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事發影片及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10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日
案發時間:晚上7點
案發地點:#銅鑼灣 軒尼詩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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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0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日
案發時間:晚上7點
案發地點:#銅鑼灣 軒尼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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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送中 93 日】黃偉然「家書」公開 稱公安「無做過違規的事」 家人「一定要信」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12 港人家屬,近日陸續收到相信是被扣者的書信,其中一封相信是黃偉然於 11 月 9 日寫給家人的信中,他如同其他被扣者一樣,強調自己在看守所「食得飽」,而且指看守所人員「從來無做過違規的事」,又要求家人「一定要信」兩名官派律師,希望家人保持低調。
最新公開的 29 歲的黃偉然的「家書」,他的家屬同意公開,信中指黃偉然在看守所「一日三餐都有,食得飽」,可以買牛奶、蘋果。另外,黃偉然亦如其他被扣港人一樣,提及在看守所內待遇正常,「依度嘅公安同看守所嘅人都安(按)規定處事,從來無做過違規嘅事。」信件又指已找了兩名律師,家人「一定要信」,並與他們聯絡及保持低調,並透過「粵省事」微信戶口存款給他們使用,內容與其他被扣者的書信相似。(全文)
#20201123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立場新聞】12 港人家屬,近日陸續收到相信是被扣者的書信,其中一封相信是黃偉然於 11 月 9 日寫給家人的信中,他如同其他被扣者一樣,強調自己在看守所「食得飽」,而且指看守所人員「從來無做過違規的事」,又要求家人「一定要信」兩名官派律師,希望家人保持低調。
最新公開的 29 歲的黃偉然的「家書」,他的家屬同意公開,信中指黃偉然在看守所「一日三餐都有,食得飽」,可以買牛奶、蘋果。另外,黃偉然亦如其他被扣港人一樣,提及在看守所內待遇正常,「依度嘅公安同看守所嘅人都安(按)規定處事,從來無做過違規嘅事。」信件又指已找了兩名律師,家人「一定要信」,並與他們聯絡及保持低調,並透過「粵省事」微信戶口存款給他們使用,內容與其他被扣者的書信相似。(全文)
#20201123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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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 2016 年旺角騷亂 三男判囚 27 個月至 3 年不等 官斥被告行為與獨裁者無異
【立場新聞】2016 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事隔多年,有 3 男被控參與暴動、刑事毁壞及縱火等罪。其中兩被告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 2 項刑毀罪,另一被告否認縱火罪遭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今(23 日)判刑時指,被告行為與獨裁者沒有分別,試圖以暴力震懾他人,並指無論理想如何高尚,都不可訴諸暴力,被告所破壞的並非只是死物,而是整體社會的互信及安寧,最終判處承認暴動罪的首被告、遭裁定縱火罪成的次被告各入獄 3 年,承認兩項刑毀罪的第三被告則入獄 27 個月。(全文)
#20201123新聞
【立場新聞】2016 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事隔多年,有 3 男被控參與暴動、刑事毁壞及縱火等罪。其中兩被告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 2 項刑毀罪,另一被告否認縱火罪遭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今(23 日)判刑時指,被告行為與獨裁者沒有分別,試圖以暴力震懾他人,並指無論理想如何高尚,都不可訴諸暴力,被告所破壞的並非只是死物,而是整體社會的互信及安寧,最終判處承認暴動罪的首被告、遭裁定縱火罪成的次被告各入獄 3 年,承認兩項刑毀罪的第三被告則入獄 27 個月。(全文)
#20201123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李志宏 (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之間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李志宏 (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之間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楊(35)
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雙方同意4項修訂控罪,但庭上無讀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但需於今日或開審前10天提出。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楊(35)
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雙方同意4項修訂控罪,但庭上無讀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但需於今日或開審前10天提出。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122高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122高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122高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投訴: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122高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投訴: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大律師公會聲明強烈譴責針對司法機構及人員非理性攻擊
【香港電台】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針對司法機構及司法人員所作出非理性與不克制的攻擊行為。
大律師公會表示,高等法院早前就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及處理投訴機制不足的案件頒下判詞,有傳媒及個別人士就裁決抨擊法官,部分人據報對法官發動人身攻擊。又指出公眾有權透過理性交流及辯論,討論及批評法院裁決,但不應透過對法官施加壓力,企圖影響法官裁決,行為可以構成干預司法程序,甚至藐視法庭。
大律師公會提到,司法機構運作不應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眾干涉,無私無畏履行、保障及捍衛香港法治,法庭根據既定法律原則,公平、公開處理案件。(全文)
#20201123新聞
【香港電台】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針對司法機構及司法人員所作出非理性與不克制的攻擊行為。
大律師公會表示,高等法院早前就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及處理投訴機制不足的案件頒下判詞,有傳媒及個別人士就裁決抨擊法官,部分人據報對法官發動人身攻擊。又指出公眾有權透過理性交流及辯論,討論及批評法院裁決,但不應透過對法官施加壓力,企圖影響法官裁決,行為可以構成干預司法程序,甚至藐視法庭。
大律師公會提到,司法機構運作不應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眾干涉,無私無畏履行、保障及捍衛香港法治,法庭根據既定法律原則,公平、公開處理案件。(全文)
#20201123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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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1540油麻地|
有跟進:
非被捕:
非手足: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01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1540油麻地|
有跟進:
非被捕:
非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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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01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