捉住,並被推到了路邊的花槽。被告被截停前背向PW1,其後曾轉身望向PW1。被告表示PW1力氣大,自己其後失去平衡,於是捉住PW1左上胸的繩子,惟最終亦有跌倒,屁股著地;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被告被按在地上。被告表示又被PW1追到直至跌倒,過程少於三十秒。被告表示自己跌倒後因為有警員分別按著自己的手腳,因而無法站起來。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PW1曾表露身分並要求被告停下
- PW1向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郁手郁腳」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表示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
- 大叫黑警
🎞️辯方播放PD4(即檔案CPK1)🎞
01分42秒停下,辯方詢問被告有否聽到有人說「黑警」、警告不要戴口罩及手套,被告表示聽不到。播放至02分34秒停下,影片中有人大叫「救命呀,打人呀」,被告確認說話者是自己。及後,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辯方播放PD2及PD?(即檔案CPK2及CPK3)以供被告確認影片中的周遭環境、被告和PW1出現的時刻、動作。過程將作省略處理。在確認3段影片的真確性之後,辯方申請3段影片成為證物呈堂(CPK1、2早前已獲呈堂為PD4、2;CPK3則是首次呈堂,未能確認其證物編號)🎞
最後,被告表示在被捕過程中沒有和PW1面對面、沒有用力推其心口以致其後退一大步。
🌟控方盤問🌟
被告知悉案發當日有組織就著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一事申請集會,表示知道集會是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其於10:00才開始。主控詢問被告提早到達現場之緣由,被告表示知道多人參加集會,想早點去到「霸位」。主控問及被告當日戴口罩的原因,被告表示曾參加6月9日的示威活動,知道警方會亂射胡椒噴霧,戴口罩是為了保護自己;主控質疑6月9日的遊行是和平遊行,何來警方亂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當日入夜後金鐘有類似事故,及後網上有人討論。
主控問當日被告身上的手套是為何用、為何手臂會包有保鮮紙;被告表示手套是物資站派的,包保鮮紙則是為了防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不知何人提供保鮮紙;接受手套的原因則是基於禮貌,況且手套可以於工作時使用。
主控質疑被告是否預期現場會發生衝突,被告表示自己只是防備、覺得可能會有,見街上有人包保鮮紙便跟隨。主控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被告為何會擔心有衝突,被告表示因為6月9日也有相關的事件發生。主控再問,既然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得批准,被告會否遵守警方指示;被告表示會。主控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為何還要戴手套和包保鮮紙,被告表示自己不知道警方會作出什麼行動。主控:「咁你唔好行咁前咪無事囉」,旁聽席即時起哄。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包保鮮紙是為了衝擊警方
- 案發時有戴手套
- PW1跑到被告和另外3名男子身邊時曾表露身份
- PW1對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
- 對PW1說「黑警,你冇權」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懷疑自己帶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會傷及別人
- 推PW1的胸口
被告表示不知道PW1針對自己的原因、其後有否截查他人。主控問「諗唔諗到PW1因咩原因針對你(不是exact wording)」,被告表示沒有留意PW1當時是否只針對自己,亦不知為何;被告表示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正在用電話拍攝,現場都有其他人這樣做。
主控指出當時現場有人叫「黑警開路」,被告否認,表示群眾行近警方防線是因為當時有一名男子被按在了防線後的地上。
主控表示片段(聽不清楚是哪一段,抱歉)中拍到被告曾大叫「救命呀,打人呀」,但實則上當時被告只是被警員制服在地及鎖上手銬,及後亦有被扶起,被告並沒有被打。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有心叉我喉嚨」。主控質疑被告為何不大叫「阿sir唔好咁大力,我同你合作」,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機會這樣說。主控指出被告所說的打人並非準確說法,被告則表示視乎其如何定義打人。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此部分被告(DW1)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辯方主問🌟
被告是一名電梯從業員,身高1.75米,體重60kg(註:足夠的營養攝取對身體健康尤其重要)。
🎞辯方展示P6供被告辨認自己🎞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上頭盔。被告表示自己被按在地上期間曾被掐住脖子,期間因為呼吸困難而掙扎。其形容PW1比自己高、魁梧。
被告表示當日出現在金鐘是為了參加集會,當日他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有戴口罩。大約07:15到達金鐘一帶,然後閒逛至案發現場附近,後見到有一名男子被警員拉到後面(即接近馬路邊的鐵欄),繼而被「撻」到地上;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表示當時現場有其他市民圍觀,戴口罩的市民佔大多數。
期間有警員上前協助(相信是指協助制服該名男子)。過了一會,有警員叫圍觀的群眾退後,群眾有跟從指示。後聽到有警員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被告未有為意警員是否指自己。及後再聽到有警員說「繼續戴口罩戴手套(不是exact wording)」,就像是在諷刺群眾。然後很快地就有警員衝向群眾,被告見到身邊的群眾紛紛跑走,於是跟隨;被告表示不知警員突然衝向群眾的緣由。被告表示當日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也沒有聽到有群眾叫「黑警」。
被告表示其後被捉住,並被推到了路邊的花槽。被告被截停前背向PW1,其後曾轉身望向PW1。被告表示PW1力氣大,自己其後失去平衡,於是捉住PW1左上胸的繩子,惟最終亦有跌倒,屁股著地;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被告被按在地上。被告表示又被PW1追到直至跌倒,過程少於三十秒。被告表示自己跌倒後因為有警員分別按著自己的手腳,因而無法站起來。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PW1曾表露身分並要求被告停下
- PW1向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郁手郁腳」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表示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
- 大叫黑警
🎞️辯方播放PD4(即檔案CPK1)🎞
