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20 subscribers
3.25K photos
64 videos
14 files
3.99K links
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本Channel專用Bot @fightagainstbluec_3bot

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以下案件轉為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陳(21-26) 🔥#判刑 (#0805大埔 非法集結)
👥鄭,何,丘(18-24) #答辯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14:31
👥姚,郭(22-25) #審前覆核 (#0805大埔 非法集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獄中故事🔟

呢度有個FD子講過,「這裡是沒有娛樂的城市」,其實都幾貼切,冇得㩒電話,冇FB IG Snapchat 連登,冇好精彩嘅戲,冇Netflix 又冇得打機,咁究竟點去解悶呢?

總結下我覺得嘅三大精神毒藥先:愛情小說,韓劇,仲有來自男監嘅筆友XD...

Stories Behind the Priso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請大家留意‼️不要使用電話‼️水官已撤回用電話作文字通訊用途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1431 庭內已滿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速報】
D1控罪(1) (2)罪名成立🛑
D2罪名成立🛑

D2湯仔留下的說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2:33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PW4)3439
偵緝警員陳廣豪(音)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被指違特權法等 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蘋果日報】【14:35】警方表示,案中一名38歲被捕男子(許智峯)已被控兩項「藐視罪」及兩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一名43歲被捕男子(朱凱廸)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另一名48歲被捕男子(陳志全)則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案件將於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01118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Arex B
Forwarded from Arex B
This media is not supported in your browser
VIEW IN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Arex B
重話唔係分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成立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成立🛑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第二被告還押。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男子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罪 官接納辯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頭條日報】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一名男承認暴動罪而被判囚28個月。他於去年獲批監管令下獲釋,但在同年11月三度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被控三項違反監管令罪。裁判官許肇强接納辯方辯解,認為事發時處理社會運動最熾熱階段,被告因安全及交通問題而暫住父母家中;另外當時被告尚有不足10天便結束監管令,相信他不會輕易讓自己功虧一簣,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01118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 手足被控⚠️要案發影片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3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26日
案發時間:11:15 - 11:30 pm
需要視頻:手足於 #旺角 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被控襲警,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1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