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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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1113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已裁定此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判刑: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後補)
Forwarded from Arex B
證據?
Forwarded from Arex B
又屈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
1. 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D1,D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 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法援已批准,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修訂控罪1 + 2, 新增控罪 3)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被告需要等候法援意見,辯方提出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維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及判刑。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其後就非法集結罪認罪及判刑。


D1 律師表示D1將承認控罪(1)。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填寫問卷,D11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

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惟今天法庭表示1月18至20日不會審理案件,所以審訊順延至2月5日。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劉公子涉「中環和你Sing」違限聚令 罰款$4,500

【蘋果日報】4.28「撤回修訂引渡條例」遊行一周年,有網民於中環ifc發起「中環和你Sing」活動。及至傍晚時分,數十人在中庭位置大合唱,防暴警員進入驅散,並向5人發出限聚令告票。同志富商劉公子劉定成放棄抗辯,今日罰款了事。同場的李國永則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至下月29日獲批。

劉定成曾於上周五前往法庭欲交罰款,惟時限已過,今日須再上庭。裁判官林希維指,若需法庭再開庭處理,理論上可以提高罰款金額,惟鑑於劉曾於上周到過法庭,遂酌情維持罰款4,500元,當中包括定額罰款2,000元、延期費用2,000元,以及堂費500元。

劉繳交罰款後,在兩位區議員陪同下,於庭外接受訪問時,稱:「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俾人出賣,百般滋味在心頭。」他指經徵詢過法律意見後得知,若作出抗辯,一旦罪成可罰款至2.5萬元,而且或留有案底,實無必要,「倒不如將啲錢資助下被拘禁的12位,好過益咗個夕陽政府」。(全文

#20201117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臨時轉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1113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已裁定此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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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出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出被告不適宜感化令,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判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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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感謝旁聽師們到場支持手足,坐滿7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男海關員無牌管有弩及彈簧鋼棒 押12月訊不得離港

【頭條日報】35歲男海關關員涉在家中無牌管有弩及彈簧鋼棒,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再訊,以讓辯方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4日,在九龍城紅磡忠孝街60號愛民邨的家中,無牌管有一把拉力逾6公斤的弩,及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彈簧鋼棒。(全文

#20201117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被制服前影片及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87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案發時間:晚上8點半至9點
案發地點:#尖沙咀 中間道及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
法院正門,出車位已有警車停泊及警員戒備,請現場人士小心‼️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律政司介入撤銷西灣河開槍案及的士撞人案 許智峯今入稟司法覆核

【東網】民主黨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去年反修例期間的西灣河警長開槍案及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案提出私人檢控,原獲法庭批出傳票,惟律政司介入要求撤銷2案的私人檢控,並獲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批准。許今日(17日)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介入及撤控違憲,及剝奪市民具私人檢控的權利及原意。

許智峯指,今次就2案提出司法覆核的原因,是因為律政司的介入及撤控不合理,所提的證據亦不公開及黑箱作業,違反私人檢控的原意,即公民抗衡政權的不作為或偏頗,故應屬違憲,故他入稟要求法院宣布律政司介入的決定是違法及違憲,並撤銷該決定。

被問及對法庭接納司法覆核的機會有多大,許表示,私人檢控被律政司撤控再上訴未有先例,所以很難說。代表律師楊浩然指,律政司起初不就案件提出檢控,直至有人提出私人檢控時又插手撤銷案件,情況特別,故必須法庭介入,亦相信法庭介入機會很高。(全文)

#20201117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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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完畢

押後至31/12 下午2:30裁決
原有保釋條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揚言不會判處非囚禁式的刑罰。押後以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流亡手足心事台
代在囚手足投稿。 香港在囚手足都有關注台灣政治及囚權狀况。流亡台灣手足都要加油💪🏼 We are not al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