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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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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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要人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94
案發日期:2019年6月9日
案發時間:約下午4時半
案發地點:#銅鑼灣 鵝頸橋底公廁外(DBS銀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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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估計希橋(音)66446註守毒品情報科,是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只確認了七十四件證物
還有合共九十五件待確認。法官大人希望可以用
65C處理,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2:40上午完畢,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員協助清除路障後收逾200通滋擾電話 兩男今認罪判緩刑

【蘋果日報】今年六四當日,全港多處均有悼念活動,部份地區有人設路障。有警員當晚在旺角協助清除路障後,被公開身份資料,翌日凌晨開始已接到滋擾電話,5日間接到逾200通滋擾電話。警方調查下拘捕兩名男子,控以不斷打電話罪。兩人今於西九龍法院認罪,各被判監14日,但緩刑兩年。(全文)

#20201204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快必案交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網媒記者申覆核 斥濫用程序

【獨立媒體】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條控罪,律政司申請將案件交付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法官陳廣池昨日處理此案時,表示自己是指定法官之一。網媒「香港人連儂牆」記者曹敏儀聯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早就有關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全文

#20201204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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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開庭
將九十五件證物,引用65B呈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昨日肥佬黎入監房,昨晚荔枝角收柙所大踢竇,將在囚人士多取的毛氈全部充公,揸正來做,我肯定懲教署說會說兩件事沒有關係,對所有人都是一視同仁…。

溫度驟降,昨晚才不過是十四丶五度,大家添衣也來不及,署方不遲也不早就執正踢竇。

要知道在囚人士獲分發的有:一套基本犯人囚衣、一件底衫、一件衛衣及一件俗稱「太空褸」的厚衣,另外有五張氈及一份「氈皮」,再加兩張被稱為「藍單」的牀單,還有一對襪子。聽起來,有衛衣及厚衣,又有五張氈,應該不錯。可是,所有衣物物料均沒有禦寒功能,而那張氈的質地大概就像地氈,何來保暖?

不是說懲教署沒有權力踢竇,而是說他是否有權用盡,專揀最凍果幾日玩嘢!

邵家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黎智英還柙期間,除了跟律師會面商討案件,每天只獲安排一名親友探望。他最喜愛的手機已被沒收,失去跟世界的大部份聯繫。若讀者們想為黎智英加油打氣,不妨給他寫信,我們收到來信後會整理,讓失去自由的黎智英能感受外界對他的支持。

謝謝各位!

(來信可寄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八號一樓《蘋果日報》,或email至 adnews@appledaily.com)

蘋果日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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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估計希橋(音)66446註守毒品情報科,是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代表A1大律師盤問PW10,發現她當天記錄在一張白紙上檢取證物及位置記錄仍有保留;辯方昨天有透過事務律師查詢和今早亦向控方確認沒這方面紀錄。
控方解釋亦都是剛在庭上

知悉。
辯方覺得如有這張記錄對盤問方向很重要。

3:18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前: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3星期後: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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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認證物紙共四張,現雙方第PW10提供給雙方。

3:40 今天審訊完畢

星期一早上9:00續審
(注意星期一審訊只有半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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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58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3日
案發時間: 00:00 - 00:15 AM
案發地點:#旺角 砵蘭街朗豪坊對面報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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