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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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何(37)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速報: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音譯)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下午鄧女士再上庭表示不記得在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否其他同事接觸P23證物雷射裝置。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報告結論直視Q1發出激光能損害眼睛。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W。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W,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明天下午2:15pm續審,預計明天下午再傳召控方證人後,可以完結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02:40 開庭,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法庭需修改證物編號

3:00 休庭20分鐘予律師檢查因編號更改對陳詞影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審前覆核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D1、D3認罪‼️

D2不認罪

D1、D3需賠償總共$5000。

D1、D3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D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大波man在場怒視手足,請各位手足注意安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36
#沈小民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8上環 暴動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指,被告去年於7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43開庭

❗️❗️認罪❗️❗️

罪名成立

繼續還押,判刑將於2021521日上午9:30西九龍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D1、D2申請轉擔保人獲批
D4因工作緣由或需到別處過夜,如轉換處所,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有新增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1530時段仍需要臨時直播員🥺請按此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要片要相

編號:#EVI048
案發日期:2019年8月29日
案發時間:晚上 放映會後
案發地點:#深水埗 欽洲街與基隆街交街行人路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3
案發日期:2020年7月31日
案發時間:7:10pm前
案發地點:#旺角 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615未開庭,正庭尚有幾個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灣仔

A1楊(25)
A2湯(20)
🛑湯手足尚有 #1118葵涌 的案件,曾還押逾54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61

控罪:
(1)暴動 [A1, A2]
被控於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1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A1認罪‼️‼️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是鐳射筆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錄影片段長225分鐘,辯方對影片連鎖性無爭議

預審期:5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24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開審,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有商討,信件已準備好

保釋事宜:
。2200-0600改為23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溫(16)🛑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提提大家:在較早前的提堂中,警方聲稱由2月14日至2月22日,8日期間在其住址等候,直至2月22日被告回家才被捕‼️

辯方申請押後,因律師剛接手,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控辯雙方於下一次處理合併

保釋事宜:
2000-0630變20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劉(17)🛑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已有草擬信,在2天內會寄

保釋事宜:
。1800-0600改為20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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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審訊上半部分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證物
D1 有被告標記的地圖

📌案發現場
被告現時17歲,為中五學生。案發當晚,他身處旺角朗豪坊對出的砵蘭街位置,當時人流頗多,兩旁商店大多營業,亦有小販售賣食物,攤檔遍佈全街。被告在該處買小食、等朋友吃宵夜,最終卻未能與友人見面。

23時左右,被告見到十數名防暴警從朗豪坊對出亞皆老街,向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發射催淚彈(「催淚彈爆開之後,催淚煙四散」)。人群往山東街方向後退,被告慢慢跟隨,打算在山東街附近等催淚煙散去。不久,山東街有一群人跑出彌敦道,被告擔心是有危險事情發生,便一同跑出彌敦道。

被告跑到彌敦道另一面的旺角站E2出口,打算入地鐵站,發現銀行中心對出有防暴警;此時其中2名(由於警員蒙面,無法肯定PW1是否2人之一)捉住被告,帶他到路旁接受搜查。搜查前,警員曾問他:「去邊?」他沒有回答。警員又問:「做咗啲咩?」他仍沉默。

防暴警在被告褲子左前方,搜到1支筆,在右後褲耳搜到1抽鎖匙,上掛1把摺刀。搜查後,警員問被告2樣物品有何用途,唯他不答;最後,「佢哋同我講我藏有攻擊性武器同非法集結,將我鎖上手銬,並且拘捕我。」

📌關於證物
案發前數天,即年廿七至三十,被告與朋友到維園花市做兼職,負責拆花(將花從紙皮箱中拆出)、包花(用膠袋包好)、銷售。工作時,被告需用利器,鎅開用封箱膠紙封口的紙皮箱,他選擇使用勾在鎖匙上的摺刀。花檔老闆雖有提供工具,但數量不足以分配及給6-7名員工。

