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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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凌(5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休庭後,彭官就表面證供作裁決: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被判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被告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進行審訊。控方只傳召1名證人(即1名警員);控辯雙方透過承認事實,向法庭呈遞一系列證據。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彭官覆述案情,此處略)。彭官考慮辯方陳詞後,同意辯方所說,理據如下:

📌理據一 被告不「攜有」涉案工具
根據證供,很難說被告仍然「管有」或「攜有」該批工具。(「攜有」字面上的定義,比控罪所用的字眼「管有」狹窄得多,但即使撇除這討論,用較闊的定義考慮,案中也無充分證據證明。)

證供顯示,被告放下工具後即時離開,2小時內,沒有任何人走近及查看花槽。如果有人查看,控方還能勉強稱被告和該人有關聯,可透過該人控制工具。然而,證明被告對工具有控制權的證據始終欠奉。

📌理據二 涉案工具不屬攻擊性武器
控方同意4件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退讓合理。法律上,1個鎚及破爛的鐵線剪確實不能憑藉自身性質,成為攻擊性武器(即構成offensive persay),要滿足控罪元素,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該批工具作傷人意圖。

然而,本案中無任何招認:連一些耳熟能詳的解釋,如「怕走在街上被襲擊、故用工具自衛」也欠缺。彭官質問:即使被告單單在某些問題上行使緘默權,又如何呢?法庭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提供匪夷所思的答案,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論。

當工具本身不構成攻擊性武器,自無需考慮合理辯解問題。

📌總結
補充承認事實中提及,警方從被告手機找不到任何可疑訊息。彭官直言「實在摸不著頭腦」,「控方係靠咩證據起訴被告呢?唔通只憑案發時間係喺9月30日嘅晚上?」確實,被告的行為令人生疑:要丟棄工具,為何不好好在垃圾收集站丟棄?

然而,「可疑」和「證據」是兩回事,控方證據無法滿足控罪元素,未能確立表證。


證物處理
證物P1-3充公,其餘留於法庭檔案。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被告人行為(即處理工具的手法)雖與有別於一般人,但控方檢控基礎仍薄弱。警方一聯絡被告人,被告已合作地前往警署,錄有詳盡警誡供詞、解釋所有可疑處。警方在有合理解釋、被告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及配合搜屋的情況下,仍決定起訴被告。如警方有檢視及接納所有證據,本案根本不需「走到今天這一步」。

事實上,本案尚在覆核階段時,令一裁判官已建議控方重新審視檢控的決定。在如此前提下,控方仍堅持檢控。控方非但不能滿足控罪元素其一,更是所有元素都無法滿足,浪費被告的時間及金錢。

控方(當然)反對訟費申請,指案發時間弔詭,被告行為遮掩有可疑。

彭官批准辯方訟費申請:被告行徑在事發當刻確實令人覺可疑,然在24小時內,警方已掌握所有資訊及證據。被告一沒隱瞞,二沒誤導控方,沒令控方認為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的強。被告已無任何嫌疑,警方卻堅持起訴,終致無法滿足兩項罪名關鍵元素。

故此,法庭裁定訟費申請得直,頒令辯方獲得訟費。


(直播員OS:主控 我聽咗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佔領立法會案 缺席被告被捕今出庭 遭加控暴動罪

去年7.1佔領立法會案,藝人王宗堯等11人被控暴動,另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前總編輯梁繼平與另一被告范氏則被票控進入會議廳。其中兩度缺席聆訊的范上周六被捕,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加控范一項暴動罪,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並押後至12月10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文件。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范早前被控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傳票罪,兩度缺席聆訊,法庭批出拘捕令。范最終於本月28日被捕,今被加控暴動罪,將與包括王宗堯在內等11人的暴動案合併在區域法院審理。(全文

#2020113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1415不足15人🙄
樓下一庭爆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李(50) #0921元朗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控罪詳情字眼上有修改,唯未有在庭上讀出

--------------------------
今天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7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提堂。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裁判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速報~
兩人罪名不成立,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速報:
‼️‼️‼️‼️判監四星期‼️‼️‼️‼️

詳情後補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我的最後一天公務,仍然是去赤柱監獄探手足。手足是cat A,還有一段很長的還押時間,難得他的女朋友在過去整整一年每天都去探訪15分鐘,見見面都好,成為了監房的一時佳話。我在最後作為議員的日子,就選擇了跟他見面,順便道別。

1. 他特別關心監房禁書。現在每間院所的處理都有所不同,標準不一,《反抗的共同體》和《帶一本書去坐監》在赤柱他可以成功入書,但在其他院所,則有問題。

2. 他有收聽我的電台節目《終生老冧》,但他投訴監房的收音機質素太差,接收信號時常出現問題,要伸手在鐵閘外才可以僅僅收到。(對不起,為了要聽我節目要如此辛苦)

