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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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周梓樂死因研訊︱庭上播廣明苑閉路電視片段 顯示一團黑衣墜落 附近沒有他人

【蘋果日報】科大男生周梓樂死因庭第15天研訊。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突指翻看廣明苑閉路電視片段後,看到之前未見過、而且「非常關鍵」的新細節,故需重新檢視全部閉路電視片段,確保調查齊全及準確。法庭今播放當晚廣明苑閉路電視片段,高官提醒陪審團及周父母,稱片段可能會引起不安。

片段所見,拍得涉案停車場有一團黑衣墜落,附近沒有煙、沒有槍炮,亦沒有其他人。全文

#20201204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22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三庭再訊🔶

D10遲到(記錯日子),法庭可還押,但今次接受解釋

相關案件總共213位被捕人,呢單案涉及19被告

控方最新收d3,15問卷回覆

11/19有回覆
1,2,9,15,控方指收到文件,上述被告對本案暴動控罪無爭議
18辯方不同意有暴動
12,14,17 申請法援,等取得法律意見
6星期一先收到,會盡快回覆
7有舊律師樓交接,星期一先收到文件
10,11,13無回覆
10:星期一先收到,未有時間開會
11,13剛(早幾日)收到法援指派,不被使用材料同錄影片段,未收到控方問卷

D4,5,8,16,19,3(已回覆,會爭議,保留對暴動指控反對權,有思考方向)

無被告準備答辯
未去到成熟的地埗去分拆案件,問卷又未能達到目的
押後
法庭今次會採用審前覆核程序
用65D處理證據
用實務指示9.4
控方要三星期發出notice 承認事實
辯方要再用三星期送達notice in reply

D5未正式被委派律師,9月申請法援,預計月內(如有問題,寫信俾控方)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
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D3豁免今日去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1010開庭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指今天會有幾個事項
① 基於昨日有非常關鍵證據,警方正在準備尚德停車場A附近所有錄影電視鏡頭的地圖,列明位置及角度;並會到附近屋苑及大廈蒐證。希望各屋苑及業主立案法團儘量及盡快協助。

② 本席(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睇到A334停車時間及救護員離開救護車時間並不吻合。故列消防處為有利害關係人士,昨日已去信消防處。估計下星期會得知消防處可能委派律師,及會否需要睇哂本研訊之證據及謄本。

③ 唔想公眾有猜測,所以今日會播放昨日所提出嘅關鍵片段。想提醒梓樂爸爸媽媽、陪審員同埋公眾人士,嚟緊播放嘅片段會令大家感到不安。係由廣明苑廣新閣旁的羽毛球場影向尚德停車場A方向。可以留意畫面右上角,錄像顯示時間為00:51:37,就會見到一團黑影。畫面顯示嘅並非實際時間,黑影相信是梓樂。至於最早發現梓樂的時間及地點會否由偏差,有待調查。

(原整畫面播放3次,放大約三四倍再播放3次。畫面所示當晚環境如一般晚上:沒有催淚氣體沒有其他大光燈等)

今天無法繼續,押後至下星期二0930再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對25天研訊時間都仲持審慎樂觀態度,但提醒陪審員要準備或會超過原訂日數。

———
直播員跪求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215後開庭請關注//

👤王(5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2:00 小休完畢

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女警員施希橋(音)66446註守毒品情報科,是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要人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94
案發日期:2019年6月9日
案發時間:約下午4時半
案發地點:#銅鑼灣 鵝頸橋底公廁外(DBS銀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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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估計希橋(音)66446註守毒品情報科,是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只確認了七十四件證物
還有合共九十五件待確認。法官大人希望可以用
65C處理,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2:40上午完畢,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員協助清除路障後收逾200通滋擾電話 兩男今認罪判緩刑

【蘋果日報】今年六四當日,全港多處均有悼念活動,部份地區有人設路障。有警員當晚在旺角協助清除路障後,被公開身份資料,翌日凌晨開始已接到滋擾電話,5日間接到逾200通滋擾電話。警方調查下拘捕兩名男子,控以不斷打電話罪。兩人今於西九龍法院認罪,各被判監14日,但緩刑兩年。(全文)

#20201204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快必案交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網媒記者申覆核 斥濫用程序

【獨立媒體】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條控罪,律政司申請將案件交付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法官陳廣池昨日處理此案時,表示自己是指定法官之一。網媒「香港人連儂牆」記者曹敏儀聯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早就有關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全文

#20201204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