01分42秒停下,辯方詢問被告有否聽到有人說「黑警」、警告不要戴口罩及手套,被告表示聽不到。播放至02分34秒停下,影片中有人大叫「救命呀,打人呀」,被告確認說話者是自己。及後,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辯方播放PD2及PD?(即檔案CPK2及CPK3)以供被告確認影片中的周遭環境、被告和PW1出現的時刻、動作。過程將作省略處理。在確認3段影片的真確性之後,辯方申請3段影片成為證物呈堂(CPK1、2早前已獲呈堂為PD4、2;CPK3則是首次呈堂,未能確認其證物編號)🎞
最後,被告表示在被捕過程中沒有和PW1面對面、沒有用力推其心口以致其後退一大步。
🌟控方盤問🌟
被告知悉案發當日有組織就著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一事申請集會,表示知道集會是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其於10:00才開始。主控詢問被告提早到達現場之緣由,被告表示知道多人參加集會,想早點去到「霸位」。主控問及被告當日戴口罩的原因,被告表示曾參加6月9日的示威活動,知道警方會亂射胡椒噴霧,戴口罩是為了保護自己;主控質疑6月9日的遊行是和平遊行,何來警方亂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當日入夜後金鐘有類似事故,及後網上有人討論。
主控問當日被告身上的手套是為何用、為何手臂會包有保鮮紙;被告表示手套是物資站派的,包保鮮紙則是為了防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不知何人提供保鮮紙;接受手套的原因則是基於禮貌,況且手套可以於工作時使用。
主控質疑被告是否預期現場會發生衝突,被告表示自己只是防備、覺得可能會有,見街上有人包保鮮紙便跟隨。主控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被告為何會擔心有衝突,被告表示因為6月9日也有相關的事件發生。主控再問,既然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得批准,被告會否遵守警方指示;被告表示會。主控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為何還要戴手套和包保鮮紙,被告表示自己不知道警方會作出什麼行動。主控:「咁你唔好行咁前咪無事囉」,旁聽席即時起哄。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包保鮮紙是為了衝擊警方
- 案發時有戴手套
- PW1跑到被告和另外3名男子身邊時曾表露身份
- PW1對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
- 對PW1說「黑警,你冇權」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懷疑自己帶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會傷及別人
- 推PW1的胸口
被告表示不知道PW1針對自己的原因、其後有否截查他人。主控問「諗唔諗到PW1因咩原因針對你(不是exact wording)」,被告表示沒有留意PW1當時是否只針對自己,亦不知為何;被告表示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正在用電話拍攝,現場都有其他人這樣做。
主控指出當時現場有人叫「黑警開路」,被告否認,表示群眾行近警方防線是因為當時有一名男子被按在了防線後的地上。
主控表示片段(聽不清楚是哪一段,抱歉)中拍到被告曾大叫「救命呀,打人呀」,但實則上當時被告只是被警員制服在地及鎖上手銬,及後亦有被扶起,被告並沒有被打。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有心叉我喉嚨」。主控質疑被告為何不大叫「阿sir唔好咁大力,我同你合作」,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機會這樣說。主控指出被告所說的打人並非準確說法,被告則表示視乎其如何定義打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202012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手足: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012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手足: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012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1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凌晨5點
案發地點:#理工大學 A core對出暢運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1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凌晨5點
案發地點:#理工大學 A core對出暢運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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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1月30日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范 (#0701立法會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宗與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穎匡、吳志勇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律師表示此案會與 #0701立法會 其他案件合併處理。亦表示會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本案合併處理(參見駐1),並會在稍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錢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是否批准被告保釋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䆁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每2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禁足令: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
錢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
(註1)此控罪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按:被告直到現在才上庭是因一直收不到傳票。此外,即使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亦沒有用「潛途風險高」作反對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范 (#0701立法會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宗與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穎匡、吳志勇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律師表示此案會與 #0701立法會 其他案件合併處理。亦表示會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本案合併處理(參見駐1),並會在稍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錢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是否批准被告保釋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䆁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每2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禁足令: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
