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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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審訊

👤王(37)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1 #東涌 順東路 1van 向裕東路方向行駛 車上1軍裝
AM8558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曾(42)

控罪:襲警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1113柴灣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內庭已滿,請庭外人士耐心等候
1440 #旺角 彌敦道 咸美頓街交界1衝轉入 碧街行駛
AM6163 EUKW 23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5)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今天PW3證人,主問及辯方盤問完畢。

因專家證人今天不能到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判刑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因此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5 內庭及電視庭皆已滿座
仍未開庭

感謝各旁觀耐心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控方第一證人速龍沙展54032伍詠強(音)及控方第二證人cid 9204 郭少邦(音)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雙方承認事實中修改
(上午承認事實中10月22 應為10月20,雙方知錯更正無異議)法庭依證據證供裁定

🛑現階段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明天9:30 再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上午庭
#傳票案件
#0805彩虹
#不是手足
#簽保守行為申請

🎽D1 鄭漢權
🎽D2何志強

控罪:普通襲擊

背景: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彩虹港鐵月台有市民舉喔牌呼籲罷工。本案兩名被告動手阻止而被捕。D1承認有拍打證人一手上寫著標語的木牌,否認襲擊證人一。D2否認襲擊證人二

♨️分別自簽1500元守行為12個月,另支付堂費300元,撤控♨️
1528 #佐敦 加士居道 1SUV 駛入甘肅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相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相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檔案,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A4: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背景:
去年9月14日下午,近500個非法集結者手持五星旗於淘大商場內聚集,唱義勇軍進行曲及高叫「警察加油」等口號。期間有不同政見的年輕市民到場,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非法集結者竟無理要求戴口罩的商場顧客除下口罩,雙方口角,爆發大規模衝突。警察到場進行暴力鎮壓,拘捕多名商場顧客,但竟放生非法集結者。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本案於2020年8月25日與同日同地的另一宗案件合併。法庭尚未聆取陳的答辯,押後至今再訊。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多4名警員,及呈上1本警員記事冊
錄影會面片段總長63分鐘
1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長6小時,有關長度30分鐘;另一段長30分鐘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9日0900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為5天;
並於2020年12月22日1000在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