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毀壞
(即刑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毀壞
(即刑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林(24)
#審訊 [1/2]
(#0714葵涌 3項襲警)
- - - - - - - - - - - - - - - -
9:44 開庭
9:45 由於雙方有事商議,需休庭十分鐘。
#香淑嫻裁判官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林(24)
#審訊 [1/2]
(#0714葵涌 3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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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開庭
9:45 由於雙方有事商議,需休庭十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27旺角
#審前覆核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指於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
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進行盤問,控方已把口供紀錄給予辯方。
控方確認會有2名證人出庭作供,其他證人口供將會在承認事實處理。
本案爭議點:沒有警誡供詞,片段(約20分鐘)
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會稱PW1為A,PW2為B),此外,警員作供時會用屏風阻擋,亦會使用特別通道出入。
控方表示預計2天審期,現在會到一庭處理排期事宜(日期和時間將會稍後在此補上)
———————————————
#1118旺角 #裁決
梁(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法官向控辯雙方呈上2份案例,後者需時閱讀,1030再開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27旺角
#審前覆核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指於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
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進行盤問,控方已把口供紀錄給予辯方。
控方確認會有2名證人出庭作供,其他證人口供將會在承認事實處理。
本案爭議點:沒有警誡供詞,片段(約20分鐘)
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會稱PW1為A,PW2為B),此外,警員作供時會用屏風阻擋,亦會使用特別通道出入。
控方表示預計2天審期,現在會到一庭處理排期事宜(日期和時間將會稍後在此補上)
———————————————
#1118旺角 #裁決
梁(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法官向控辯雙方呈上2份案例,後者需時閱讀,1030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1040開庭 控辯雙方交代對2宗案例的看法
1100 因翻譯員未到(雜案),所以又休庭.....稍後會先處理雜案判刑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1040開庭 控辯雙方交代對2宗案例的看法
1100 因翻譯員未到(雜案),所以又休庭.....稍後會先處理雜案判刑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https://lihkg.com/thread/2285662/page/1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黃罩評分唔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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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KG 討論區
陳肇恥宣布政府可以強行收集生物樣本,如果唔畀就監禁!!!
(最新!)陳肇始:行政會議剛通過強制性檢測最新規定599J,新規定下,政府可強制性要求某特定群組人士、某種職業進行病毒檢測,明天開始生效,任何人士不遵循最新強制檢測規定,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
—華爾街狠人fb
—華爾街狠人fb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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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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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5.24 反惡法遊行】被指以鐵欄杆堵路 17 歲男生准保釋須禁足宵禁
【立場新聞】今年 5 月 24 日,網民在銅鑼灣一帶發起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期間爆發警民衝突。一名 17 歲男生被指放置鐵欄杆到馬路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14 日再訊,以候索取法律意見。男生獲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須禁足案發一帶、遵守宵禁令及向警署報到。(全文)
#20201116新聞
【立場新聞】今年 5 月 24 日,網民在銅鑼灣一帶發起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期間爆發警民衝突。一名 17 歲男生被指放置鐵欄杆到馬路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14 日再訊,以候索取法律意見。男生獲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須禁足案發一帶、遵守宵禁令及向警署報到。(全文)
#20201116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周梓樂死因研訊︱研訊主任呈上梓樂iPad內九張照片
【蘋果日報】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初在將軍澳警民衝突中,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四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庭今展開研訊,預計審理25天,將歷時一個多月。法庭已抽出兩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而據死因研訊主任、外聘大律師葉志康指,案中有約60名證人,其中約20人的證供不受爭議,他將於庭上讀出有關書面口供,包括數名警員、數名消防處控制部人員、醫學報告、政府化驗報告、天文台氣象紀錄等。
據了解,研訊由死因裁判官決定召開,並非由家屬要求。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在抽選陪審員後,問五人是否認識死者周梓樂或其家人、警方或消防等部門,或與上述人士有關。其中一名女陪審員稱朋友是消防員,擔心立場不夠中立,獲准不擔任陪審員。再抽選後,陪審團由兩男三女組成。(全文)
#20201116新聞
【蘋果日報】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初在將軍澳警民衝突中,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四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庭今展開研訊,預計審理25天,將歷時一個多月。法庭已抽出兩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而據死因研訊主任、外聘大律師葉志康指,案中有約60名證人,其中約20人的證供不受爭議,他將於庭上讀出有關書面口供,包括數名警員、數名消防處控制部人員、醫學報告、政府化驗報告、天文台氣象紀錄等。