錢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
(註1)此控罪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按:被告直到現在才上庭是因一直收不到傳票。此外,即使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亦沒有用「潛途風險高」作反對理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3
案發日期:2020年7月31日
案發時間:7:10pm前
案發地點:#旺角 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3
案發日期:2020年7月31日
案發時間:7:10pm前
案發地點:#旺角 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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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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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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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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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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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有一份警誡供詞 (混合招認)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辯方可能有片段要呈堂。表示若控方爭議片段的表面真確性,將會傳召2名辯方證人就片段的真確性/連續性作供。
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辯方做法會拖慢審訊進度,提議辯方可以在控方律師不向證人透露片段內容的前題下,向控方大律師披露片段,以評估片段真確性……
🟡 休庭一陣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有一份警誡供詞 (混合招認)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辯方可能有片段要呈堂。表示若控方爭議片段的表面真確性,將會傳召2名辯方證人就片段的真確性/連續性作供。
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辯方做法會拖慢審訊進度,提議辯方可以在控方律師不向證人透露片段內容的前題下,向控方大律師披露片段,以評估片段真確性……
🟡 休庭一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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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溫 (21)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溫 (21)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8日23:13時,PC4593在香港仔公園出入口截停並查問被告。於23:15帶被告到警車,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呀sir,我支筆用嚟觀星咋」
證物被妥善保管,在收集記錄製作封存的過程中沒有被干擾,呈堂性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休庭一陣,等控方處理文件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8日23:13時,PC4593在香港仔公園出入口截停並查問被告。於23:15帶被告到警車,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呀sir,我支筆用嚟觀星咋」
證物被妥善保管,在收集記錄製作封存的過程中沒有被干擾,呈堂性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休庭一陣,等控方處理文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6 PW2 作供完畢
1025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1029 因技術問題休庭10分鐘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6 PW2 作供完畢
1025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1029 因技術問題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AD%A6%E6%BC%A2%E8%82%BA%E7%82%8E-%E8%A2%81%E5%9C%8B%E5%8B%87-%E9%82%8A%E5%A2%83%E6%9C%AA%E5%81%9A%E5%88%B0%E6%BB%B4%E6%B0%B4%E4%B8%8D%E6%BC%8F-%E9%83%A8%E5%88%86%E7%A2%BA%E8%A8%BA%E5%90%8D%E4%BA%BA-%E8%87%AA%E7%A7%81-%E9%9A%B1%E8%97%8F%E8%A1%8C%E8%B9%A4/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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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 Stand News
【武漢肺炎】袁國勇:邊境未做到滴水不漏 部分確診名人「自私」隱藏行蹤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本港第四波武漢肺炎疫情確診宗數持續高企,消息指今日(6日)新增近百確診。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表示,根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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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