3. 關於區議員公務探監一而再受阻問題,原來手足就是當事人。據說當時荃灣區議員岑敖暉要入紙申請到赤柱探他,職員要求他寫statement說明自己住在哪裏,跟岑敖暉有什麼關係。手足寫得清楚,他曾經在荃灣區工作,對荃灣區有一些社區問題想跟岑議員表達,但仍然被職員拒絕見面,最後岑要以朋友身份作一般探訪,他才知悉此事。對於懲教署的「僭建」,剝削了他向議員申訴的權利,他十分不滿。

4. 他在獄中也十分關心在赤柱的其他手足,可以留意的留意,可以關照的關照。手足之情,溢於言表。

邵家臻
Forwarded from 12港人關注組
【承諾】

「記得之前同你一齊計劃未來,
依加得自己一個,
無力感好重,但唔會放棄。

文字表達唔到太多,
好想親口同你講我呢段時間發生咗咩,
之前一直有你照顧,依加雖然好唔習慣,
但我有好好照顧自己,所以你都要撐住。
我個心都一樣喺你到,陪你行過每一個難關。

願你平安,愛你。」

#BringThemBack
#save12hkyouths
#save1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PW1 PC21866 吳子峰(音) 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2,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十分鐘 (之前辯方透露有一名辯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因體力忍耐未合要求,建議不判處勞教。

辯方作最後一次陳詞,呈上有關求情的文件:
與被告相關的樂團A與樂團B指,不了解本案情況,不過會描述被告玩音樂的背景,對被告的熱誠有肯定,被告熱忠於音樂,有支持香港地下音樂團,有用行動和金錢支持,對音樂有執著,亦鼓勵同路人組織樂團。被告希望以音樂作終身事業,不停努力,有拜某結他手為師。在香港和支那亦有活躍,有參加大大小小的社區活動,不論有沒有報酬都願音為香港帶來娛樂,亦是社區中心社員。

呈上樂團A過往的照片,背景,情況。

被告發生本案前的工作地方與音樂有關,工作評價正面專業,前僱主有正面評價。

被告在參與某次活動時有表演音樂,顯示出有熱誠。

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高等法院HMN48/2004
此案被告涉及四項刑毀,案情是在四個連續日子刑毀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辯方指此案是已發生破壞,但本案是準備性質。兩案共通點是,雖然控罪一不成立,但意圖與本案有關,此案被告人被判四個半月監禁,認罪扣減至三個月,到上訴庭時,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被告在本案是否滿足社會服務令的元素?
辯方指被告在勞教中心亦否認控罪,沒有披露案情。明白社會服務令要有悔意才可判處。被告雖現時沒工作,但仍可理解的,因疫情關係和經濟情況,有穩定工作是不容易。
~~~~~~
葉官:被告是在審訊定罪後才還押,不是一開始就認罪,社會服務令的悔意十分重要,質疑被告的悔意從何而來。

辯方指被告經歴一年多,至今審訊,再直至監禁14日,已有警醒,明白自由的可貴,承諾不會再出現灰色地帶。被告重犯機會亦低。
~~~~
判刑:
被告悔意不足。
由於勞教報告不建議判勞教,所以以4星期量刑起點,無認罪無扣減。

‼️‼️‼️‼️判監四星期‼️‼️‼️‼️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終於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有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轉介文件

👥 陳,陳,林,劉,莫(16-26)🛑陳,陳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4,5被告新增控罪用火損壞財產

第3被告批修改擔保地址獲批
第4被告無須學校提交擔保書獲批
第5被告豁免禁足令範圍獲批

原獲擔保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
🛑其中兩名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下午230待轉交區院排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更改禁足令範圍獲批
更改警署報導獲批
被告以更改後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堵路反對徵用駿洋邨 女子認罪顯悔意判社服令

【東方日報】政府今年初公布徵用火炭駿洋邨作隔離設施,惹來地區人士反彈,有網民發起集會抗議,期間一名女子涉用雪糕筒和木板堵路,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她早前承認控罪,今(30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認為本案比一般同類案件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已有悔意,又沒有案底,認為她已得到教訓,最終判她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全文

#2020113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04油麻地

按:上案事件之新控被告,控方申請同上案合併

陳(17)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指控陳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483-485 CASA DELUX HOTEL1104號房,連同陳、陳、林、劉、莫,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損壞或損毀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新案件押後與之前案件同日,12月14日下午230再訊

擔保獲批
條件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晚8朝6宵禁
警署報到,1,3,5
除乘搭公共交通外禁足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新增)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控方今天修改了控罪一之彈藥種類及數量(上述資料侍更新)以及新增控罪二。控方共有五位證人,兩位是檢查搜獲之彈藥(PW4)及工具(PW5),檢查報告以65(C)呈堂,控方表示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呈堂,辯方表示對控罪一之持有牌照法律依據及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預計2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法庭特別要求辯方審訊前14日前提交對控罪一牌照之書面法律對比,而控方須於審前7日回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太子
1745 #始創中心
1男被捕 上EU #AM7057 PTUB3/1
Source: 西西和你播
🛑認人🛑要名🛑
Forwarded from 港島東•鷹眼🦅
#太古 #東區走廊
1756 1van於太古入東廊西行線入口set RB 截查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