至於「戰術筆」,則是供被告在紙皮箱上記錄花的不同顏色之用。筆與摺刀,均由被告在一家戶外用品店,分別以約200元購得。

年三十晚直至初一,被告穿著同一套衣褲,沒將花市用的工具取出;這些工具,後來被防暴警搜出檢取。


控方盤問
(為使讀者更了解主控官盤問手段,以下盡量按順序及節錄某些原句。)

📌被告到現場的原委
被告住觀塘區,1月25日於大約23時到達旺角,約了1名住太子的朋友,在砵蘭街朗豪坊對出見面,見識小販攤檔的盛景。出發時,被告曾致電朋友,對方著他到時再打電話;被告到達砵蘭街時,警察還未施放催淚煙,有再致電朋友。

控方質疑:既朋友住太子,何不相約在太子站相見?
被告解釋,一來自己住所樓下有車直達旺角,二來兩人目的地在旺角,如約在太子,便要多走一段距離。

控方問:既被告未見識過眾多小販擺檔,又如何得知當晚砵蘭街有小販擺檔?
被告答,是當晚約好的朋友告知。

控方問:見到警方施放催淚煙之後,被告有否打電話給朋友,通知朋友「呢度好亂呀」?
被告沒有,又指警方只放了一顆催淚彈便離開,故該位置尚算安全。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整個旺角包括砵蘭街一帶都相當混亂,認為只是人流比較多。

控方轉而質疑,旺角的店舖在年初一應不開門,且在23時絕大部分都已停止營業。被告不清楚,但當晚眼見部分商舖有開門。控方展示證物圖冊,指出相中大部分店舖已關門;被告同意,但表示相中店舖不是食肆,就算沒營業,也影響不到只是想吃東西的自己。

被告憶述,砵蘭街的人流大部分正光顧小販,自己也有。控方追問:「點解你唔等到你朋友嚟到,先一齊睇吓食咩好嘢呀?」被告解釋:朋友未到,自己餓了,便買小食吃。

控方指出,被告「約了朋友」的說法為虛構。被告不同意。

📌被告攜帶工具的原委
被告澄清自己的工作時間:1月24日,自己在維園工作至凌晨1點(此時已是25日),回家休息。控方旋即問:既被告有如此長的休息時間,為何不「著返套新衫,或者起碼一套乾淨嘅衫褲,先至出街呢」?被告回應:自己的衣服不髒,故留到第二天穿。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中國人喜歡穿較喜慶、紅色的衣服過年初一?被告說家中很少有這習慣。

控方此時提議,如果被告不是要參與示威活動,根本沒理由身穿黑衫深藍褲,在夜晚到旺角「呢個噉樣嘅地方」。被告不同意。

🧷被告留在砵蘭街的原因
控方問:既然能看到催淚彈爆開的情況,催淚彈與被告的距離是否很近?被告覆,隔2-3個步位。當時自己「有少少」驚,但仍沒有盡快離開的念頭。
控方質問:「噉你唔擔心吓個人嘅安全嘅咩?」
被告道,當時還有不少市民和車在旁,自己未覺很危險,不到要立即離開的情況。被告提到有人喊示威口號,控方追問其為何不立即離開?
被告解釋,自己見不到叫口號的人做了什麼、警察亦無採取拘捕行動,便判斷沒必要立即離開,直至有普通市民從山東街跑出彌敦道;不少人沿著該方向跑,令被告憂心現場有危險,跟著人群逃離現場。

控方質疑,被告如要離開,為何不用離自己較近的E1出口,而要到彌敦道的另一端?又是為何,要待跑出彌敦道看見E1出口時,才萌生離場的念頭?
被告堅定道:(1)E1出口人多擁擠;(2)自己並非身處彌敦道近山東街時,才想離開現場,而是早在砵蘭街見有人跑時,已想離開。

控方表示,當時彌敦道中間的鐵欄已被拆除,被告可輕易橫越彌敦道,質疑他採取的路線迂迴。
被告則說,E1出口外的通道多人,自己無法從該處跨越彌敦道。見有不少人用自己後來採取的路線跑向E2出口,便跟著走。

