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 手足被控暴動⚠️要案發影片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65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 04:30 - 05:10 PM
案發地點:#金鐘 夏愨道
需要影片:手足於夏愨道被控暴動,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金鐘道一帶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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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65
案發日期:2019年9月29日
案發時間: 04:30 - 05:10 PM
案發地點:#金鐘 夏愨道
需要影片:手足於夏愨道被控暴動,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金鐘道一帶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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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辯方石書銘大律師,就警員被咬過程作盤問
呢個情況 (對被告施行壓點控制) 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答:唔同意
辯:你唔同意d咩?唔同意你用緊武力,唔同意你制服緊佢,定係唔同意嗰個係被告呀?
陳官:審訊應該係和平氣氛下進行,你呢d「撩交嗌」嘅問題,對審訊有咩幫助呢?
辯:或者我再問多次,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證人答:佢已經咬住我,我已經嘗試縮手
辯:縮手同制服被告人呢兩樣嘢並非不能共存,啱唔啱 (證人答:不同意)
辯:我用一個公平d嘅講法,你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咬到你右手無名指,令到你縮手,咁講你同唔同意 (答:同意)
--------------------------
早休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辯方石書銘大律師,就警員被咬過程作盤問
呢個情況 (對被告施行壓點控制) 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答:唔同意
辯:你唔同意d咩?唔同意你用緊武力,唔同意你制服緊佢,定係唔同意嗰個係被告呀?
陳官:審訊應該係和平氣氛下進行,你呢d「撩交嗌」嘅問題,對審訊有咩幫助呢?
辯:或者我再問多次,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證人答:佢已經咬住我,我已經嘗試縮手
辯:縮手同制服被告人呢兩樣嘢並非不能共存,啱唔啱 (證人答:不同意)
辯:我用一個公平d嘅講法,你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咬到你右手無名指,令到你縮手,咁講你同唔同意 (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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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https://www.nownews.com/news/5086499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黑心口罩報告及Hk疫情自救及口罩供應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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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今日新聞
拜登拉警報!2相關人士確診新冠 賀錦麗暫停競選行程 | 國際要聞 | 全球 | NOWnews今日新聞
美國政壇的新冠肺炎(COVID-19)危機未因川普康復而解除,最新消息傳出,拜登陣營也有兩位相關人員驗出新冠病毒陽性反應,其中包括副總統候選人賀錦麗的幕僚,因此賀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01立法會
【第一宗案件】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何22)
D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D5: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D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沈(23)
【第四宗案件】
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吳(26)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2)所有被告: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3)案一D1:刑事損壞
(4)畫家:暴動
(5)畫家:非法集結
(6)畫家:刑事損壞
詳情:
(1)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所有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案一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畫家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5)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控方甫開庭提出下次聆訊合併上述五宗案件。法庭了解到(籠統而言)部份被告需要索取法律意見、向控方拎unused materials、文件、視像證據、CCTV、相片,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憑記憶指案一D1曾透露會反對合併而其他被告就合併沒有異議,剛被法援委派的律師代表回應指會暫時保留不反對合併的立場,如作反對則提早通知法庭。法庭下達指令,下次聆訊前:
不少於7天 - 辯方就反對合併通知控方及法庭
不少於3天 - 控方作出回應並呈交簡短陳詞/大綱予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女村長沒有保釋申請
⚪️畫家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01立法會
【第一宗案件】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何22)
D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D5: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D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沈(23)
【第四宗案件】
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吳(26)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2)所有被告: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3)案一D1:刑事損壞
