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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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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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羅,黃,埃及籍手足(22-56)🛑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2項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4/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19名被告(1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11:00
👥20名被告(17-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黃,羅,何,孫曉嵐,女村長,畫家(19-31)🛑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畫家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3項暴動 6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2項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馬,王宗堯(30-41)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2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吳(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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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 (32) #轉介文件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
👤張(26) #提堂 (#20200119中環 拒捕)
👤黃(20) #提堂 (#20200221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盧 #裁決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8/2]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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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提堂 (#20200831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0
👤楊(21) #答辯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1黃埔 襲警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續審 [2/2]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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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00
👤蔡(30) #續審 [2/2]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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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46) #裁決 (#20200125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11:00(不設旁聽)
👤*(15) #續審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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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裁決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30
👤謝(20) #提堂 (#1225九龍灣 拒捕)
👤劉(17)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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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楊 #提堂 (#10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彭,李,莫,蓋(19-24) #提堂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拒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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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32) #審前覆核(#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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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4) #續審 [4/3]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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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6) #審訊 [1/1] (#1111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分證)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羅 #新案件 (#未知案發日期 新定額罰款傳票(聚集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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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李秋芝(42) 在公眾地方打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朱木源(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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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伍,鄧(18-20)🛑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1黃埔 襲警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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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46) #裁決 (#20200125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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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提堂 (#10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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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彭,李,莫,蓋(19-24) #提堂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拒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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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32) #審前覆核(#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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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4) #續審 [4/3]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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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6) #審訊 [1/1] (#1111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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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新案件 (#未知案發日期 新定額罰款傳票(聚集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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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李秋芝(42) 在公眾地方打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朱木源(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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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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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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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杜(22) #續審 [4/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19名被告(1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11:00
👥20名被告(17-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黃,羅,何,孫曉嵐,女村長,畫家(19-31)🛑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畫家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3項暴動 6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2項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馬,王宗堯(30-41)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2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吳(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 (32) 還押7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
👤張(26) #提堂 (#20200119中環 拒捕)
👤黃(20) #提堂 (#20200221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盧 #裁決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8/2]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提堂 (#20200831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0
👤楊(21) #答辯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1黃埔 襲警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續審 [2/2]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00
👤蔡(30) #續審 [2/2]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蕭(46) #裁決 (#20200125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11:00(不設旁聽)
👤*(15) #續審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裁決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30
👤謝(20) #提堂 (#1225九龍灣 拒捕)
👤劉(17)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楊 #提堂 (#10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彭,李,莫,蓋(19-24) #提堂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拒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馬(32) #審前覆核(#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李(24) #續審 [4/3]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26) #審訊 [1/1] (#1111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分證)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羅 #新案件 (#未知案發日期 新定額罰款傳票(聚集罪行) )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李秋芝(42) 在公眾地方打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朱木源(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10]
[2020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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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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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羅,黃,埃及籍手足(22-56)🛑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2項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4/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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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被告(1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11:00
👥20名被告(17-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黃,羅,何,孫曉嵐,女村長,畫家(19-31)🛑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畫家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3項暴動 6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2項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馬,王宗堯(30-41)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2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吳(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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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 (32) 還押7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
👤張(26) #提堂 (#20200119中環 拒捕)
👤黃(20) #提堂 (#20200221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盧 #裁決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8/2]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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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提堂 (#20200831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0
👤楊(21) #答辯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1黃埔 襲警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續審 [2/2]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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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00
👤蔡(30) #續審 [2/2]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蕭(46) #裁決 (#20200125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11:00(不設旁聽)
👤*(15) #續審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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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裁決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30
👤謝(20) #提堂 (#1225九龍灣 拒捕)
👤劉(17)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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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楊 #提堂 (#10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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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彭,李,莫,蓋(19-24) #提堂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拒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馬(32) #審前覆核(#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李(24) #續審 [4/3]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26) #審訊 [1/1] (#1111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分證)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羅 #新案件 (#未知案發日期 新定額罰款傳票(聚集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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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李秋芝(42) 在公眾地方打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朱木源(63) 管有攻擊性武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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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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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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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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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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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述案情…
Forwarded from The Watcher 狩望者哨兵頻道
2204 #東涌 松仁路 德逸樓旁邊空地對出 1衝 閃燈 3軍裝曾落地 圍1老人家 隨後上車 往裕東路方向離去
EUNTS78
EUNTS78
Forwarded from (關台)親友上庭先去旁聽嘅廢柴(公開)親友都是自私狗
上庭手足資訊少少補充(黃屍學生返工撚放工放學都唔嚟聲援,日日都靠嗰幾個人旁聽送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8173
⭐️1006旺角私了案56歲羅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羅被狗用鐳射筆射眼一分鐘‼️)、22歲黃35歲埃及籍各一項加以嚴重傷害,還押至今十個月,認罪‼️‼️‼️‼️‼️‼️
⭐️西九少年庭,112旺角POOW/非工 POOW 14歲義士判刑‼️
⭐️東區裁決,盧手足以往沒人留意此案
⭐️東區續審,吳手足(半個鐘25萬保釋金)還押約150日保,被嚴重警暴對待,毆至雙腳不良於行
⭐️屯門續審,李手足水樽救人被控三罪
⭐️女村、畫家還押至今超過一年
⭐️開掛還押至今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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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旺角私了案56歲羅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羅被狗用鐳射筆射眼一分鐘‼️)、22歲黃35歲埃及籍各一項加以嚴重傷害,還押至今十個月,認罪‼️‼️‼️‼️‼️‼️
⭐️西九少年庭,112旺角POOW/非工 POOW 14歲義士判刑‼️
⭐️東區裁決,盧手足以往沒人留意此案
⭐️東區續審,吳手足(半個鐘25萬保釋金)還押約150日保,被嚴重警暴對待,毆至雙腳不良於行
⭐️屯門續審,李手足水樽救人被控三罪
⭐️女村、畫家還押至今超過一年
⭐️開掛還押至今210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被制服前影片及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087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案發時間:晚上8點半至9點
案發地點:#尖沙咀 中間道及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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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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