控方問被告,為什麼要跟著人群出彌敦道?被告雖不知人群為何會跑出彌敦道,但認為人多較安全;且人群中大部分是普通市民,裝束平常。
控方追問:「唔清楚,噉樣人跑你就跑?點解要跟住人哋跑呢?」被告重申當時覺得有危險,只想盡快離開。

控方指出,被告在D1地圖上繪出的路線純屬虛構;被PW1截停前,他逃跑的路線,應是如控方證物P7所示。

控方指出,被告將摺刀掛在鎖匙間,有讓摺刀變得沒那麼顯眼的用意。又問被告,是否同意若帶著摺刀出門,會惹來不少麻煩?另外,被捕時被告身上沒有筆記簿,帶「戰術筆」沒有必要。
被告重申,只是因沒換衣服,才帶了摺刀及筆出街,沒有多想。

控方於是質疑,被告就算不換衣服,也可先除下摺刀和筆才出門。另外,筆被插在左前褲耳,顯眼、會頂著被告前腹,「唔可能察覺唔到」,直指被告「忘記放下筆和刀」的說法是謊話

📌被告工具的用途
控方指,「戰術筆」頂部有撞針、整支以金屬製成,故能對人造成傷害。如被告用這支筆插向他人身體,可造成嚴重身體損傷。摺刀非常鋒利(被告同意),可插傷人。控方最後指出,被告是故意帶筆和摺刀到砵蘭街現場,目的不外乎兩樣:自衛或在受追捕時,傷害警察的身體。


辯方覆問

被告在覆問下,澄清自己採用的離開路線。


被告作供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審訊上半部分
審訊下半部分

==============

辯方結案陳詞

📌證據

本案爭議點狹窄:修訂控罪後,控罪詳情為被告被控管有2件攻擊性武器,唯二要爭議的是(1)被告意圖將工具作非法用途使用,及;(2)工具是否具攻擊性。這兩點緊密扣連,若被告沒有非法意圖,工具自然也不能作攻擊性武器論。

摺刀未打開,沒被拿出來指著任何人。警員本人也同意,被告卻有作出任何想使用摺刀的動作。戰術筆,裁判官親身檢查過,可按出原子筆筆芯,筆跡為黑色,絕對是1支可用作書寫的筆。「戰術筆」的說法,是辯方第一次聽聞;金屬筷子高速插入人體皆可傷人,工具的傷害性,純粹視乎使用者意圖

筆可用來寫字,刀可用來工作,花市老闆不供給工具也合情合理。至於被告為何不換褲,其也能給出解釋。「年三十晚,返咗屋企,夜晚出街,冇換就係冇換。主控話中國人鍾意著啲紅色嘅衫,可能佢有噉嘅習慣啦,每人習慣不同。」即使是在證物的現場照片中,市民的衣著也各異。沒人說不能穿深色衣服在年初一出門,單看衣著,無法推論出被告有非法意圖。

相反,從衣著更可推出被告無非法意圖:首先,被告當晚無帶背囊、無腰包手袋,如工具不掛在褲耳位置,又可放在何處呢?其次,關於摺刀位置,被告人和警察的說法不同,但不大相干。要注意的反而是,被告當晚穿的衛衣上,有尺寸不小的「無上菩提」圖案;示威者的裝束多為不被認出而穿,被告的裝束正是背道而馳,若他有心示威,根本不會作此打扮。

第三,針對被告當晚戴口罩,辯方指出,香港自1月起已有肺炎問題,被告戴醫學口罩(而非黑色面罩)並不出奇。綜上,被告的一身裝束,非為隱藏自己,不是示威常見,乃是日常「行街、食嘢」的市民裝扮。

警員單憑旺角混亂及被告奔跑,推論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然截停被告時,被告十分合作,只是不回答問題——一種權利。案件中的證據,根本無法推出控罪中所謂的「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就等於意圖?法律唔會闊到噉。」辯方又指,不會挑戰警員的懷疑,但若要將「懷疑」提升到控罪標準,則絕對不足。

藍旗在早前已舉,被告跑過山東街時見不到藍旗,很正常。警員給出的證供中,也無提到有人在彌敦道山東街一帶非法集結:「我見唔到有人非法集結,淨係見到一大堆警察。」即使有非法集結,也不能說明任一經過的人有份參與,更不能說明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且管有工具,就是要作非法用途使用,這種推論太危險、不公道。