(4)畫家:暴動
(5)畫家:非法集結
(6)畫家:刑事損壞
詳情:
(1)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所有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案一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畫家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5)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控方甫開庭提出下次聆訊合併上述五宗案件。法庭了解到(籠統而言)部份被告需要索取法律意見、向控方拎unused materials、文件、視像證據、CCTV、相片,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憑記憶指案一D1曾透露會反對合併而其他被告就合併沒有異議,剛被法援委派的律師代表回應指會暫時保留不反對合併的立場,如作反對則提早通知法庭。法庭下達指令,下次聆訊前:
不少於7天 - 辯方就反對合併通知控方及法庭
不少於3天 - 控方作出回應並呈交簡短陳詞/大綱予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女村長沒有保釋申請
⚪️畫家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623 #牛頭角 黨鐵站月台 4藍軍裝巡邏
1624 更新 已上往調景嶺方向列車
@The_Watcher_Channel
@The_Watcher_Channel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阻差辦公及遊蕩
⚠️尋影片及現場目擊證人
編號:#EVI079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6日
案發時間:02:30 PM
案發地點:#大埔 超級城C區星泰真味及元氣玻璃門前
需要影片: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尋影片及現場目擊證人
編號:#EVI079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6日
案發時間:02:30 PM
案發地點:#大埔 超級城C區星泰真味及元氣玻璃門前
需要影片: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1632 #紅磡 康泰徑 理工大學對出 2交通鐵馬向尖沙咀方向行駛 AM6485 AM696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8/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435 開庭
繼續盤問PW7 警員 11361易子豪
駐守旺角重案組第2隊
負責短暫處理證物
1503 PW7作供完畢
1511 傳召PW8 政府化驗師 黃冠豪
就Zippo汽油及玻璃樽化驗作供
1538 休庭
PW8作供完畢
1545 開庭
傳召 PW9 偵緝警員DPC16395曾如峰(音)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8/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435 開庭
繼續盤問PW7 警員 11361易子豪
駐守旺角重案組第2隊
負責短暫處理證物
1503 PW7作供完畢
1511 傳召PW8 政府化驗師 黃冠豪
就Zippo汽油及玻璃樽化驗作供
1538 休庭
PW8作供完畢
1545 開庭
傳召 PW9 偵緝警員DPC16395曾如峰(音)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4/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5:24 開庭,傳召PW4專家及事實證人,威爾斯親皇醫院矯型及創傷外科副顧問麥全基醫生,就斷指梁警長傷勢作供,相關醫療報告已納入承認事實(P8),辯方不爭議證人的專家資格。
📌報告描述:
1) 右手無名指近遠端甲床部份指骨完全斷裂
2) 右手無名指指骨粉碎性骨折
3) 接駁處傷口有流血,於是縫針止血
4) 手術後血液循環穩定,傷口乾淨,2019年7月29日出院,並套上手指套保護
📌麥醫生指出斷肢原因主要分3類:
1) Sharpcut 切傷,一刀兩斷被利器割斷。通常傷口切口整齊,骨折齊口,較少出現粉碎性骨折,接駁的難度最低
2) Crush Injury 夾傷,手指在兩個硬物中間夾碎,視乎該硬物的尺寸粗幼,例如被士巴拿夾斷,斷裂處一般不會齊口,亦常有粉碎性骨折
3) Abulsion Injury 扯傷,較少在骨中間,通常會在較脆弱的關節軟組織出現。骨的抗拉力較大,扯傷會出現扯甩神經線、筋及血管。就如扯開紙黏土般出現幼絲狀 (ribbon sign),因此接駁扯傷的難度最高
📌推斷梁警長傷勢因夾傷造成
傷勢圖 (呢d就有高清大圖3張…) 顯示:傷口邊緣不規則,不過沒有幼絲狀的血管,指甲完整,亦無發現外露的神經線或血管,因此被扯傷造成斷肢的機會好細。有可能是被咬之後扯斷,因為人在痛楚下會本能地縮手,造成扯傷的表徵,但本案沒有發現明顯神經線被扯傷。
受傷情況及X光顯示的骨折情況,麥醫生認為粉碎性骨折的成因與壓傷吻合。從受傷範圍可見,所以不是利器造成,而是被鈍器例如門牙/犬齒所致
* 受壓處橫跨diathesis 與metaphysis,令diathesis斷開要相當大的壓力,例如大力關門時手指伸入門縫被夾,就會造成類似傷勢
接駁的難度在於有可能被口腔細菌污染,一般不會縫針處理,而且手指末端的血管幼細(0.5 - 0.8mm) 接駁難度較高,但血管無扯斷痕跡,接駁後血流正常。
主問完結
*若骨折處分裂成3部份或以上,則屬於粉碎性骨折
--------------------------
🟢星期一 10月19日 09:3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審訊 [4/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5:24 開庭,傳召PW4專家及事實證人,威爾斯親皇醫院矯型及創傷外科副顧問麥全基醫生,就斷指梁警長傷勢作供,相關醫療報告已納入承認事實(P8),辯方不爭議證人的專家資格。
📌報告描述:
1) 右手無名指近遠端甲床部份指骨完全斷裂
2) 右手無名指指骨粉碎性骨折
3) 接駁處傷口有流血,於是縫針止血
4) 手術後血液循環穩定,傷口乾淨,2019年7月29日出院,並套上手指套保護
📌麥醫生指出斷肢原因主要分3類:
1) Sharpcut 切傷,一刀兩斷被利器割斷。通常傷口切口整齊,骨折齊口,較少出現粉碎性骨折,接駁的難度最低
2) Crush Injury 夾傷,手指在兩個硬物中間夾碎,視乎該硬物的尺寸粗幼,例如被士巴拿夾斷,斷裂處一般不會齊口,亦常有粉碎性骨折
3) Abulsion Injury 扯傷,較少在骨中間,通常會在較脆弱的關節軟組織出現。骨的抗拉力較大,扯傷會出現扯甩神經線、筋及血管。就如扯開紙黏土般出現幼絲狀 (ribbon sign),因此接駁扯傷的難度最高
📌推斷梁警長傷勢因夾傷造成
傷勢圖 (呢d就有高清大圖3張…) 顯示:傷口邊緣不規則,不過沒有幼絲狀的血管,指甲完整,亦無發現外露的神經線或血管,因此被扯傷造成斷肢的機會好細。有可能是被咬之後扯斷,因為人在痛楚下會本能地縮手,造成扯傷的表徵,但本案沒有發現明顯神經線被扯傷。
受傷情況及X光顯示的骨折情況,麥醫生認為粉碎性骨折的成因與壓傷吻合。從受傷範圍可見,所以不是利器造成,而是被鈍器例如門牙/犬齒所致
* 受壓處橫跨diathesis 與metaphysis,令diathesis斷開要相當大的壓力,例如大力關門時手指伸入門縫被夾,就會造成類似傷勢
接駁的難度在於有可能被口腔細菌污染,一般不會縫針處理,而且手指末端的血管幼細(0.5 - 0.8mm) 接駁難度較高,但血管無扯斷痕跡,接駁後血流正常。
主問完結
*若骨折處分裂成3部份或以上,則屬於粉碎性骨折
--------------------------
🟢星期一 10月19日 09:3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