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警(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
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性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性錯誤以及量刑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
按:就此手足的個人背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及關心他。最後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
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指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認為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潘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他引用黃之鋒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及懲罰性。唯答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就彭法官就被告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警(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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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性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性錯誤以及量刑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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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此手足的個人背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及關心他。最後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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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指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認為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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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彭法官就被告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長沙灣 1830 元州街 近東京街 1eu AM8450 閃燈停泊
#長沙灣
1830 元州街 近東京街 2咖啡仔上車 該eu AM8450 SSPO1/4 向長沙灣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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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8:53 #大角咀 振榮街西九匯旁1EU 熄匙停泊 AM6172 EUKW27,車上有一司機
18:56 #大角咀道 博文街 1EU AM8441 KW2/1 死火燈停泊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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