被告在盤問下毫無動搖,說法一貫:路過、冇換褲。綜觀此案證據,完全不足以滿足刑事檢控。


📌案例

徵引案例:HCMA374/2014
辯方指出法庭對工具使用意圖作推論時,需考慮物品性質及狀態、有否其他合法用途、藏有人行為、表現等。

徵引案例:[2020] HKCA 829
辯方指出本案與SHY案完全不同,後者有招認、有合理懷疑,而於本案,將懷疑提升到毫無合理疑點定罪則絕不可行。


📌總結

「4年前嘅旺角,2016年,嗰度有個人叫黃台仰,有個人叫梁天琦,發生嘅事大家都知。」市民可在該天到旺角作不同活動,「見證歷史時刻啦、食嘢又好、行街又好,嗰晚旺角冇宵禁,任何人都去得。」控方似乎要作出旺角有示威,故被告到旺角別有所圖的推論,但「香港我諗今日仲有行動自由㗎,唔應該噉睇㗎。」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保持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不想兜路圖越封鎖線 地盤工拒示身分證兼扔煙頭罰$5500

【頭條日報】地盤工人在本年5月27日多區反國歌法示威活動時間,在旺角因「唔想兜路行」而多次要求通過警方封鎖線,期間不願向警員出示身分證,又揮動手腳並扔煙頭在地上。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他承認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社會事件有關,最終判其罰款5500元。(全文

#20201126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審訊 [1/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被告不認罪

本日審訊
PW1,PW2 作供完畢
約1600 由於時間不足夠完成多一位證人作供,裁判官決定暫時不傳召下一位證人。

案件將於 2021年1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兩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本港疫情反彈,政府將於明日刊憲,由周六(28日)至下月11日期間,註冊醫生或有限度註冊醫生可向懷疑感染新冠肺炎病人,發出強制檢測指示,違例人士若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食衞局昨晚已經向私家醫生發信,指27日起可於網上申請樣本瓶,每次申請上限為50個檢測瓶、5個大便瓶。而在醫生向患者發出強制檢測指示時,須在網上系統填寫資料。而在檢測令發出後,患者需要在2日內完成檢測,並於一星期內交回報告。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私家醫生對於強制檢測令的反應普遍正面,政府會尊重各私家醫生的臨床判斷,冀醫生可以按照每個病人評估及接觸病史決定病人是否需要做檢察測,並向需要檢測的病人發出指示,以盡快收回檢測瓶。
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指,強制檢測令會要求病人在檢測令發出後2日內完成檢測,一星期內交回報告。他續指,如果病人未如期完成檢測,違反強制檢測令,或會被罰2000元。政府亦可向違例人士發出強制檢測令,若不遵從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楊超發稱,預料全港約4000名私家醫生計算,若每名醫生每日發出兩、三張強制檢測令,全港每日就可能要做多約1萬個檢測。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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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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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民主派區議員不滿限制公務探訪 懲教署:法定探訪冇包議員探訪

【獨立媒體】懲教署擬重建荔枝角收押所,今早到深水埗區議會社區事務委員會作諮詢,民主派區議員不滿近日遭署方限制作公務探訪。區議會主席、民協楊彧便斥道,署方聲稱以在囚人士的住址作審批原因不合理。懲教署懲教事務總監督(荔枝角收押所)梁建業回應時稱,法定探訪只包括律師、警務及法庭人員,「冇包議員探訪」,指議員探訪只屬酌情安排。

位於荔枝角蝴蝶谷道的荔枝角收押所,為男性成年高度設防收押所。收押所在1977年啟用,目前能「收容」1,484人。截至9月底 ,荔枝角收押所的在囚人口為1,524人,已達收容額的103%。在會議上,梁建業作匯報,稱重建是要改善在囚人士情況,指今早的還押人數多達1,590人。(全文

#20201126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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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盤問警長A,控方需時檢視證據,再作覆問

明早0930同地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