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新案件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新案件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3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被告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3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被告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琴晚只係瞓左兩個鐘,今朝準時9點就到左西九法院。
今朝呢個手足嘅庭,我好怕會遲到,唔想佢見唔到我。
呢個手足,被告襲警,預算今日會判刑。
半年前佢提堂,已經同我講,好希望喺佢判刑嗰日,我可以嚟睇佢。
我即時答應。呢個約定我一路都有記住。
直至上個月,佢話我知係今日判,佢同我講好希望好希望我真係會嚟,因為佢話提堂嗰日,一個人都無😢
最後今日罪成,但因為個官要睇背景報告,諗住可以保䆁等下個星期再判。
點知下晝返去再開庭,就變左要即時還押候判。😡
手足,您話想我嚟,想同我selfie,今日我做曬啦,希望可以俾到D力量您,你唔係一個人啊!記得好好保重 !
佢最後同我講嘅一句説話係,
「 Tommy,您真係俾左好多力量我地準備判刑嘅手足,多謝您。」
唔知我做嘅呢D小事,會唔會都足以感動您地,如果有,分享一下,希望大家都知道,依家並非無事可做。
條路好難,但請加油,我地一齊行落去!//
阮民安
今朝呢個手足嘅庭,我好怕會遲到,唔想佢見唔到我。
呢個手足,被告襲警,預算今日會判刑。
半年前佢提堂,已經同我講,好希望喺佢判刑嗰日,我可以嚟睇佢。
我即時答應。呢個約定我一路都有記住。
直至上個月,佢話我知係今日判,佢同我講好希望好希望我真係會嚟,因為佢話提堂嗰日,一個人都無😢
最後今日罪成,但因為個官要睇背景報告,諗住可以保䆁等下個星期再判。
點知下晝返去再開庭,就變左要即時還押候判。😡
手足,您話想我嚟,想同我selfie,今日我做曬啦,希望可以俾到D力量您,你唔係一個人啊!記得好好保重 !
佢最後同我講嘅一句説話係,
「 Tommy,您真係俾左好多力量我地準備判刑嘅手足,多謝您。」
唔知我做嘅呢D小事,會唔會都足以感動您地,如果有,分享一下,希望大家都知道,依家並非無事可做。
條路好難,但請加油,我地一齊行落去!//
阮民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襲警等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66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7:30 - 7:45 PM
案發地點:#銅鑼灣 禮頓道37號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66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7:30 - 7:45 PM
案發地點:#銅鑼灣 禮頓道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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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控辯雙方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控辯雙方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周梓樂死因研訊︱抹車婦稱休息其間突發現梓樂「瞓喺度唔郁」 附近兩少年愕然
【蘋果日報】科大男生周梓樂死因庭第9天研訊繼續,再有市民主動聯絡法庭提供資料。案發當日在停車場抹車的婦人供稱,約約凌晨1時她在2樓行人路及泊車位之間的石壆上休息,附近有兩名少年,突然她「感覺地下有啲嘢,有個人瞓喺度唔郁」,而站著的兩名少年則表情愕然。(全文)
#20201126新聞
【蘋果日報】科大男生周梓樂死因庭第9天研訊繼續,再有市民主動聯絡法庭提供資料。案發當日在停車場抹車的婦人供稱,約約凌晨1時她在2樓行人路及泊車位之間的石壆上休息,附近有兩名少年,突然她「感覺地下有啲嘢,有個人瞓喺度唔郁」,而站著的兩名少年則表情愕然。(全文)
#20201126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荔枝角收押所】
擺完早站後,馬上趕去荔枝角收押所探望林朗彥,他仍是一貫的從容,還笑說沒有便秘。
Ivan說當他坐在囚車裡,從西九龍裁判法院駛出通州街的一刻,看見一眾聲援者的身影,還取笑我揮手揮得很大力,拜拜肉都異常活潑😣 他很感激各位,大家的口號聲,他全部都聽到,也希望每一位都可以繼續撐下去。
場內一些手足亦有向他打探外面的情況,以及之鋒、周庭的狀態,更與Ivan說會叫自己的家人subscribe 之鋒和周庭的Patreon。
他,就是一個永遠都從容不迫,坦然面對難關的人,他的堅強也是我們一眾好友更努力的動力,因為我們會把他的份兒扛上,到那天歸來時,彼此都有著進步。
******
✿寫信給之鋒、周庭、Ivan:寫信師注意事項✿
鐵窗之內,一紙書信就是最大的支持。各位同路人如欲寫信給之鋒、周庭或Ivan,可郵寄至「香港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3962號」(信封毋須註明姓名),三位的朋友會彙整信件並代為轉交,謝謝!
<寫信師注意事項>
內容篇
✅分享生活點滴
✅分享最近時事
❌透露個人資料
❌提及發夢經歷
❌有關逃獄的資訊
⭐️懲教署會預先審查書信,各位寫信師記得好好保護個人私隱
格式篇
❌賀咭、硬咭紙、立體信紙
⭐️懲教署規定每位還押人士最多只能收取30張賀咭,多出的賀咭會被放入私人物品箱並丟棄
❌附有閃亮效果的墨水
❌附加任何裝飾,如立體信紙、貼紙、閃粉
❌附加任何物品,如書籤
⭐️懲教署會扣起不合規格的書信
袁嘉蔚
擺完早站後,馬上趕去荔枝角收押所探望林朗彥,他仍是一貫的從容,還笑說沒有便秘。
Ivan說當他坐在囚車裡,從西九龍裁判法院駛出通州街的一刻,看見一眾聲援者的身影,還取笑我揮手揮得很大力,拜拜肉都異常活潑😣 他很感激各位,大家的口號聲,他全部都聽到,也希望每一位都可以繼續撐下去。
場內一些手足亦有向他打探外面的情況,以及之鋒、周庭的狀態,更與Ivan說會叫自己的家人subscribe 之鋒和周庭的Patreon。
他,就是一個永遠都從容不迫,坦然面對難關的人,他的堅強也是我們一眾好友更努力的動力,因為我們會把他的份兒扛上,到那天歸來時,彼此都有著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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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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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音譯)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下午鄧女士再上庭表示不記得在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否其他同事接觸P23證物雷射裝置。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報告結論直視Q1發出激光能損害眼睛。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W。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W,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明天下午2:15pm續審,預計明天下午再傳召控方證人後,可以完結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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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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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音譯)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下午鄧女士再上庭表示不記得在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否其他同事接觸P23證物雷射裝置。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報告結論直視Q1發出激光能損害眼睛。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W。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W,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明天下午2:15pm續審,預計明天下午再傳召控方證人後,可以完結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02:40 開庭,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法庭需修改證物編號
3:00 休庭20分鐘予律師檢查因編號更改對陳詞影響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02:40 開庭,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法庭需修改證物編號
3:00 休庭20分鐘予律師檢查因編號更改對陳詞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