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地盤工向警車擲汽油彈認罪還押候判 官索精神科報告
【頭條日報】去年 11 月18日理大示威活動中,有網民號召「營救」被困校園的示威者,期間24歲地盤工凌晨向載有警察的警車投擲汽油彈被控。被告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餘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則會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辯方呈上被告、其未婚妻、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及區議員等人的求情信,指被告內地出生自小來港,因口音、衣著和外貌而遭人欺凌,自小學起罹患循環性情緒病,病情接近躁鬱症,情緒時而非常低落,時而非常亢奮衝動消費,因大量副作用,自去年初停服藥物。及至反修例示威活動期間,因中大和理大2次警方和學生的衝突,觸發了被告在案發當日清早決定參與並犯案。在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被告亦交代自反修例運動開始,眼見不少年輕人受傷被捕,甚至意外身亡和自殺,促使了被告挺身而出保護弱小的人。而被告亦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遂坦白認罪。被告亦為母親受苦感到自責內疚,並感激女朋友不離不棄,遂於收押所內向女友求婚。被告亦提到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獲釋後將獲僱主重新聘用。(全文)
#20201120新聞
【頭條日報】去年 11 月18日理大示威活動中,有網民號召「營救」被困校園的示威者,期間24歲地盤工凌晨向載有警察的警車投擲汽油彈被控。被告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餘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則會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辯方呈上被告、其未婚妻、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及區議員等人的求情信,指被告內地出生自小來港,因口音、衣著和外貌而遭人欺凌,自小學起罹患循環性情緒病,病情接近躁鬱症,情緒時而非常低落,時而非常亢奮衝動消費,因大量副作用,自去年初停服藥物。及至反修例示威活動期間,因中大和理大2次警方和學生的衝突,觸發了被告在案發當日清早決定參與並犯案。在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被告亦交代自反修例運動開始,眼見不少年輕人受傷被捕,甚至意外身亡和自殺,促使了被告挺身而出保護弱小的人。而被告亦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遂坦白認罪。被告亦為母親受苦感到自責內疚,並感激女朋友不離不棄,遂於收押所內向女友求婚。被告亦提到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獲釋後將獲僱主重新聘用。(全文)
#20201120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男生向警擲水樽罪成 裁判官彭亮廷指悔意欠奉 惟已還押21天終獲判社服令200小時
【東方日報】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15歲中五男生涉向警察防線擲水樽而被捕,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今(20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並未展露悔意,質疑他為逃避拘禁式懲罰才願意做社會服務,惟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為免令還押時間變得過長,與罪行不成正比,故判社服令會較為合適,最終判他200小時社服令,並留案底。
裁判官指,被告並無顯示悔意,仍堅持法庭判錯,甚至遭還押後仍向高院申請擔保,認為他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辯方則指被告已有反思,自知不應踏足有危險的地方,對自己的行為影響了家人而感到內疚,承認不會再參與此類活動和遠離危險之地。
對於被告堅稱案發時只是路過,只是駐足觀看示威者和警察衝突,裁判官直指他「悔意欠奉」,又對辯方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法庭判被告社服令,直言是「第一次見」,質疑被告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
裁判官斥被告是蓄意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此舉或觸發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明言法庭不會容許這種挑戰警方的行為,但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若再被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勢會再被拘押數月甚至半年,刑期將與所犯罪行不成正比,故較合適的刑罰只有社服令,但明言不代表法庭認同辯方的做法。(全文)
#20201120新聞
【東方日報】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15歲中五男生涉向警察防線擲水樽而被捕,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今(20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並未展露悔意,質疑他為逃避拘禁式懲罰才願意做社會服務,惟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為免令還押時間變得過長,與罪行不成正比,故判社服令會較為合適,最終判他200小時社服令,並留案底。
裁判官指,被告並無顯示悔意,仍堅持法庭判錯,甚至遭還押後仍向高院申請擔保,認為他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辯方則指被告已有反思,自知不應踏足有危險的地方,對自己的行為影響了家人而感到內疚,承認不會再參與此類活動和遠離危險之地。
對於被告堅稱案發時只是路過,只是駐足觀看示威者和警察衝突,裁判官直指他「悔意欠奉」,又對辯方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法庭判被告社服令,直言是「第一次見」,質疑被告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