據了解,研訊由死因裁判官決定召開,並非由家屬要求。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在抽選陪審員後,問五人是否認識死者周梓樂或其家人、警方或消防等部門,或與上述人士有關。其中一名女陪審員稱朋友是消防員,擔心立場不夠中立,獲准不擔任陪審員。再抽選後,陪審團由兩男三女組成。(全文)
#20201116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1男被捕涉洗黑錢 警方指籌眾金額收取遠高於目標
【商業電台】警方拘捕一名30歲男子,涉嫌洗黑錢,正將他扣留調查。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總督察鄧凱彤表示,被捕男子在九月上旬在網上社交平台指,自己因一宗襲警案被定罪而失去工作,需要籌集50萬,以應付家人生活及醫療支出,向公眾提供銀行戶口。
被問到是否涉及小學男教師楊博文涉襲警案,鄧凱彤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未有透露被捕人士姓氏。楊博文被控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期間,在上水迴旋處襲擊一名警長,被判襲警罪成,判監九星期。(全文)
#20201116新聞
【商業電台】警方拘捕一名30歲男子,涉嫌洗黑錢,正將他扣留調查。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總督察鄧凱彤表示,被捕男子在九月上旬在網上社交平台指,自己因一宗襲警案被定罪而失去工作,需要籌集50萬,以應付家人生活及醫療支出,向公眾提供銀行戶口。
被問到是否涉及小學男教師楊博文涉襲警案,鄧凱彤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未有透露被捕人士姓氏。楊博文被控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期間,在上水迴旋處襲擊一名警長,被判襲警罪成,判監九星期。(全文)
#20201116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要人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94
案發日期:2019年6月9日
案發時間:約下午4時半
案發地點:#銅鑼灣 鵝頸橋底公廁外(DBS銀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94
案發日期:2019年6月9日
案發時間:約下午4時半
案發地點:#銅鑼灣 鵝頸橋底公廁外(DBS銀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
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
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辯方完成對PW1盤問。
主控開始主問,另一警員證人PW2。
1:02休庭
下午2:30繼續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辯方完成對PW1盤問。
主控開始主問,另一警員證人PW2。
1:02休庭
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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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裁決理由:
裁決官指出本案有4個重點:
📌涉案物品在法律條文能否介定為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此項涉及解讀大量復雜法律條文及終審法院案例,所以不會在此論述。
📌P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PW1是可靠證人。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表示不知道為何西裝男與被告糾纏,不知道當時西洋菜南街街頭的情況等)
📌 D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DW1 是可靠證人。她/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如實指出他/她與被告工作時所需的工具,指出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那時會身處旺角等)
📌被告會否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𢹂帶涉案物品是被告的工作需要。她認為尼龍魚絲不是用作束縛人身,六角匙不是用作偷竊用(這是從要點1得出的結論),而鎅刀、剪刀及螺絲批則因為沒有改裝或是特製,不能排除被告是用這些用具作合法用途。
裁判官指出即使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現場有大量黑衣人奔跑,帶𢹂生理鹽水有可疑之處,但是由於她背包內的物品已被裁定是作合法用途,因此亦不能排除她帶𢹂生理鹽水也是作合法用途。
最後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逃跑行為可能是有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擺脫與西裝男的糾纏)。
因此,裁判官指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人作供概要(不日補上):
———————————————
按:在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後,庭內歡喜若狂😆最後感謝旁聽人士沒有聽完一單就走,庭內幾乎滿座💛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裁決理由:
裁決官指出本案有4個重點:
📌涉案物品在法律條文能否介定為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此項涉及解讀大量復雜法律條文及終審法院案例,所以不會在此論述。
📌P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PW1是可靠證人。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表示不知道為何西裝男與被告糾纏,不知道當時西洋菜南街街頭的情況等)
📌 D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DW1 是可靠證人。她/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如實指出他/她與被告工作時所需的工具,指出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那時會身處旺角等)
📌被告會否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𢹂帶涉案物品是被告的工作需要。她認為尼龍魚絲不是用作束縛人身,六角匙不是用作偷竊用(這是從要點1得出的結論),而鎅刀、剪刀及螺絲批則因為沒有改裝或是特製,不能排除被告是用這些用具作合法用途。
裁判官指出即使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現場有大量黑衣人奔跑,帶𢹂生理鹽水有可疑之處,但是由於她背包內的物品已被裁定是作合法用途,因此亦不能排除她帶𢹂生理鹽水也是作合法用途。
最後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逃跑行為可能是有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擺脫與西裝男的糾纏)。
因此,裁判官指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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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概要(不日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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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後,庭內歡喜若狂😆最後感謝旁聽人士沒有聽完一單就走,庭內幾乎滿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