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獄中故事🔟】
呢度有個FD子講過,「這裡是沒有娛樂的城市」,其實都幾貼切,冇得㩒電話,冇FB IG Snapchat 連登,冇好精彩嘅戲,冇Netflix 又冇得打機,咁究竟點去解悶呢?
總結下我覺得嘅三大精神毒藥先:愛情小說,韓劇,仲有來自男監嘅筆友XD...
Stories Behind the Prison
呢度有個FD子講過,「這裡是沒有娛樂的城市」,其實都幾貼切,冇得㩒電話,冇FB IG Snapchat 連登,冇好精彩嘅戲,冇Netflix 又冇得打機,咁究竟點去解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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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被指違特權法等 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蘋果日報】【14:35】警方表示,案中一名38歲被捕男子(許智峯)已被控兩項「藐視罪」及兩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一名43歲被捕男子(朱凱廸)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另一名48歲被捕男子(陳志全)則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案件將於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01118新聞
【蘋果日報】【14:35】警方表示,案中一名38歲被捕男子(許智峯)已被控兩項「藐視罪」及兩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一名43歲被捕男子(朱凱廸)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另一名48歲被捕男子(陳志全)則已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案件將於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01118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速報:
D1控罪一罪名成立
D2罪名二成立
D2湯仔留下的說話
https://t.me/wongcon9/601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https://www.google.com/amp/s/amp.kkbox.com/hk/tc/song/-rQA17805TN01LxX9LxX90P4-index.html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速報:
D1控罪一罪名成立
D2罪名二成立
D2湯仔留下的說話
https://t.me/wongcon9/601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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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
親友上庭先去旁聽嘅廢柴(公開)親友都是自私狗
聽日就係裁決,雖然係水官負責,但係我亦都已經作咗最壞打算,放心我承受到,對比上到區院嘅手足嘅刑期,我呢啲唔算係啲咩。
我希望假如我真係入咗去,大家可以帶着我嘅意志,代我繼續行落去。
嚟到呢個月,尤其是呢幾日每日,我都諗返起上年呢個時間香港發生咗啲咩,呢一切真係好難捱,我更加試過12號夜晚聽返中大MV版嘅海闊天空聽到喊咗。上年經歷過腥風血雨,隨時要面對生命危險,但係我會覺得我係做緊有意義嘅事,我係為大家嘅夢想而付出,我係保衛緊香港嘅核心價值,所以我真係寧願返返去上年,都唔想好似而家咁樣咩都做唔到。
由踏上…
我希望假如我真係入咗去,大家可以帶着我嘅意志,代我繼續行落去。
嚟到呢個月,尤其是呢幾日每日,我都諗返起上年呢個時間香港發生咗啲咩,呢一切真係好難捱,我更加試過12號夜晚聽返中大MV版嘅海闊天空聽到喊咗。上年經歷過腥風血雨,隨時要面對生命危險,但係我會覺得我係做緊有意義嘅事,我係為大家嘅夢想而付出,我係保衛緊香港嘅核心價值,所以我真係寧願返返去上年,都唔想好似而家咁樣咩都做唔到。
由踏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男子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罪 官接納辯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頭條日報】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一名男承認暴動罪而被判囚28個月。他於去年獲批監管令下獲釋,但在同年11月三度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被控三項違反監管令罪。裁判官許肇强接納辯方辯解,認為事發時處理社會運動最熾熱階段,被告因安全及交通問題而暫住父母家中;另外當時被告尚有不足10天便結束監管令,相信他不會輕易讓自己功虧一簣,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01118新聞
【頭條日報】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一名男承認暴動罪而被判囚28個月。他於去年獲批監管令下獲釋,但在同年11月三度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被控三項違反監管令罪。裁判官許肇强接納辯方辯解,認為事發時處理社會運動最熾熱階段,被告因安全及交通問題而暫住父母家中;另外當時被告尚有不足10天便結束監管令,相信他不會輕易讓自己功虧一簣,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01118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 手足被控⚠️要案發影片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3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26日
案發時間:11:15 - 11:30 pm
需要視頻:手足於 #旺角 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被控襲警,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3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26日
案發時間:11:15 - 11:30 pm
需要視頻:手足於 #旺角 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被控襲警,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1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1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