裁判官斥被告是蓄意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此舉或觸發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明言法庭不會容許這種挑戰警方的行為,但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若再被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勢會再被拘押數月甚至半年,刑期將與所犯罪行不成正比,故較合適的刑罰只有社服令,但明言不代表法庭認同辯方的做法。(全文)
#20201120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事發影片及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90
案發日期:2019年9月15日
案發時間:下午5點半至6點半
案發地點:#灣仔 駱克道黨鐵A1地面出口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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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90
案發日期:2019年9月15日
案發時間:下午5點半至6點半
案發地點:#灣仔 駱克道黨鐵A1地面出口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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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未完的故事—義士來鴻】
//我同老婆都熱衷於社會運動,係2016年因此而相識,彼此嘅理念、價值觀相近,不知不覺便相戀咗幾年。上年嘅運動我經常都出去,老婆都想跟埋一齊,但我大男人主義,又驚佢受傷,於是命令佢係屋企等我,每次都係。而我知道有人係屋企等我,於是每次都小心翼翼,點都唔可以出事,為嘅就係可以平安回家。
記得被捕前一晚,老婆發燒好唔舒服,諗住留係屋企陪佢、照顧佢,但佢都堅持要我出去幫手,最後攬咗下,錫咗啖,我就出發了。好可惜呢次平安唔到,被捕、提堂、還押一條龍服務,直達荔枝角收押所。保釋被拒,連好好道別嘅機會都無。
無論係坐緊監嘅人,抑或係牆外嘅另一半,聽得最多嘅一定係:「我哋分手啦。」而我都諗緊講唔講好,唔知仲要坐幾多年,要個女人係出面等我幾年好似好自私,甚至諗埋分手後點樣分返啲物件。但之後個幾日,佢都堅持來探我、「煩」住我,完全無絲毫想放棄我嘅念頭,心諗:點解呢個女人可以咁難纏架?不斷係到腦內大格鬥,唔知點面對佢。既然佢無放棄我,我又無理由自暴自棄、一厥不振,唉倒不如豁出去,我哋就鬥長情啦。於是就決定咗要向佢求婚,除咗係一份承諾,更加能成為之後呢幾年鐵窗生涯嘅生存動力。
原本準備好份求婚台證,仲背好哂,約埋老婆同一位前輩過來作見證,結果我緊張到口窒窒so sad。大概就係咁啦:「記唔記得之前睇過嘅《星際啟事錄》?你留喺地球,而我就要上外太空完成艱難嘅任務,彼此空間嘅變化、時間嘅流逝都唔同,只能透過有限嘅探訪、延遲嘅信件溝通,但愛能穿越時間、空間、戰勝一切,你要等我完成任務歸來嗰一刻。咁講雖然好老土,我呢刻咩都俾唔到你,但你願唔願意嫁畀我?」答案就當然係「我願意」啦,佢仲感動到喊到豬頭咁。
原本有諗住請律師入嚟監獄證婚架,但諗諗下都係唔好,一世人結得個一次婚,梗係想個女人穿得漂漂亮亮喺出面影婚紗相、結婚行禮啦。而監獄裏面咩都冇,我仲要着住套囚衣咁肉酸,都係不了不了,等我幾年後出冊時再結啦。雖然訂咗婚只係未婚妻,但我都係鍾意叫佢「老婆」,叫叫下就變真㗎啦!對我來講,每叫一次「老婆」,都成為我係監獄生存嘅動力、希望。而叫叫下不知不覺都一年了,呢一年我同佢堅持每日寫一封信、每個禮拜見三四次(遲吓每個禮拜都只可以見一次咋,慘),感情越來越好,彼此互相傾訴、打氣、解決問題,從戀人轉化成家人、生命的共同體。//
邵家臻
//我同老婆都熱衷於社會運動,係2016年因此而相識,彼此嘅理念、價值觀相近,不知不覺便相戀咗幾年。上年嘅運動我經常都出去,老婆都想跟埋一齊,但我大男人主義,又驚佢受傷,於是命令佢係屋企等我,每次都係。而我知道有人係屋企等我,於是每次都小心翼翼,點都唔可以出事,為嘅就係可以平安回家。
記得被捕前一晚,老婆發燒好唔舒服,諗住留係屋企陪佢、照顧佢,但佢都堅持要我出去幫手,最後攬咗下,錫咗啖,我就出發了。好可惜呢次平安唔到,被捕、提堂、還押一條龍服務,直達荔枝角收押所。保釋被拒,連好好道別嘅機會都無。
無論係坐緊監嘅人,抑或係牆外嘅另一半,聽得最多嘅一定係:「我哋分手啦。」而我都諗緊講唔講好,唔知仲要坐幾多年,要個女人係出面等我幾年好似好自私,甚至諗埋分手後點樣分返啲物件。但之後個幾日,佢都堅持來探我、「煩」住我,完全無絲毫想放棄我嘅念頭,心諗:點解呢個女人可以咁難纏架?不斷係到腦內大格鬥,唔知點面對佢。既然佢無放棄我,我又無理由自暴自棄、一厥不振,唉倒不如豁出去,我哋就鬥長情啦。於是就決定咗要向佢求婚,除咗係一份承諾,更加能成為之後呢幾年鐵窗生涯嘅生存動力。
原本準備好份求婚台證,仲背好哂,約埋老婆同一位前輩過來作見證,結果我緊張到口窒窒so sad。大概就係咁啦:「記唔記得之前睇過嘅《星際啟事錄》?你留喺地球,而我就要上外太空完成艱難嘅任務,彼此空間嘅變化、時間嘅流逝都唔同,只能透過有限嘅探訪、延遲嘅信件溝通,但愛能穿越時間、空間、戰勝一切,你要等我完成任務歸來嗰一刻。咁講雖然好老土,我呢刻咩都俾唔到你,但你願唔願意嫁畀我?」答案就當然係「我願意」啦,佢仲感動到喊到豬頭咁。
原本有諗住請律師入嚟監獄證婚架,但諗諗下都係唔好,一世人結得個一次婚,梗係想個女人穿得漂漂亮亮喺出面影婚紗相、結婚行禮啦。而監獄裏面咩都冇,我仲要着住套囚衣咁肉酸,都係不了不了,等我幾年後出冊時再結啦。雖然訂咗婚只係未婚妻,但我都係鍾意叫佢「老婆」,叫叫下就變真㗎啦!對我來講,每叫一次「老婆」,都成為我係監獄生存嘅動力、希望。而叫叫下不知不覺都一年了,呢一年我同佢堅持每日寫一封信、每個禮拜見三四次(遲吓每個禮拜都只可以見一次咋,慘),感情越來越好,彼此互相傾訴、打氣、解決問題,從戀人轉化成家人、生命的共同體。//
邵家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19分鐘7度致電滋擾女警 地盤工認不斷打電話罪候判
【頭條日報】男警在地鐵站使用手機通訊時被偷拍,並上傳至網上論壇,令螢幕上2名女警的私人電話號碼曝光,旋即遭到電話滋擾。有地盤工人在19分鐘內,7度致電其中一名女警,他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期間准擔保外出。
案情指,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行動當日早上,網上論壇流傳一名便衣男警在地鐵使用電話的相片,其中3張拍攝到電話螢幕內的群組對話,令兩名女警的電話號碼曝光及流傳。(全文)
#20201120新聞
【頭條日報】男警在地鐵站使用手機通訊時被偷拍,並上傳至網上論壇,令螢幕上2名女警的私人電話號碼曝光,旋即遭到電話滋擾。有地盤工人在19分鐘內,7度致電其中一名女警,他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期間准擔保外出。
案情指,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行動當日早上,網上論壇流傳一名便衣男警在地鐵使用電話的相片,其中3張拍攝到電話螢幕內的群組對話,令兩名女警的電話號碼曝光及流傳。(全文)
#2020112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伍(26)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警方調查及法律意見,其間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伍(26)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警方調查及法律意見,其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據悉,三名被告不打算自辯,亦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據悉,三名被告不打算自辯,亦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7/2]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已經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
鄭官表示需要時間作處理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7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7/2]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已經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
鄭官表示需要時間作處理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7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審訊[2/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 高級督察 韋鑑洸
PW2 傅振中 (保衞香港運動主席)
PW3 黃麗賢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PW4 張美芬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PW5 PC 15403 拘捕警員
首天下午甫開庭,控方要求修改案情在將國旗扔地上後加入伸手嘗試搶去其他人喇叭。
9:40 開庭
10:30 PW3 作供完畢
11:31 PW4 作供完畢
15:15 PW5 作供完畢
15:17 表面證供成立,沒有中段陳詞,休庭取辯方指示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審訊[2/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 高級督察 韋鑑洸
PW2 傅振中 (保衞香港運動主席)
PW3 黃麗賢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PW4 張美芬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PW5 PC 15403 拘捕警員
首天下午甫開庭,控方要求修改案情在將國旗扔地上後加入伸手嘗試搶去其他人喇叭。
9:40 開庭
10:30 PW3 作供完畢
11:31 PW4 作供完畢
15:15 PW5 作供完畢
15:17 表面證供成立,沒有中段陳詞,休庭取辯方指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退休女警兼警嫂強吻青年 辯方指「錫」是嘴唇互碰只屬意外 並無性含義 12月8日裁決
【蘋果日報】六旬退休女警兼警嫂去年9月疑因與一名青年政見不同起爭執,遭在場人士包圍阻止離開,其間突然強吻青年的嘴。警方一度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受害青年,最終對退休女警控以非禮等罪。案件今續審,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退休女警選擇不自辯。辯方陳詞指,被告只是輕輕碰觸了事主的唇,沒有停留,亦沒有捉著男方的手不放,認為頂多只屬意外,不構成襲擊。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
辯方今陳詞指,雖然被告曾揚言「我再錫添呀」,但「錫」這個字只是描述雙方嘴唇互相碰觸的動作,並無性含義,並指被告只因懼怕遭人「起底」才會如此說。(全文)
#20201120新聞
【蘋果日報】六旬退休女警兼警嫂去年9月疑因與一名青年政見不同起爭執,遭在場人士包圍阻止離開,其間突然強吻青年的嘴。警方一度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受害青年,最終對退休女警控以非禮等罪。案件今續審,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退休女警選擇不自辯。辯方陳詞指,被告只是輕輕碰觸了事主的唇,沒有停留,亦沒有捉著男方的手不放,認為頂多只屬意外,不構成襲擊。案件押後至12月8日裁決。
辯方今陳詞指,雖然被告曾揚言「我再錫添呀」,但「錫」這個字只是描述雙方嘴唇互相碰觸的動作,並無性含義,並指被告只因懼怕遭人「起底」才會如此說。(全文)
#2020112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86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3日
案發時間:下午3點15分至3點半
案發地點:#葵涌 新都會廣場優品360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編號:#EVI086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3日
案發時間:下午3點15分至3點半
案發地點:#葵涌 新都會廣場優品360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許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速報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許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速報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